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66030
2024月11月29日

1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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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明确,对于含有符合规定的保证条款的股权投资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按照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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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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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4〕19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保险业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准确评估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境内和境外投资资产。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保险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履约能力以及保险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拆出资金、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等;

(二)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存托凭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可转债、可交换债等;

(三)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理财产品、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四)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

(五)自用性不动产;

(六)为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形成的相关资产;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二)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国际机构债券、债权投资计划、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专项产品等。

第六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产,或损失全部资产。

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七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考虑以下风险因素:

(一)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合规情况;

(二)资产的信用评级以及重组情况;

(三)抵(质)押物的资产属性、流动性水平、对债权覆盖程度等情况;

(四)资产履行法定和约定职责的情况,包括资产权属状况、资金按用途使用情况等;

(五)资产价值变动程度以及资产信用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六)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八)其他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的因素。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7天以内)除外;

(二)资产发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重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债务合同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

(三)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可能影响资产安全的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债务发生违约或重组等;

(四)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前项有关情形。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资产的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重组资产在合同调整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当期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

(五)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调等,导致其履约能力显著下降,资产产生少量损失;

(六)抵(质)押物质量恶化,其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流失、受到行政处罚等,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

(八)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有关情形,或产品预计损失率连续12个月大于零。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三)资产被依法冻结、因担保或抵(质)押而无法收回等造成资产处置受限;

(四)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被接管、逃废债务等,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

(五)抵(质)押物质量严重恶化,其价值不足债权额的50%,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

(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情形,或产品存在较大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在50%以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三)资产被违法挪用或套取、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

(四)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五)抵(质)押物已灭失、丧失价值或无法履行担保义务,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9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情形,或产品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等;

(二)股权金融产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权益类及混合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类及混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专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权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

(二)次级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

(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连续三年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三)股权金融产品连续三年未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

(四)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仍存在一定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连续三年大于零,或预计损失率为30%以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三)股权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8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

(四)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预计损失率为80%以上。

第四章 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类资产,包括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此类资产的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动产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不动产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

(二)次级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

(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对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不动产项目的产权权属、权证配备、所在区位、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项目经营、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权证手续不健全,存在权属争议,项目出现损毁,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项目正常经营期间营业收入和现金流出现严重且非暂时性降低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协议、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三)资产被依法冻结、因担保或抵(质)押而无法收回等造成资产处置受限;

(四)不动产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五)不动产金融产品连续三年未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情形;

(六)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仍存在一定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连续三年大于零,或预计损失率为30%以上。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不动产项目的产权权属、权证配备、所在区位、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项目经营、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落空,资不抵债,被吊销许可证件,被司法拍卖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方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三)资产被违法挪用或套取、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

(四)不动产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五)不动产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8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情形;

(六)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预计损失率为80%以上。

第五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董事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实施风险分类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内容包括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等。资产风险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复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进行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出具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后的风险分类结果,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整体风险分类结果应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最终审批,确保资产分类工作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财务分析、法律合规等能力和知识,掌握资产风险分类的工作机制、标准和方法。保险公司应通过定期培训和后续管理措施保证风险分类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强化信息系统保障,维护风险分类功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能及时有效调取资产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频率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结果。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资产应至少连续六个月符合相应资产分类标准,并履行风险分类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分类结果的应用,重点关注不良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要求,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应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完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模型,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档案管理,确保风险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不得出于粉饰财务报表、提升绩效等考虑随意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得瞒报、漏报、故意迟报不良资产,不得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用于不正当竞争、误导金融消费者等非法或不当目的。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审计报告和行业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持续监管。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报送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包括以账面余额为基础计量的风险分类结果、不良资产的成因分析和风险处置措施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审慎评估保险资产质量和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资产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四)责令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缓释资产风险。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于优先股、永续债等,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含有符合规定的保证条款的股权投资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按照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在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应提升预计损失率计算的科学性,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和风险程度。

本办法所称预计损失率=(投资成本-已回收金额-预计可收回金额)/投资成本*100%。

投资成本为资产初始购置成本(含购买费用)。

已收回金额为资产存续期间收到的本金、利息以及分红收益等。

预计可收回金额原则上应以公允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可将资产最近一次融资价值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确定预计可收回金额。对于净值化管理金融产品,原则上以产品管理人提供的产品净值或估值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风险情形下净值或估值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估值。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经营状况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处经济贸易环境,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政策法规变化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流动性水平等情况。

