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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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月02月13日

(原标题:《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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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监管总局,为支持和引导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今天发布

互联网平台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多方主体。平台经营者能够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影响平台竞争生态,一旦平台经营者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将会损害多方主体利益。执法实践显示,互联网平台具有独特的竞争特点和规律,在垄断行为类型、表现、损害等方面与传统领域存在一定差异,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竞争行为纷繁复杂,平台经营者对识别垄断风险、明晰行为边界充满期待。制定《指引》是对反垄断合规制度规则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回应平台经营者关切,支持、引导其精准识别、评估、防范垄断风险。

指引要求,平台经营者应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实现规则公平、算法向善、竞争合规,切实承担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指引》重点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4类垄断风险。为平台经营者划出清晰明确的“红线”。

《指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系列核心条款转化为具体可识别的行为边界。根据平台经济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竞争规律等,指引提出了8个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包括: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平台差别待遇,为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指导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和贯彻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和引导平台经营者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相关概念

本指引所称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易或者其他活动,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本指引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本指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风险,是指平台经营者及其员工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后果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防控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针对平台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全流程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合规管理必要性

互联网平台网络效应明显,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多方主体。平台经营者通常具有一定的管理者属性,通过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强化市场力量,影响平台竞争生态,要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

平台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生相关商业风险和信用风险。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避免因从事垄断行为产生的风险,培育良好品牌形象和核心竞争优势。

平台经营者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竞争层次和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行效率,维护多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竞争生态持续优化,实现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平台经营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参考本指引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实现规则公平、算法向善、竞争合规:

(一)针对性原则。结合所处行业、商业模式、治理结构、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识别、评估和防控合规风险,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

(二)全面性原则。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合规,实现业务领域、部门、员工全覆盖,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构建协同联动的全面合规体系。

(三)穿透性原则。贯通平台经营者总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完善总部指导、协调、监督机制,压实各分支机构等自身合规管理职责,实现层级穿透、业务穿透、规则算法穿透。

(四)持续性原则。健全反垄断合规长效机制,保障合规管理制度持续有效执行,防止“一次性”“阶段性”合规,定期评估自身合规经营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合规总体要求

平台经营者要切实承担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章 风险识别

第一节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经营者要遵守《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避免在提供平台服务或者开展自营业务等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

平台经营者识别垄断协议风险,通常首先分析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再分析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不予禁止或者豁免条件。

第六条 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产(销)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会议、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共享文档、即时通讯工具、共享数据池、互操作协议、云存储平台、人工智能等就竞争性敏感信息进行意思联络和信息交流;

(二)收集并且交换定价模式、佣金比例、优惠政策、客户名单、流量分配机制以及研发、投资、生产、营销、推广策略等竞争性敏感信息;

(三)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现用户分类、动态定价、流量分配、商品排序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行为。

风险示例:平台间算法共谋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营者利用算法,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比如:平台经营者甲、乙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甲和乙通过算法进行共谋,统一定价机制、抽佣比例等,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七条 纵向垄断协议

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转售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

(二)利用接口调用、数据使用、流量分配、促销活动、店铺管理、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平台规则对转售价格进行统一;

(三)利用用户画像、预测算法等对转售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

第八条 组织与实质性帮助

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一)通过共享数据、发布通知、签署协议等组织、协调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或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

(二)为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获取竞争性敏感信息、实现协调一致行为提供必要支持、创造关键性便利条件等。

风险示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达成横向协议,或者通过提供必要支持、创造关键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帮助。比如:平台经营者甲与平台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分别签署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调价协议,在此过程中,促成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了意思联络,交换了竞争性敏感信息,最终形成一致的定价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以不公平低价购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鼓励市场份额或者市场力量较大的平台经营者定期评估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经营者要遵守《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避免在提供平台服务或者开展自营业务等过程中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平台经营者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通常首先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实施相关行为,再结合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以及相关行为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九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平台经营者评估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平台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注册用户数、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平台内经营者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数量以及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情况、创新和技术变化等。

(二)平台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结合线上和线下业务多样性、纵向一体化等因素考虑平台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或者其他关联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平台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三)平台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资本来源、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四)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对该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与该平台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以及转换成本等。

