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 终止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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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月01月14日

(原标题:向日葵: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 终止重组事项)

向日葵: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 终止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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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讯1月14日电,向日葵(300111)1月14日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此次立案调查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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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同日公告,公司原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兮璞材料100%股权、浙江贝得药业40%股权,同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因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根据规定,公司不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因此决定终止此次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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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投下“信任票” 外资机构加码中国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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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投资的风向标,外资机构持续加码中国保险市场,传递出看好中国保险长期增长潜力的信号。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海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美国保德信、比利时富杰集团、意大利忠利集团等外资险企分别买入前海再保险、太平养老、中意财险的股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有业内人士认为,自我国取消保险机构的外资股份比例限制以来,外资机构通过股权收购、战略投资等方式,持续加码中国保险市场。对于正处于高质量转型关键期的保险业而言,这将注入新的市场活力和提供新的解题方案。 外资纷纷买入国内险企股权 近日,前海再保险发布公告称,经公开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并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0%股权由买受人保德信国际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竞得。2024年3月8日,保德信国际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将上述股权转让给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成为公司第六大股东。 不仅仅是美国险企青睐中国险企股权,今年以来,比利时、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险企也纷纷加码中国保险市场,且主要采用股权收购、战略投资等方式买入股权。 今年5月,监管部门同意中油资本将持有的中意财险51%的股权转让给忠利保险。转让后,忠利保险持股比例为100%,中意财险成为外资独资财产险公司。太平养老则是在今年5月引入新股东——比利时富杰集团拟以10.75亿元认购太平养老的增发股份,增资完成后,富杰集团将持有太平养老约10%股份,中国太平持股比例将降至90%。 实际上,自我国取消保险机构的外资股份比例限制以来,友邦人寿、安联人寿、汇丰人寿等公司已先后成为外资独资险企。由此来看,外资加码中国保险市场的热情一直较高。 国内外机构的双向奔赴 当前,我国财产险业和人身险业都正经历高质量转型的阵痛期,引入外资能为中国保险市场带来哪些新的变化备受市场关注。 中泰证券策略分析师张文宇告诉记者:“通过引入外资,国内险企一方面可以迎来新的资金注入,壮大公司资本实力;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外资险企丰富的全球化管理经验和资源,在中国保险市场高质量转型发展过程中,探索出独特的创新发展路径。” 前海再保险就股权转让一事回复记者时表示,保德信作为在保险行业具备丰富经验的金融机构,购买公司股权反映了其对公司经营成果的认可以及发展前景的看好。保德信专业的保险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和海外保险行业资源,有望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对于中意财险而言,在成为外资独资公司后,将得到忠利集团在资本金、技术、网络、人才等方面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更好地发挥差异化、特色化、数字化的经营理念,在个人业务、能源产业链、绿色保险、国际业务等方面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加快盈利性增长。”中意财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国内险企自带的本土化资源禀赋,也是助力外资快速布局中国市场的关键力量。忠利集团曾表示,此次收购中意财险是一项长期战略投资,目的是在中国发展由集团完全拥有和控制的财产险业务,扩大中国市场份额,使忠利集团能够抓住中国市场的增长机遇。作为中意财险的唯一所有者,忠利集团将寻求扩大在中国的分销网络,利用中国对碳中和的投资来扩展绿色商业保险业务。 关于买入太平养老股权,富杰集团董事长巴特·德·斯梅特(Bart De Smet)表示,中国的养老金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养老金市场之一,增长潜力巨大。太平养老作为中国重要的养老保险公司之一,是富杰集团把握中国养老金融市场机遇的理想平台。 中国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在业内人士看来,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当前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未来或将有更多外资加码中国,而外资的进入有望增加保险业的活力。 张文宇认为,外资险企通过买入国内险企股权,可以直接获得国内险企本地的人才、资源、市场,降低进入中国市场的难度,也便于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份额。 安联集团近日发布的《2024年安联全球保险业发展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保险市场表现优异,总保费收入增长9.1%,达到6540亿欧元,创下近几年的最快增长。预计中国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强劲发展,未来十年总保费将保持7.7%年均增长率,巩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的地位。 在中国的外资机构也对中国保险市场前景充满信心。安联人寿总经理崔毳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是安联集团全球重要的战略市场之一,也是安联亚洲增长战略的核心。安联一直看好在中国的发展,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未来充满信心。” 外资险企能带来哪些“良方”? 30多年前,友邦保险将寿险保险代理人模式引入中国,掀起了我国保险业高速发展的浪潮。当前,站在保险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外资险企频频加码中国保险市场,业内关注着他们又将为中国保险业带来哪些...
新公司法今起施行 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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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公司“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明确“双控人”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双控人”人作为“影子董事”的责任   ▶▶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新增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等   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方面亮点纷呈。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将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强调董事会核心地位   新公司法优化了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治理结构,提高“三会”运作灵活度,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并提升对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增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新公司法引入单层公司治理结构,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未来,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必选项,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上市公司据此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架构。   其次,新公司法将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重新配置,如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保留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扩充董事会职权,如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市场人士认为,这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新公司法提升公司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如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再次,新公司法还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增加“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的规定。   最后,新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李云表示,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董监高人员薪酬考核机制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更好激励和约束董监高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新公司法还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李云表示,这是在法律层面首次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意义重大,对认定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公司法适用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本次修法中对于强化公司“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对于监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选择设立规定,对于公众公司的治理完善等均有重大的积极性意义。   规范“关键少数”行为   扩大“双控人”责任范围   新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行为。如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等。   其中,新公司法规定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成为一大亮点。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汤欣表示,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可能由公司“双控人”推荐,甚至直接由作为自然人的“双控人”担任,厘清对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合规义务的具体要求意义重大;在当下一些案例中,关联交易是对于“双控人”进行利益输送的主要途径之一,增加对关联交易的必经程序和不公允关联交易效力后果的规定,具有实效性;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则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