本办法所称信用状况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声誉情况、外部信用评级、保险公司对其内部信用评级、征信记录、债务偿还意愿和记录、重大诉讼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债务违约情况、债务重组情况等。

本办法所称合规情况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惩戒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

本办法所称已发生信用减值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或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本办法所称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本办法所称逾期天数自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合同约定宽限期的,可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82号)同时废止。

(编辑:许楠楠)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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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母婴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及消费者画像分析 2024年4月10日 来源:互联网 民政局 国家统计局 1479 98 母婴产业是指面向孕产妇及0-6岁婴童群体,满足其衣、食、住、行、用、玩、教等全方位需求,涉及商品制造、零售、生活服务、教育、娱乐、医疗卫生等多个行业的综合性消费产业体系。随着新生儿出生率的增加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追求,母婴市场在未来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随着新生儿出生率的增加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追求,母婴市场在未来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率。同时,受到社会经济水平提高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母婴市场的需求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母婴产业是指面向孕产妇及0-6岁婴童群体,满足其衣、食、住、行、用、玩、教等全方位需求,涉及商品制造、零售、生活服务、教育、娱乐、医疗卫生等多个行业的综合性消费产业体系。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随着新时代年轻父母消费能力的增强和育儿观念的改变,母婴市场已然成为时下热点。目前国内不少母婴企业已经涉足互联网电子商务以及社区APP板块,例如跨境母婴产品的电商平台蜜芽、母婴社区妈妈网、宝宝树、京东旗下的母婴类APP“京东宝宝”等,这些婴幼儿电商和APP在国内的应用市场中都拥有较多的活跃用户,“妈妈经济”开始成为市场新宠。 年轻一代父母崛起,2020年小于25岁的妈妈群体已达到29.1%,26-30岁达38.0%,年轻妈妈们更容易接受而培养在网上关注母婴资讯、解答疑惑等讯息的习惯,互联网母婴行业用户群体扩大。随着我国结婚率近年来不断下降,我国人口出生率在2016年后不断下降,2020年我国粗结婚率仅5.76‰、人口出生率仅8.5‰,这也促使了中国孕妈人群规模的不断下降,2019年中国孕妈人群规模达到1435万,尽管在二孩政策驱动下,2020年孕妈人群规模继续下滑,2020年孕妈人群规模为1289万,下滑超10%。 消费升级和育儿观念转变,将成为母婴用品行业长期增长的基石。母婴用品行业的另一特点就是消费者和购买者分离,因此购买者即婴童父母和亲戚的消费能力,决定了母婴用品消费的层次。目前,我国以80、90后为主的人群是母婴用品消费主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代人更看重母婴用品消费的安全和质量;而且中国特殊的421家庭结构也决定了父母与祖父母两代人,将更注重对第三代的投入。因此,随着育儿观念转变和消费方式升级,这将为母婴用品市场成长带来长期驱动力。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2022年我国母婴行业整体市场规模增长至4.71万亿元,较2021年增长8.5%,区域市场来看,华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整体市场规模占比较高。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母婴产品和服务市场规模分别为26563亿元和20527亿元。目前,国内大型连锁母婴商品零售企业都依托在经济发达的主要城市,并通过在多个区域建立分公司和连锁经营的方式逐步拓展地理覆盖范围,致力于发展成为专业的母婴商品零售商巨头。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安全、功能和品质的要求增加,母婴产品的竞争变得愈发激烈。消费者在购买母婴产品时更注重品牌和口碑,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他人的使用体验和评价,从而做出购买决策。这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化和个性化趋势推动母婴企业不断创新,以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改变母婴行业的传统模式。智能硬件、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服务不断涌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个性化的体验。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提升了母婴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也为行业创新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渠道融合与创新也是母婴行业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线上线下融合的新零售模式已经成为母婴行业的主流。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线下体验店等多渠道的整合使得消费者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产品和服务。企业需要精准定位目标客户群体,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母婴行业将实现更加智能化、便捷化的服务。例如,通过智能设备实现婴儿健康监测、通过线上平台提供育儿知识咨询等,都将为母婴市场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中研普华通过对市场海量的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分析、传递,为客户提供一揽子信息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降低投资风险与经营成本,把握投资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想要了解更多最新的专业分析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的《》。 相关文章推荐: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
2024年中国森林旅游行业的产业链供需布局及发展现状_人保车险   品牌优势——快速了解燃油汽车车险,人保护你周全