(五)其他平台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等。

(六)基于平台经济特点认定平台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不公平高价或者不公平低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一)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业务平台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的佣金、注册费、手续费、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费用,或者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的上述费用;

(二)通过拆分服务项目、增加收费名目等,变相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费用;

(三)向平台内经营者支付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业务平台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的商品价格。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一般可以考虑平台类型、经营模式、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具体情况等因素。

风险示例:平台不公平高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借助平台规则、技术和算法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费用。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连续多年超过正常幅度提高服务费用,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费用,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

第十一条 低于成本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通过过度补贴、交叉补贴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竞争性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将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获取非公平竞争水平下的不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在计算成本时,可以综合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

风险示例:平台低于成本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通过过度补贴、超过合理限度的优惠政策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明显超出符合商业惯例的合理期限,给予平台内经营者免费入驻、大额补贴优惠,待竞争性平台经营者退出相关市场后,大幅提高入驻费等相关费用,获取不当利益,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通过下架商品、封禁账号、设置复杂的交易流程、限制流量、关闭接口、中断数据共享等,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

(二)通过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著高于市场合理水平的服务费、停止提供应用程序更新、中断数据更新、拖延签署合作协议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三)利用流量分配算法、商品发布规则等,限制获取流量、接受订单,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数量;

(四)制定不合理的营销、研发等平台规则,或者使用歧视性算法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

(五)通过控制构成必需设施的特定数据、模型、应用平台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风险示例:封禁屏蔽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在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等进行封禁屏蔽,导致其无法进入相关市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限制链接跳转或者端口接入等方式,导致交易相对人无法开展特定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三条 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不能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在商家入驻、平台服务、内容发布、应用开发等平台规则中设置独家合作条款,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本平台合作,或者只能将特定商品、内容在本平台发布;

(二)通过活动规则、合作协议、站内通知等,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能与特定竞争性平台合作,或者不能参与特定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

(三)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罚款、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拖延上线、差别费率、延迟账期、降低评分等级等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

(四)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赠送增值服务、提高评分等级等激励性措施变相实施限制。

风险示例:“二选一”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强迫交易相对人在该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者间作出选择,并通过惩罚性措施或者激励性措施保障实施前述“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承诺不与竞争性平台开展合作,并对不遵守承诺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流量、扣取保证金等方式予以惩戒,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由选择权,产生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第十四条 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利用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在使用其服务时,必须搭配使用指定商品;

(二)通过采取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关停服务、取消授权等惩罚性措施,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接受其他商品;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参加推广、促销、优惠活动,接受不合理的撮合价格,或者承担应当由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费用、风险等;

(四)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五)在交易价格之外强制收取未经明确公示的技术服务费、流量推广费等不合理费用,或者通过重复收费等收取交易价格之外的不合理费用;

(六)强制收集非必要的用户信息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交易流程、服务项目。

风险示例:“全网最低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向其提供全网最低价格,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若在其他平台降价,须在甲平台内降价至相同或者更低水平,并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的执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可能构成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对商品类别、订单数量、评分等级等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进入平台、收取费用、营销推广等方面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二)基于用户偏好、交易历史、终端设备、使用习惯等数据,利用支付能力、用户黏性、价格敏感度等分析算法,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付款条件、交易方式等。

前款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风险示例:平台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交易相对人,实施价格、政策等方面的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平台经营者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规模、商品、信用等方面交易条件均相同的平台内经营者,按明显不同的抽佣比例收取佣金,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

第十六条 正当理由

平台经营者在评估是否具有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开展促销活动等;

(二)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或者为防止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三)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消费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或者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

(四)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或者为提升商品使用价值或者效率所必需;

(五)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需;

(六)为保护交易安全、数据安全或者网络安全所必需;

(七)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

(八)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与竞争性平台经营者做法一致、顺应消费趋势、保护市场价格稳定性、维持平台生态整体性等理由一般不属于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包括以下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合规

平台经营者可以参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平台经营者可以参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避免主动或者被动在行政主体协调、推动或者要求下从事垄断行为。平台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行政主体协调、推动的垄断行为

