(原标题:黑镜律师观察 | 保护“吹哨人”就是保护民营经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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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末,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颁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将举报奖励的上限显著提高至一百万元人民币。这一以“百万重奖”为标志的新规,迅速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期,南方周末发布的《百万元重奖“吹哨人”,能让更多内部人站出来?》一文,进一步对我国“吹哨人”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引发了广泛的社会思考。
然而,放眼全球的反舞弊实践,一个根本性问题随之凸显:单纯的经济激励,即便是百万元的封顶奖励,是否足以抵消内部知情者因举报行为所面临的职业生涯中断、人身安全威胁乃至法律追诉的巨大风险?
近年来,腾讯、字节跳动等头部企业频频通过公告形式自曝内部舞弊事件,将涉案员工移送司法机关,其背后线索的来源,往往正是那些承受着巨大压力的内部“吹哨人”。
因此,构建一套激励有效、保护周全的“吹哨人”制度,已超越了单纯的企业管理范畴,成为关乎民营经济能否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的系统性工程。
从“激励金额”到“保护实效”
证监会新规首次明确“百万重奖”,其积极意义应当肯定。奖励比例从罚没款的百分之一提升至百分之三,奖金上限从原有的三十万元或六十万元统一大幅提高至一百万元。这无疑是对过去激励力度不足问题的一种回应。
然而,自2014年《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确立有奖举报制度以来,12年间在证监会官网公开的奖励案例仅有寥寥8起。从这些有限的案例来看,对“吹哨人”的激励不足曾是常态,而“吹哨人”却长期面临被打击报复的显著风险。不过,新规通过上调奖励比例和上限,意图扭转这一局面。
将视野转向国际,美国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制度参照。肇始于2002年安然、世通丑闻后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与2010年金融危机后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共同构筑了美国资本市场“吹哨人”制度的核心框架。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罚金分成”模式与奖励上限的开放性。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吹哨人”可获得的奖励为监管机构通过其线索所收取罚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相较于我国一百万元的奖励上限,差异不仅在于数字的悬殊,更揭示了制度理念的不同:我国的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仍将举报视为行政执法的“辅助线索来源”,而美国的实践则更倾向于将“吹哨人”制度塑造为一种市场化的“自律监管核心机制”。
在保护机制方面,新规展现了明确的进步意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对“吹哨人”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并强调收集内部知情人员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奖励目的的最小范围”。第二十三条更是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拦、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这些条款直指举报人最为担忧的身份泄露与职场报复问题,值得肯定。
然而,原则性规定如何转化为周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仍有待观察。在熟人社会与高度组织化的企业内部,通过非正式渠道施压、边缘化甚至构陷举报人的风险,远非一纸禁令所能彻底根除。
相比之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806节为公众公司雇员提供了更为坚实且可诉诸司法的保护。该法条规定,雇主不得因雇员合法地向联邦机构、国会成员或公司内部更高职权者提供涉嫌违反证券欺诈相关法律的证据或协助调查,而对其采取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等任何歧视性行为。遭受报复的雇员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工部申诉或直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获得的救济包括复职、欠薪(含利息)、补偿特殊损害以及律师费等。这种将反报复保护上升到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层面,为举报人构筑了强大的司法后盾。
从“激励金额”到“保护实效”,我国“吹哨人”制度的升级之路,关键或许不在于奖励金额的持续攀升,而在于能否借鉴成熟经验,推动制度理念从“行政补充”向“市场自律”演进,并着力构建独立于行政体系的奖励基金、强化可司法化的反报复保护条款,以及在更高层级的立法中固化这些保护原则。唯有如此,方能让内部知情者不仅“心动于奖”,更能“安心吹哨”。
制度实践的中国式挑战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的修订,承载着破除“12年间仅8起公开奖励”这一局面的深切期望。
新规在奖励门槛、保护措施和办理程序上的优化,体现了监管层鼓励举报、强化执法的决心。然而,将文本上的进步转化为现实中踊跃的举报与高效的查处,仍需克服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与实践挑战。
首先,奖励的吸引力与确定性面临双重考验。
尽管奖励上限提至百万,但相较于举报人可能付出的职业生涯中断、人际关系破裂乃至人身安全风险,其风险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