2024年中国森林旅游行业的产业链供需布局及发展现状_人保车险 品牌优势——快速了解燃油汽车车险,人保护你周全

人保车险 品牌优势——快速了解燃油汽车车险,人保护你周全_2024年中国森林旅游行业的产业链供需布局及发展现状 2024年4月19日 来源:互联网 788 48 森林旅游是指人们以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外部物质环境为依托,所开展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健身养生、文化教育等旅游活动。这种旅游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以旅游为主要目的,开展多种形式的野游活动。这些活动在有效的管理措施下运行,并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森林旅游是指人们以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外部物质环境为依托,所开展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健身养生、文化教育等旅游活动。这种旅游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以旅游为主要目的,开展多种形式的野游活动。这些活动在有效的管理措施下运行,并以生态环境、经营者、旅游者和社区居民四方共同受益为目标,达到环境、社会、经济持续和谐发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森林旅游具有资源依赖性强的特点,是以森林景观、动植物资源、附存自然环境及相关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为基础形成的一种“资源型”旅游方式。其资源具有可持续性(可再生)与脆弱性(承载力)、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紧密结合、森林环境与珍稀野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功能多重性(旅游、林下经济、加工)、增智性(科普价值)等特征。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旅游形式上,森林旅游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游览观光、休闲度假、探险健身、商务会议等,是满足人们回归大自然愿望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分析 森林旅游行业的产业链供需布局 在供应端,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的人文景观构成了基础资源层。这些资源的丰富性、独特性和保护状况直接决定了森林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和可持续性。政府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森林资源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供应。 中游的产业链环节主要包括森林旅游产品的开发和运营。这一环节涉及旅游产品的设计、包装、营销和运营等多个方面。旅游开发公司、景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的服务提供者在此发挥着关键作用。他们通过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结合森林资源的特点,开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产品,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推广和销售。 在需求端,游客是森林旅游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他们的需求多样化,包括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科普教育等多个方面。游客的数量、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直接影响着森林旅游市场的规模和需求结构。 在供需布局方面,森林旅游行业需要注重平衡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供应。同时,还需要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策略和服务模式,以满足游客的多样化需求。此外,加强产业链各环节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形成紧密的产业链合作关系,也是推动森林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森林旅游资源的数量方面,中国的森林公园数量持续增长。到2023年,全国森林公园数量已达到7000多个,比2019年增加了3.6倍,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一线城市区域。此外,各类自然保护地、林草专类园、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等区域也积极开展森林旅游活动,为游客提供了丰富的旅游选择。 在游客数量方面,森林旅游行业的吸引力不断增强。2019年全国森林旅游游客量达到18亿人次,占国内年旅游人数的近30%。而到了2021年,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地、林草专类园、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等区域共接待游客超20亿人次,同比增长超过11.5%。这些数据显示出森林旅游行业的强劲增长势头。 在消费收入方面,森林旅游行业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广西为例,截至2021年底,广西林业生态旅游景区达434个,其他涉林景区822个,全年接待游客量达2.07亿人次,旅游消费收入达2156亿元,首次突破两千亿元大关。这些数据表明,森林旅游行业不仅吸引了大量游客,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消费增长。 森林旅游行业的发展前景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智能旅游的发展,森林旅游行业也在不断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例如,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机器人等新兴技术,森林旅游业的数字化门票识别、导游识别评价、智能路线规划、旅游景点监控等得到了改进和落实,为游客提供了更加便捷和智能化的旅游体验。 政策环境也为森林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森林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森林旅游产品的创新开发、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森林旅游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了解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同时, 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报告、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招商、产业图谱、智...