平台经营者要避免主动参与行政主体协调或者推动的《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或者利用与行政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实施垄断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主体要求的垄断行为

平台经营者收到行政主体要求执行的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时,要重点关注文件内容是否存在反垄断合规风险,存在风险的,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

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结合自身经营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全面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鼓励平台经营者基于风险评估施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不同类别、等级的风险采取不同措施。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提醒

鼓励平台经营者对员工施行分岗分级提醒,根据不同岗位、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所面临的不同风险,针对性开展风险提醒。重点做好以下人员的风险提醒:

(一)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主要业务负责人、新业务负责人;

(三)可能与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或者上下游经营者接触的人员;

(四)负责销售、采购、价格和商务政策制定、并购管理、销售网络管理以及联络行业协会等事项的部门中知晓竞争性敏感信息的人员;

(五)曾为竞争性平台经营者工作可能知晓其竞争性敏感信息的人员;

(六)负责企业并购项目的人员;

(七)其他反垄断合规高风险人员。

第二十三条 事前风险防控

平台经营者可以在制定规则、设计算法、签订协议、商业洽谈、投资并购、调整业务模式、组织营销活动等重要事项前,对有关事项进行反垄断风险识别评估,并依据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进行风险提醒。

第二十四条 事中风险防控

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情况、市场结构、业务布局等发生的变化,及时更新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重新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提出关于平台经营者风险防控工作的合规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事后风险防控

平台经营者可以在营销活动、投资交易、商贸合作等完成结束后对反垄断合规风险进行复盘,提出关于加强和改进自身风险防控工作的反馈意见,防范化解反垄断合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平台规则审查

平台经营者可以重点对账户管理规则、终端用户政策、平台内经营者协议和管理办法、第三方服务商合作协议、流量分配规则、促销活动政策等平台规则进行全量审查,避免发生反垄断合规风险。

第二十七条 算法筛查

平台经营者可以对互联网平台内使用的各类计价算法、推荐系统、排序逻辑、广告投放策略等核心算法模型进行定向筛查和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歧视性设计、不公平交易导向、价格过度调整、统一定价推送、策略性算法共享等问题,避免发生反垄断合规风险。

鼓励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与人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算法逻辑透明可解释,避免算法黑箱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算法迭代纠偏机制,发现风险后及时下线调整相关算法,并留存完整审计记录。

第二十八条 配合调查

平台经营者及其员工、平台内经营者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提交的证据材料,避免以下拒绝或者阻碍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

(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者其获取权限;

(三)拒绝回答问题;

(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

(六)其他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合规整改

平台经营者按照《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反垄断“三书一函”要求进行整改的,要注意及时提交整改方案,有序推进整改工作,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平台经营者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和成效,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合规激励

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真实、有效实施。平台经营者遇到反垄断调查时,可以依据《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合规激励。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酌情考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给予必要合规激励。

第四章 合规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合规管理机构

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可以专设,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职责。鼓励平台经营者为合规管理机构独立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实施。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首席合规官。

平台经营者总部可以要求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配合开展风险排查、举报调查、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等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规汇报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汇报机制,由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听取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合规管理落实情况和合规风险,并定期向平台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汇报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反垄断合规重大风险。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可以组织业务以及职能部门汇报本部门的反垄断合规工作情况和合规风险。

鼓励平台经营者总部定期听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汇报反垄断合规管理落实情况和重大风险,收集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及时掌握合规风险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合规培训

鼓励平台经营者投入有效资源,建立反垄断合规培训机制,将反垄断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和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结合不同岗位的合规管理要求针对性地开展培训。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合规培训台账,结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定期评估培训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合规考核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人事考核以及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及其所属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激励和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涉及投诉举报的人员或者部门,采取相应纠正整改措施。

平台经营者总部可以对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合规监督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处理和反馈机制,积极响应员工、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等的反垄断合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开展核查。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等平台用户以及独立第三方等的外部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平台治理规则。

第三十六条 合规管理信息化

鼓励平台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将合规要求和风险防控机制嵌入业务信息化流程,支持业务以及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日常工作开展信息化合规管理,强化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过程管控和运行分析,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提高合规工作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的专项反垄断合规指引,旨在对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

