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波生物3月20日大宗交易成交2979.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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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月03月20日

(原标题:锦波生物3月20日大宗交易成交2979.54万元)

锦波生物3月20日大宗交易成交2979.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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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波生物(832982)3月20日大宗交易平台出现一笔成交,成交量11.50万股,成交金额2979.54万元,大宗交易成交价为259.09元,相对今日收盘价折价3.00%。该笔交易的买方营业部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证券营业部,卖方营业部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进一步统计,近1个月内该股累计发生2笔大宗交易,合计成交金额为3695.61万元。

证券时报•数据宝统计显示,锦波生物今日收盘价为267.10元,下跌2.52%,日换手率为1.18%,成交额为1.47亿元,近5日该股累计上涨3.23%。(数据宝)

3月20日锦波生物大宗交易一览

成交量
(万股)
成交金额
(万元)
成交价格
(元)
相对当日
收盘价折溢价
(%)
买方营业部 卖方营业部
11.50 2979.54 259.09 -3.0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注:本文系新闻报道,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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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临近四月末,各保险公司密集披露一季度业绩与偿付能力报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4月29日,共有22家人身险公司与30家财产险公司发布2024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同时,A股及H股上市公司中,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友邦人寿、中国再保险5家公司也已披露一季度业绩。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从整体数据看,一季度行业持续回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至一季度末,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累计21544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5.1%。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3710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达17834亿元。 但就具体公司表现而言,仍有公司深陷盈利难困境。记者统计发现,22家人身险公司中,14家公司一季度实现盈利,8家公司开年即陷亏损泥淖,同时,行业“马太效应”进一步凸显,大型机构保险业务收入与净利润均保持领先身位;而30家财险公司中,亦有10家公司报告期内呈现亏损。 缓慢复苏的趋势同样体现在上市险企的保费公告中——记者统计发现,A股及H股上市险企中,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中国太保、新华保险、国华人寿、众安在线7家公司共揽保费10887.15亿元,同比微增0.67%。其中,人身险业务同比微降0.94%;财险业务增速达4.7%。 国君非银金融团队指出,2024年一季度,预计上市保险公司个险和银保渠道供需共振推动上市险企NBV实现较快增长。一是个险队伍小幅下滑,而客户旺盛的储蓄需求叠加人均产能持续提升推动新单;二是银保方面,“报行合一”下费用率显著改善推动价值率提升。 负债端回温 业绩升温是2024年保险业的主旋律。如上所述,一季度末,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累计21544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速达5.1%,虽低于上年同期的9.24%,但依旧呈现复苏态势。 2023年1-7月,人身险行业曾迎来多年罕见的业绩高峰。利率下行背景下,为避免高定价利率带来的利差损风险,2023年7月底,保险业全面停售预定利率高于3.0%的传统寿险、预定利率高于2.5%的分红保险,以及最低保证利率高于2.0%的万能保险。 高峰后,人身险保费回落,此后,基于预定利率下调前的需求提前释放与“报行合一”落地后造成的短期冲击,人身险负债端始终承压;加之2023年年末,监管出台新规严控“开门红”,禁止大幅提前收取保费,人身险公司持续面临收入压力。 目前,上述“颓势”已迎来逆转。虽监管未披露可比口径下人身险公司的保费增速,但就上市险企表现而言,拐点已经出现。其中,规模最大的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健康及养老业务均已实现正增长,同比增速分别为3.18%及1.17%。 分析人士指出,一是考虑到LPR持续调降和银行存款利率下行趋势,寿险产品预定利率或再次下调;二是个险队伍规模有望企稳,银保价值贡献提升。二者叠加,各人身险公司负债端表现有望持续升温。同时,上述分析人士进一步指出,高质量转型进程中,保费已不是衡量业绩的唯一指标,更应关注价值规模。 中国人寿总精算师侯晋在一季报业绩发布会上指出,公司一季度新业务价值率已有提升。“这主要得益于三个原因——结构优化、降本增效,以及主动压降利率成本。” 具体而言,侯晋表示,一是业务机构优化,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的占比在期交中比重是达到33.67%;二是积极践行银保渠道“报行合一”,在相关领域主动展开降本增效;三是积极优化定价利率与产品结构。 财险方面,行业增速较为稳定,同时,车险依旧是“主力军”。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披露,至一季度末,财险业共揽保费3710元,其中,车险保费达2142亿元,占比总保费收入比重达57.74%。 同时,记者注意到,财险业车险业务水平与公司规模高度相关,经历车险“综改”后,部分中小型保险公司退出车险市场,市场份额进一步向头部公司集中。 统计数据显示,30家财险公司中,共有21家公司经营车险业务,其中,行业签单保费规模排名前18名的财险公司均涉及车险业务。当前,上述21家公司车均保费分化,从900-9000元不等,9家公司车均保费在2000元以上、12家公司在2000元以下。 增利仍是行业课题 如前文所述,虽行业整体呈现复苏态势,但仍有公司深陷盈利难困境。 记者统计发现,22家人身险公司中,14家公司一季度实现盈利,8家公司开年即陷亏损泥淖;而30家财险公司中,亦有10家公司报告期内呈现亏损。就偿付能力表现而言,仍有6家人身险公司及17家财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呈现下滑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52家公司中,有51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上。而行业中,仍有多家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D类的公司,与正处在风险处置中的公司。对比运转良好、偿...
新公司法今起施行 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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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公司“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明确“双控人”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双控人”人作为“影子董事”的责任   ▶▶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新增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等   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方面亮点纷呈。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将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强调董事会核心地位   新公司法优化了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治理结构,提高“三会”运作灵活度,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并提升对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增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新公司法引入单层公司治理结构,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未来,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必选项,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上市公司据此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架构。   其次,新公司法将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重新配置,如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保留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扩充董事会职权,如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市场人士认为,这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新公司法提升公司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如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再次,新公司法还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增加“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的规定。   