人保服务 ,人保伴您前行_核桃油行业现状及前景分析 未来核桃油产量将会继续保持增加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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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服务 ,人保伴您前行_核桃油行业现状及前景分析 未来核桃油产量将会继续保持增加态势 2024年4月22日 来源:互联网 442 22 截至2022年底,我国核桃油年产量仅为5.95万吨,规模以上核桃油加工企业70个,核桃制油仅占整个核桃加工量的3%,与当前我国对食用植物油的现实需求相去甚远,核桃产油潜力巨大,未来核桃油产量将会继续保持增加态势。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核桃是药食两用果实,富含脂肪、膳食纤维、蛋白质和核桃多酚。核桃仁含油量高达60%~70%,核桃多酚具有良好的抗氧化活性,可以促进脑部神经发育,有提高记忆力的功效。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核桃生产国,核桃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一半以上。核桃生长适应性广,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都有种植,其中,云南和新疆是我国最大的核桃主产区,年产量均超过100万吨,其次是四川和陕西,4省区合计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超过75%。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核桃油是采用核桃仁为原料,通过压榨工艺制成的植物油,属于食用油。核桃油富含不饱和脂肪酸,特别是亚油酸和亚麻酸,这些脂肪酸有助于降低胆固醇水平,维持心血管健康。此外,核桃油中还含有大量的维生素E,这是一种强效的抗氧化剂,有助于保护人体免受自由基的损伤。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核桃林早期可以套种或兼作粮食、蔬菜、药材、花草等其他经济作物,林下还可以发展一些饲养业。通过长短结合、多种经营,种植核桃综合效益显著,深受老百姓欢迎。近年来,土地流转、林权转让等相关政策的实施,使农民在林木品种选择上有了更多余地,还可以扩大规模,实行集约化经营。生产经营大户、龙头企业、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广大农民发展核桃产业的热情极大提高。 截至2021年底,我国核桃种植面积达到1.12亿亩,坚果总产量540.79万吨,居世界第一。其中,核桃实有种植面积在100万亩以上的有云南、四川、陕西等15个省份,坚果年产量万吨以上的有云南、新疆、四川等16个省份,它们的总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99.37%,是我国核桃的重点产区。据调查,2021年我国核桃油产量已超过10万吨。 核桃油含90%以上的不饱和脂肪酸,其富含的α-亚麻酸在体内可合成EPA和DHA,具有降低血脂,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作用。此外,核桃油富含生育酚、褪黑素等活性物质,具有预防II型糖尿病、延缓衰老、改善机体功能、调节植物神经等功效。当前核桃油主要以孕妇、婴幼儿用油为主,多被用作坚果调和油的添加油。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研究的深入,核桃油的制取技术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如《华北地区核桃深加工与产品升级示范》项目完成了核桃油产业化制取技术研究,全国首家核桃油系列国家标准验证联合实验室的成立也推动了核桃油系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消费结构升级、消费观念转变,核桃油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呈逐年稳步增长趋势。核桃油属于油类市场里面较小份额市场,生产加工场地分布在新疆、甘肃、河北、河南等地区。 核桃油行业的企业类型丰富,包括食用油企业、调味品企业、中药、西药和生物药厂商以及乳业公司等。这些企业通过不断的科技创新和产品升级,推动核桃油行业的发展。例如,一些企业采用科技手段进行核桃油的现代化生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还有一些企业开发出了针对特定人群的核桃油产品,如孕婴特殊人群的冷榨核桃油小包装产品,以满足市场的多元化需求。 海外核桃油产品在消费者认知上有品牌认知优势,但由于包装成本和人工成本,国外核桃油价格高于国内价格。而国内核桃油产量占优势,且近些年增长较快。 截至2022年底,我国核桃油年产量仅为5.95万吨,规模以上核桃油加工企业70个,核桃制油仅占整个核桃加工量的3%,与当前我国对食用植物油的现实需求相去甚远,核桃产油潜力巨大,未来核桃油产量将会继续保持增加态势。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及投资者能否做出适时有效的市场决策是制胜的关键。报告准确把握行业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有效规避行业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更多行业详情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195 2930 3730 4530 5365 6230 ...
人保车险   品牌优势——快速了解燃油汽车车险,人保财险政银保 _2024中国快餐行业市场现状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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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车险 品牌优势——快速了解燃油汽车车险,人保财险政银保 _2024中国快餐行业市场现状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前景预测 2024年5月5日 来源:互联网 1284 84 快餐是指由商业企业快速供应、即刻食用、价格合理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大众化餐饮,具有快速、方便、标准化、环保等特点。最早出现于德国,英语称为“quickmeal”或“fastfood”。随着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增加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快餐行业市场规模将持续增长。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快餐行业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消费者对快餐的需求不断增加,推动了快餐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餐行业以其快速、方便、美味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快餐是指由商业企业快速供应、即刻食用、价格合理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大众化餐饮,具有快速、方便、标准化、环保等特点。最早出现于德国,英语称为“quickmeal”或“fastfood”。