平台经营者、有关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引,根据反垄断法律法规规章指南等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优化合规工作体系。

第三十八条 指引的解释

本指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综合自:央视新闻、市场监管总局

责编:刘�B宇

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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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市场分析 2024年3月11日 来源:中研网 643 37 1、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界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指的是用于大包装饮用水(3L-20L)生产的成套智能装备,包括吹瓶系统、灌装系统、输送系统、贴标系统和后包系统,通过智能集成及协同控制实现生产整线自动化工作。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全球及中国包装饮用水智能装备市场规模情况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饮料包装机械将更加智能化和自动化,自动导航、远程操作、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将进一步应用,提高包装效率和质量。根据食品饮料产业协会、行业研报等资料显示2019年中国食品饮料包装机械市场规模为139.8亿元,至2023年,市场规模达到172.6亿元。 包装饮用水几乎每日陪伴我们。它是指封存于瓶子、水桶等各种容器内的饮用水。目前,中国包装饮用水以40%的占有率,稳占饮料市场头把交椅。全球包装饮用水渗透率达到27%。 按以上测算全球和中国包装饮用水智能装备的市场规模,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表1:2019-2023年全球及中国包装饮用水智能装备市场规模测算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中国包装饮用水智能装备市场规模(亿元) 55.92 59.11 62.48 65.60 69.04 全球包装饮用水智能装备市场规模(亿元) 306.88 324.37 342.86 358.48 375.68 注:包装饮用水智能装备市场规模=食品饮料包装机械市场规模*渗透率 3、全球及中国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行业市场规模 通过整理国内外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市场渗透率情况,按照渗透率测算全球和国内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的市场规模情况,相关计算过程如下: 表2:2019-2023年全球及中国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市场规模测算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中国包装饮用水智能装备市场规模(亿元) 55.92 59.11 62.48 65.60 69.04 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渗透率 5.00% 7.30% 11.50% 16.00% 24.00% 中国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市场规模(亿元) 2.80 4.32 7.19 10.50 16.57 全球包装饮用水智能装备市场规模(亿元) 306.88 324.37 342.86 358.48 375.68 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渗透率 6.50% 9.00% 13.00% 18.00% 26.00% 全球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市场规模(亿元) 19.95 29.19 44.57 64.53 97.68 注: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市场规模=包装饮用水智能装备*渗透率 图1:2019-2023年全球及中国大包装饮用水成套智能装备市场规模(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145 2896 3696 4496 5348 6196 推荐阅读 ...
人保财险政银保 ,人保护你周全_2024年休闲食品产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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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政银保 ,人保护你周全_2024年休闲食品产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2024年4月1日 来源:南方农村报 中国经营报 证券日报 820 50 休闲食品是一个传统而热门的行业,近两年,万亿级的赛道引各方竞逐,市场格局不断变化。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2年,我国休闲零食行业的市场规模从5900亿元增加至1.16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速约为7.9%。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休闲食品是一个传统而热门的行业,近两年,万亿级的赛道引各方竞逐,市场格局不断变化。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2年,我国休闲零食行业的市场规模从5900亿元增加至1.16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速约为7.9%。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几年来,以休闲零食为代表的零食风靡了市场,这成为都市白领,商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群体青睐的主要选择。当前在社会工作节奏这么快的基础上,人们往往更加注重时间效率价值,因此对于广大的用户来说,高效率的办公方式就会选择高效率的消费模式,而休闲零食能够在大程度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随着年报季拉开大幕,休闲食品上市公司捷报频传。 盐津铺子作为辣卤零食龙头企业,以亮眼的2023年业绩以及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引发关注。年报显示,公司2023年实现营收41.15亿元,同比增长42.22%;实现归母净利润5.06亿元,同比大增67.76%。同时,公司还公告称,2024年一季度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1.5亿元至1.7亿元,同比增长34.48%至52.41%。 作为鱼类零食第一股,劲仔食品2023年实现营收20.65亿元,同比增长41.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0亿元,同比增长68.17%,顺利完成了上市后“三年倍增”的阶段性目标。 随着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人们对休闲零食的需求和要求也在水涨船高。也正因如此,让零食衍生出了丰富的品类。 对消费者而言,对零食的期待就不止于饱腹、口味了,更增加了健康诉求。对企业而言,主动对接潮流,将营养食材玩出新花样,则将讲述出更多精彩新故事。 据中研产业研究院分析: 近年来,量贩零食连锁势头强劲,受到行业关注。 2023年,量贩零食店密集出现在大街小巷。门头用色活泼大胆,超大幅折扣海报粘贴在外墙,店内则明亮而富有活力,商品丰富多样,陈列整齐有序,既可单包售卖,也可散装称斤。从乡镇到县城,从县城到城市,所到之处皆可见零食有鸣、赵一鸣零食、零食舱等连锁品牌的门店。据华泰证券分析称,截止2023年上半年,全国量贩零食连锁店数量或已突破了1.6万家。 零食很忙作为赛道的头部品牌,在线下零食消费场景上持续探索和创新。2023年11月10日,国内两大量贩零食品牌“零食很忙”与“赵一鸣零食”正式宣布进行战略合并。官方数据显示,零食很忙起步于2017年,截至目前全国门店数已超4000家。赵一鸣零食起步于2019年,全国门店数超2500家。二者合并后将有超过6500家门店。为应对量贩零食的竞争,良品铺子、三只松鼠等零食品牌也在摸索搭建自己的量贩零售渠道。 “目前中国休闲零食行业体现出百花齐放的趋势,或者说出现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分层消费。”中国食品行业分析师朱丹蓬认为,做食品要有恒心、耐心、初心和良心,全新的量贩零食休闲渠道是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这是基于整个消费端倒逼产业端的结果。 “对于休闲食品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有很多,其中以‘零食正餐化’和‘健康化’最为主流。”劲仔食品董秘丰文姬认为,“当下国内休闲零食行业的市场规模已超万亿元,如果按照零食正餐化的发展趋势,将不断推高行业天花板。相较发达国家人均零食需求,国内还存在很大提升空间。此外,零食健康化发展意味着产品品质和服务将不断提升,这也将为行业带来新的增量。” 报告对国际、国内休闲食品行业市场发展状况、关联行业发展状况、行业竞争状况、优势企业发展状况、消费现状以及行业营销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总结中国休闲食品行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各方面因素,对中国休闲食品行业的发展趋势给予了细致和审慎的预测论证。 想要了解更多休闲食品行业详情分析,可以点击查看中研普华研究报告。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138 2892 3692 4492 5346 6192 推荐阅读 ...
人保伴您前行,拥有“如意行”驾乘险,出行更顺畅!_2024年中国汽车自动驾驶行业的产业链供需布局及发展前景