最后,新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李云表示,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董监高人员薪酬考核机制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更好激励和约束董监高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新公司法还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李云表示,这是在法律层面首次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意义重大,对认定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公司法适用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本次修法中对于强化公司“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对于监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选择设立规定,对于公众公司的治理完善等均有重大的积极性意义。   规范“关键少数”行为   扩大“双控人”责任范围   新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行为。如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等。   其中,新公司法规定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成为一大亮点。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汤欣表示,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可能由公司“双控人”推荐,甚至直接由作为自然人的“双控人”担任,厘清对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合规义务的具体要求意义重大;在当下一些案例中,关联交易是对于“双控人”进行利益输送的主要途径之一,增加对关联交易的必经程序和不公允关联交易效力后果的规定,具有实效性;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则有...
探索非标体健康险市场 众安保险推出可赔既往症的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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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近日,众安保险“众民保百万医疗险”迭代后正式上线。据悉,众安保险将该产品定位为“专门针对非标准健康体人群的百万医疗险”, 主要面向常规医疗险产品覆盖不到的三类人群,即超高龄人群、有既往症人群、有慢性病人群。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众安保险健康险产品负责人介绍:“让非标准健康体人群可买到、可赔到,是‘众民保百万医疗险’设计和推出的初衷。与传统的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相比,众民保能够赔付多数既往症,具有更强的普适性和包容性。”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医疗险产品开发的过程中,既往症和慢性病人群普遍被定义为非标准健康体人群,相比健康人群来说理赔风险更高,因此被绝大部分医疗险排除在外。但由于这部分人群需求高且基数大,保险行业的探索从未停止。例如,自2019年起,众安保险便持续关注非标准健康体人群,针对带病人群深层次健康需求设计开发了一系列保险产品,并在保险的基础上为他们的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加码。   目前,非标体健康险市场整体还是供应不足,在业内看来,这主要源于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担忧,持观望态度者多,入场者少。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发展面向各类风险群体的商业医疗保险,合理扩大对既往症和慢性病人群的保障,着力满足高龄老年人保障需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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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6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全文公布。二审稿相较一审稿在立法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尤其是对一审稿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例如“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条文,以及授权公安机关采集违法行为人和被侵害者生物信息的条文,甚至是“侮辱谩骂警察”的条文,二审稿几乎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一审稿中所体现出的部门立法倾向,二审稿同样进行了一定纠偏。 但从整体来看,二审稿还有可以改善修改的空间,例如处罚圈的明显扩大、处罚幅度的明显提高、程序约束机制的明显松弛,二审稿并未完全予以纠正。而实践中呼声很高的有关治安违法记录的消除问题,二审稿同样没有涉及。 治安违法记录就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客观记录。我国的犯罪附随效果至今都相当严苛,只要是受刑人员,无论其所犯之罪是重罪还是轻罪,不仅会有行业进入、资格受限、利益减损的惩罚,其犯罪附随效果甚至会殃及其亲属家人。 与犯罪记录一样,虽然目前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证券投资经纪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对违法前科者的资格限制和行业禁入,但违法记录的影响却远超人们想象。实践中,除了会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入学、就业、入党、参军、晋升外,有无违法记录甚至还会被作为能否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能否悬挂退役军人光荣牌、能否参选村干部、能否进入专家库的前提。与其影响程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关违法记录的记载、在错登时当事人是否可要求更正,甚至是为了摆脱持久的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有违法记录者可否要求行政机关彻底删除这些违法记录,在法律上都几无规范可循。 从法律明确规定来看,治安违法记录的存在主要是作为行政处罚的量罚基准和刑事制裁的酌定情节。对于前者,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考虑处罚基准时,必须考虑当事人此前六个月是否已有违法行为;对于后者,例如《刑法》第153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意味着此前是否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会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上述明确的规定外,违法记录更重要的功能是对有前科者的特别预防,即这些人因此前有过违法行为,所以相比其他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要对其予以特别标注和特别盯防。这种特别预防的目的首先是公共安全和社会防卫,其次也是通过在常规处罚之外,再对其施加资格限定和行为禁止的惩罚,使违法行为人记住教训,进而达到“小过不生,大罪不至”的治理效果。但这种为个人终身贴上违法标签,也意味着将其永久地推向了社会对立面,同样会对其社会复归造成严重障碍。 因为注意到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封存问题,“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所谓封存,是通过控制和限缩违法记录的查询机制,通过禁止查询、披露和使用,来间接达到违法前科消灭的效果。 但一审稿的这条规定又存在明显局限:首先,规定仍旧允许“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但“有关单位”范围不明,很容易在实践中被不当扩大;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违法记录的封存仅限于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而言,其仍旧可能要终身背负违法标签。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类违法案件大概是800万起,这也说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饱受违法记录之苦。所以,从法律上的权利保护角度,我们呼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接下来的修改中能对人数如此庞大的人群的呼声有所回应。如果彻底清除目前还较为困难,那至少可以在法律中规定限制查询,即学校、用人单位等部门只有在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时,才可对当事人的违法记录予以查询,而不是随便就让当事人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种方式虽然是权宜之计,但至少可以解决部分问题。 在人类刑罚历史上,对于那些曾犯罪的人,国家不仅会削鼻断臂,甚至还会在脸上刻字以示羞辱。这种野蛮的做法早已被现代法治所废弃。可让当事人终身背负违法记录,并持续地对其进行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又何尝不是一种更隐蔽的“墨刑”?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法律应该给人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应一旦有错就将其终身禁锢在数字监狱中。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