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地方证监局,有新职责!)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时隔3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迎来第二次修订。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月18日,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订说明,修订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分别为派出机构主体责任及相应工作机制、监管职责、风险防范和处置、其他职责。
其中,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有颇多看点。比如,完善地方证监局对于退市公司的风险应急、信息通报共享、持续监管机制。又如,要求地方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风险监测预警。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规定》更关注,地方证监局如何在“对投资者的赔偿救济”中发挥作用。征求意见稿提出,授权证监局可以推动相关当事方运用先行赔付制度。同时,明确地方证监局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关通报辖区内可能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
完善对退市公司的风险应急机制
3月18日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受到市场关注。据悉,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主要由各个地方的证监局组成。
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聚焦于“风险防范和处置”,该领域今年共迎来4项重要调整,涵盖多个方面,旨在进一步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对退市公司的风险应急;优化对私募基金的风险处置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频频强调,在上述风险防范和处置当中,地方证监局要注重与地方政府、交易所的协同。
第一处及第二处的调整与风险预警信息相关。《规定》称,一是计划规范派出机构在涉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数据报送、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调查等职责。二是扩大需核查的预警信息、风险线索的来源范围。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称,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证券期货基金服务机构等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运行安全的管理规定、技术标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
而派出机构需要负责对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依法监测、预警、防范、处置辖区有关主体的行业信息安全风险。
第三处调整是《规定》完善对退市公司或可能退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问题,这当中要求交易所与地方证监局之间要加强沟通。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被决定终止上市或者可能被终止上市的,交易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该上市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持续跟踪了解可能被终止上市公司情况,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公司终止上市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派出机构负责与证券交易场所、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于可能被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证券交易场所的沟通协调,平稳处置有关风险。
第四处调整在于完善对私募基金群体的风险处置。据悉,2023年以来出现多起私募基金“跑路”事件,引发市场关注。
在本次修订中,《规定》强调,要优化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机制,要求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风险监测预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在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
推动证监局在先行赔付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规定》的另一显著亮点聚焦于投资者保护工作,探讨地方证监局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修订说明称,此次调整中,一是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二是明确派出机构应当向有关投资者保护机构通报本辖区内可能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协助配合有关案件办理工作。
具体来看,《规定》称,派出机构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支持辖区自律组织等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并与辖区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等组织加强协调联动,联系、指导、协助本辖区证券期货基金案件的仲裁、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深化辖区诉源治理工作。
如果本辖区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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