人保伴您前行,拥有“如意行”驾乘险,出行更顺畅!_2024年中国汽车自动驾驶行业的产业链供需布局及发展前景

人保伴您前行,拥有“如意行”驾乘险,出行更顺畅!_2024年中国汽车自动驾驶行业的产业链供需布局及发展前景 2024年4月17日 来源:互联网 851 52 汽车自动驾驶,也称为无人驾驶,是一种通过电脑系统实现无人驾驶的智能汽车技术。它依靠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协同合作,让电脑可以在没有任何人类主动的操作下,自动安全地操作机动车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汽车自动驾驶,也称为无人驾驶,是一种通过电脑系统实现无人驾驶的智能汽车技术。它依靠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协同合作,让电脑可以在没有任何人类主动的操作下,自动安全地操作机动车辆。 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视频摄像头技术、激光测距器技术、车联网技术、激光雷达技术、精确定位技术、人机交互技术、工控机技术等。这些技术的综合应用使得自动驾驶汽车能够实时感知周围环境,进行决策规划,并实现自主导航和驾驶执行。 在政策层面,各国政府也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和测试。例如,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示范区,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和验证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持自动驾驶的发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这些政策为自动驾驶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推动了自动驾驶的商业化应用。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分析 汽车自动驾驶行业的产业链供需布局 在上游供应链方面,主要包括硬件供应商、数据提供商和平台提供商。硬件供应商为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必要的硬件组件,如传感器、芯片和执行器等。数据提供商则为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大量的道路和交通信息,包括高精度地图制作公司、交通数据收集和分析公司等。平台提供商则专注于提供自动驾驶的软件开发平台和工具,帮助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提供商更高效地进行软件开发和测试。 中游主要包括主机厂、自动驾驶科技企业、出行科技企业和智慧交通服务商。这些企业致力于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集成和应用,将上游的硬件和软件整合为完整的自动驾驶解决方案。 下游则是自动驾驶车辆运营和改装的市场。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商业化落地,越来越多的运营企业和改装服务商开始进入这个市场,为自动驾驶车辆的运营和改装提供服务。 在供需关系上,随着消费者对出行安全和舒适性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智能交通系统的快速发展,自动驾驶技术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特别是在物流、公共交通等领域,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能够显著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成本,因此市场需求尤为旺盛。同时,在政策支持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下,自动驾驶产业的供给能力也在不断提升,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日益加强。 2022年,中国自动驾驶市场规模达到了2894亿元,从2017年到2022年的复合增长率高达33.6%。这表明自动驾驶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自动驾驶技术分为L0至L5六个等级,其中L0级为纯人工驾驶,而L4级和L5级则代表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2022年,中国新车中L1和L2级自动驾驶的搭载率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比例,而L3和L4级自动驾驶的搭载率也在逐步提高。预计到2023年,L2渗透率将达到51%,L3和L4渗透率将分别增长至20%和11%。 汽车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前景 人工智能、传感器、大数据等关键技术的持续进步,自动驾驶系统的感知、决策和执行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高精度地图、5G通信、物联网等技术的完善与升级也将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这些技术进步将使得自动驾驶汽车在各种复杂场景和天气条件下都能实现安全、可靠的驾驶。 消费者对出行安全和舒适性的需求增加,以及物流、公共交通等领域对自动驾驶技术的需求增长,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特别是在城市物流、出租车、公共交通等领域,自动驾驶技术有望得到广泛应用,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营成本。 政府将出台更多相关政策和法规,以规范和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这些政策将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上路许可、责任认定等方面,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了解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同时, 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报告、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招商、产业图谱、智慧招商系统、IPO募投可研、IPO业务与技术撰写、IPO工作底稿咨询等解决方案。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
人保财险 ,人保护你周全_2024内燃机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现状及供需格局分析

人保财险 ,人保护你周全_2024内燃机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现状及供需格局分析