(原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6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全文公布。二审稿相较一审稿在立法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尤其是对一审稿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例如“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条文,以及授权公安机关采集违法行为人和被侵害者生物信息的条文,甚至是“侮辱谩骂警察”的条文,二审稿几乎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一审稿中所体现出的部门立法倾向,二审稿同样进行了一定纠偏。 但从整体来看,二审稿还有可以改善修改的空间,例如处罚圈的明显扩大、处罚幅度的明显提高、程序约束机制的明显松弛,二审稿并未完全予以纠正。而实践中呼声很高的有关治安违法记录的消除问题,二审稿同样没有涉及。 治安违法记录就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客观记录。我国的犯罪附随效果至今都相当严苛,只要是受刑人员,无论其所犯之罪是重罪还是轻罪,不仅会有行业进入、资格受限、利益减损的惩罚,其犯罪附随效果甚至会殃及其亲属家人。 与犯罪记录一样,虽然目前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证券投资经纪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对违法前科者的资格限制和行业禁入,但违法记录的影响却远超人们想象。实践中,除了会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入学、就业、入党、参军、晋升外,有无违法记录甚至还会被作为能否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能否悬挂退役军人光荣牌、能否参选村干部、能否进入专家库的前提。与其影响程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关违法记录的记载、在错登时当事人是否可要求更正,甚至是为了摆脱持久的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有违法记录者可否要求行政机关彻底删除这些违法记录,在法律上都几无规范可循。 从法律明确规定来看,治安违法记录的存在主要是作为行政处罚的量罚基准和刑事制裁的酌定情节。对于前者,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考虑处罚基准时,必须考虑当事人此前六个月是否已有违法行为;对于后者,例如《刑法》第153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意味着此前是否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会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上述明确的规定外,违法记录更重要的功能是对有前科者的特别预防,即这些人因此前有过违法行为,所以相比其他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要对其予以特别标注和特别盯防。这种特别预防的目的首先是公共安全和社会防卫,其次也是通过在常规处罚之外,再对其施加资格限定和行为禁止的惩罚,使违法行为人记住教训,进而达到“小过不生,大罪不至”的治理效果。但这种为个人终身贴上违法标签,也意味着将其永久地推向了社会对立面,同样会对其社会复归造成严重障碍。 因为注意到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封存问题,“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所谓封存,是通过控制和限缩违法记录的查询机制,通过禁止查询、披露和使用,来间接达到违法前科消灭的效果。 但一审稿的这条规定又存在明显局限:首先,规定仍旧允许“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但“有关单位”范围不明,很容易在实践中被不当扩大;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违法记录的封存仅限于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而言,其仍旧可能要终身背负违法标签。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类违法案件大概是800万起,这也说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饱受违法记录之苦。所以,从法律上的权利保护角度,我们呼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接下来的修改中能对人数如此庞大的人群的呼声有所回应。如果彻底清除目前还较为困难,那至少可以在法律中规定限制查询,即学校、用人单位等部门只有在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时,才可对当事人的违法记录予以查询,而不是随便就让当事人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种方式虽然是权宜之计,但至少可以解决部分问题。 在人类刑罚历史上,对于那些曾犯罪的人,国家不仅会削鼻断臂,甚至还会在脸上刻字以示羞辱。这种野蛮的做法早已被现代法治所废弃。可让当事人终身背负违法记录,并持续地对其进行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又何尝不是一种更隐蔽的“墨刑”?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法律应该给人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应一旦有错就将其终身禁锢在数字监狱中。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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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平均结算利率破“3” 下半年仍有下行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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