人保财险 ,人保护你周全_2024内燃机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现状及供需格局分析 2024年4月22日 来源:互联网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 1368 90 内燃机,是一种动力机械,它是通过使燃料在机器内部燃烧,并将其放出的热能直接转换为动力的热力发动机。随着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应用,内燃机的能效水平将进一步提升,排放将进一步降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机械、船舶等领域对内燃机的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工程机械领域,如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设备需要高功率、高效率的内燃机来保证作业效率。同时,船舶行业也是内燃机市场的重要应用领域,包括客运船、货运船和军舰等,内燃机在船舶领域中因其可靠性高、维护成本低等优势而占据重要地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内燃机,是一种动力机械,它是通过使燃料在机器内部燃烧,并将其放出的热能直接转换为动力的热力发动机。广义上的内燃机不仅包括往复活塞式内燃机、旋转活塞式发动机和自由活塞式发动机,也包括旋转叶轮式的喷气式发动机,但通常所说的内燃机是指活塞式内燃机。活塞式内燃机以往复活塞式最为普遍。活塞式内燃机将燃料和空气混合,在其汽缸内燃烧,释放出的热能使汽缸内产生高温高压的燃气。燃气膨胀推动活塞作功,再通过曲柄连杆机构或其他机构将机械功输出,驱动从动机械工作。常见的有柴油机和汽油机,通过将内能转化为机械能,是通过做功改变内能。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内燃机行业的产业链结构也相对完整。上游环节主要包括原材料和核心零部件的供应商,为内燃机制造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中游环节则是内燃机制造商,负责设计和制造内燃机,并将其销售给下游的广泛应用领域。在这一过程中,内燃机制造商需要不断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以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内燃机行业随着车市逐渐回暖,2021年销量达到5047.37万台,同比增长7.9%。截至2022年我国内燃机销量为4315.47万台,同比下降14.5%。分市场用途来看,2022年全年乘用车用完成销售1838.84万台,商用车用218.89万台,工程机械用89.73万台,农业机械用414.13万台,船用3.97万台,发电机组用125.30万台,园林机械用164.54万台,摩托车用1442.12万台,通机用17.94万台。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从市场规模和销量来看,内燃机行业保持了一定的增长势头。据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内燃机市场规模达到了约35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超过10%。在销量方面,尽管受到春节有效工作日减少等因素影响,部分月份销量出现环比下降,但整体上仍呈现出同比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在某些月份,内燃机销量实现了较高的环比增长和同比增长。 内燃机行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排放标准的日益严格,内燃机的环保性能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同时,新能源汽车等替代品的快速发展也给内燃机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内燃机企业需要加大研发力度,提高内燃机的环保性能和效率,以应对市场的挑战。 随着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应用,内燃机的能效水平将进一步提升,排放将进一步降低。特别是针对节能减排的需求,内燃机行业将加大在燃烧技术、热效率提升以及排放控制等方面的研发力度,推动内燃机向更高效、更环保的方向发展。 其次,环保政策将对内燃机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各国政府将出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限制内燃机的污染物排放。这将促使内燃机行业加快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的步伐,以适应新的环保要求。再次,市场需求的变化也将影响内燃机行业的发展。随着汽车、工程机械、船舶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对高性能、高效率的内燃机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同时,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对内燃机的需求也将持续增长,为内燃机行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综合以上因素,未来内燃机行业市场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一是技术不断进步,内燃机能效和环保性能将持续提升;二是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三是面临替代能源的竞争压力,需要不断创新和提升竞争力。总体而言,内燃机行业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是技术进步、环保要求和市场需求共同驱动下的多元化发展,前景广阔但也充满挑战。 中研普华通过对市场海量的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分析、传递,为客户提供一揽子信息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降低投资风险与经营成本,把握投资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想要了解更多最新的专业分析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的《》。 相关文章推荐: ...
人保财险 ,人保护你周全_2023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有所回升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前景预测2024

人保财险 ,人保护你周全_2023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有所回升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前景预测2024

2023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有所回升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前景预测2024 2024年5月11日 来源:百度 858 53 今年一季度,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660.6万辆和67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6.4%和10.6%,实现一季度开门红。其中,3月份,汽车产销量均超过260万辆,环比同比实现双增长。产业集中度方面,1-3月,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集团)共销售568.9万辆,占汽车销售总量的84.7%。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3年,在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二手车市场潜力加速释放的背景下,我国汽车销量稳步增长;与欧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竞争激烈,相较于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成本较高但业务灵活,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租赁资产增长乏力。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今年一季度,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660.6万辆和67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6.4%和10.6%,实现一季度开门红。其中,3月份,汽车产销量均超过260万辆,环比同比实现双增长。产业集中度方面,1-3月,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集团)共销售568.9万辆,占汽车销售总量的84.7%。在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企业中,与上年同期相比,上汽集团、北汽集团销量呈不同程度下降,其他企业销量均呈不同程度增长,其中奇瑞控股增速最为显著。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2023年,受租赁资产增长乏力的影响,汽车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同比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前十大发行主体的发行总额占比集中度较高;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信用债的主体较少,一汽租赁发行规模最大。 根据股东背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分为厂商系、经销商系和专业租赁系。厂商系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主要为汽车制造厂商,经销商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为汽车经销商,而专业租赁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较为多样。8家样本公司中,有6家样本为厂商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2家样本为专业租赁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无经销商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汽车融资租赁与汽车行业发展密切相关,汽车销量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Wind数据,2023年,我国新车销量3005万辆,同比增长11.90%,增速较2022年(+2.29%)有所回升。分车型看,2023年,乘用车销量2601万辆,同比增长10.46%,增速较2022年(+9.70%)略有提高;商用车销量403万辆,同比增长22.24%,增速较2022年(-30.98%)大幅提升,主要受车辆更新需求释放、跨区域运输正常化等因素的影响。2021年以来,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逐年提升,2023年占比31.45%,新能源汽车是拉动汽车(特别是乘用车)销量增长的重要因素。二手车交易方面,2023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有所回升,交易量1841万辆,同比增长14.88%。 目前,市场上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网点布局广、征信系统完善,在汽车金融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汽车金融公司凭借其主机厂或经销商的背景,能够得到汽车集团在客源、贴息政策、融资渠道和风控系统等方面的支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高效的审批流程和灵活的产品类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对客户信用水平要求较低,首付比例、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灵活,但也存在融资成本较高等劣势,市场占有率不及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提供汽车抵押/质押、车商贷款、汽车融资租赁、汽车垫资、汽车消费贷款等金融服务,具有流量优势、低获客成本、高审批效率,但面临较大的管控和运营风险。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融资租赁相关监管政策,行业监管体系趋向完善,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增加汽车金融服务供给”的政策方针下,融资租赁行业逐渐迈向健康规范的可持续发展。展望未来,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将朝着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绿色环保车辆融资租赁得到重视、风险管控更加重要以及国际化合作增多的方向发展。 在这个挖潜拓新的发展格局下,头部合规的企业加强优化转型和业务布局,行业地位更加确立,在风险管理及业务稳步可持续发展之间找到全新的平衡点,从而加快行业渗透率。 更多行业详情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041 ...
清洁发展机制(CMD)市场发展及未来展望2024_人保伴您前行,人保护你周全

清洁发展机制(CMD)市场发展及未来展望2024_人保伴您前行,人保护你周全

清洁发展机制(CMD)市场发展及未来展望2024 2024年5月11日 来源:互联网 1244 81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基于项目的灵活机制。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基于项目的灵活机制。 CDM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二是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 一般认为,能源转型乃大势所趋,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这一点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早已成为共识。近年来世界各地都在投入大量资金积极发展新能源,以便尽早实现净零目标。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倡导,另一方面则需要私人投资配合,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合力。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政府政策支持是吸引投资的先决条件,如能源定价政策和市场放松管制。以核能为例,近年来,由于全球能源危机的影响,核能在美国和许多西方国家复兴。去年年底在迪拜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28次缔约方大会(COP28)上,有22个国家承诺到2050年将核电容量增加2倍。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是国际潮流所向、大势所趋。2023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5.1亿千瓦,其中中国的贡献超过了50%。作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和设备制造国,中国风电、光伏产品已经出口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获得清洁、可靠、用得起的能源。 在绿色低碳转型背景下,全国碳市场被视为以较低成本实现全社会降碳的政策工具,通过为碳定价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排放的负外部效应内部成本化。目前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企业2257家,是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市场。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突破4.55亿吨,累计成交额突破260亿元,是全球现货交易量最大的碳市场之一。 近年来,应对气候变化、推动能源转型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一致行动。据统计,近5年来,全球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新增发电量的66%,成为电力供应增量主体。2023年,全球清洁能源投资超过1.7万亿美元,大幅超出化石能源投资,投资清洁化趋势显著。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一直持续到2025年底,标志着全球首例碳进口税制度的实质性落地。这一历史性的举措不仅深刻影响全球企业竞争格局,甚至在更大程度上改变贸易格局,对企业的全球化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国际能源署预测,2024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将首次超过全球电力供应总量的三分之一,取代煤炭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发电来源。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势已明。 未来,清洁发展机制将继续发展,成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扩大,CDM项目将涵盖更多的领域和地区,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各国需要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CDM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贡献力量。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及投资者能否做出适时有效的市场决策是制胜的关键。报告准确把握行业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有效规避行业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本报告由中研普华的资深专家和研究人员通过长期周密的市场调研,参考国家统计局、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行业协会、中国行业研究网、全国及海外专业研究机构提供的大量权威资料,并对多位业内资深专家进行深入访谈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同步的市场研究工具、理论和模型撰写而成。 更多行业详情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138 2892 3692 4492 5346 6192 推荐阅读 触觉传感器是机器人感知环境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机器人实现精确的抓取、操作和感知。在医疗、制造业、军事等领域,触... 按摩椅产业主要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