引入中国之后,中文名称就叫“快餐”,即烹饪好了的,能随时供应的饭食。其实通常我们所说的“快餐”准确地来说应该叫中式快餐,俗称盒饭。它是中餐吸收外国饮食文化而形成的饮食方式。它以明快、方便、节约的显著特征走进了千家万户。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快餐已经成为白领主流午餐,并且快餐样式也逐步演化升级,不仅注重营养的平衡,其样式也更加丰富多彩。 西式快餐与中式米饭快餐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西式快餐如汉堡、披萨等持续领跑市场,而中式米饭快餐如拌饭、炒菜米饭等也深受消费者喜爱。一些国际知名的快餐连锁品牌如麦当劳、肯德基等在中国市场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对快餐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他们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营养、健康和安全,倾向于选择低油、低盐、低糖的健康快餐。因此,快餐企业需要不断创新,提供更加健康、营养的菜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快餐企业采用了多种营销策略和渠道来吸引消费者。例如,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和推广,利用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展示产品制作过程,吸引年轻消费者的关注。同时,快餐企业也注重与电商平台合作,提供线上点餐、外卖配送等服务,方便消费者购买。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随着我国快餐行业发展的不断壮大,快餐市场门店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2021年我国快餐服务门店总数从2015年的13911个增长至22517个,2021年我国快餐服务餐位数从2015年的152.93万个增长到193.42万个。我国头部西式快餐企业门店数量规模庞大,随着本土化西式快餐品牌渗透率不断提升,华莱士主要门店数量已超20000家,中国本土化西式快餐品牌快速崛起,高标准化赋予强连锁化经营能力。 我国快餐服务商品主要以统一配送为主。2021年,我国快餐服务商品购进总额从2015年的335.95亿元增长至410.42亿元,快餐服务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额从2015年的306.08亿元增长至390亿元。我国14亿人口就是我国餐饮的利基时长,我国餐饮市场很大,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的提高,快餐行业将更加注重健康、营养的产品研发。未来,快餐品牌可能会推出更多低油、低盐、低糖的产品,以及富含蔬菜、水果、全谷类等健康食材的餐品。消费者对快餐的需求将越来越个性化、定制化。快餐品牌需要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选择,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口味和饮食需求。此外,通过提供定制化服务,如定制菜单、定制口味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快餐行业将加速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转型。通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快餐品牌可以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优化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营销推广等环节。同时,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增强品牌竞争力。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快餐行业也将更加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未来,快餐品牌可能会采用更环保的包装材料、推广节能减排等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增加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快餐行业市场规模将持续增长。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快餐行业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快餐行业将更加注重品牌化和连锁化发展。通过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品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吸引更多消费者。同时,通过连锁化经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国际文化交流的增多,快餐行业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快餐品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国内快餐...
食用菌行业市场预测 2024我国食用菌年产量已达4000多万吨_人保车险,人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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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车险,人保财险 _食用菌行业市场预测 2024我国食用菌年产量已达4000多万吨 2024年5月7日 来源:百度 1179 76 食用菌具有低脂肪、高蛋白、多糖、多维生素、多矿物质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如今不仅鲜菇销量增加,食用菌深加工产品也逐渐发展起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五一”假期,位于金山区廊下镇的“蘑菇小镇”通过“现场参观+亲身体验”的形式带领游客们体验了一把小蘑菇从基地到餐桌的“蘑”幻之旅。作为上海市唯一一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廊下镇聚焦建立都市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健康食品产业集群和农文旅产业集群,以种源、技术、全链产业为重点发展方向,稳步推进“蘑菇小镇”建设,走出了一条以工业化理念发展蘑菇产业、以蘑菇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新路子。 目前,廊下镇吸引了包括荣美、联中在内近30家食用菌企业落户,并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了98%以上的工厂化种植,年产值达2.35亿元。 据中研普华产业院研究报告 食用菌具有低脂肪、高蛋白、多糖、多维生素、多矿物质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如今不仅鲜菇销量增加,食用菌深加工产品也逐渐发展起来。 中国食用菌产业从无到有,由小变大,已发展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在脱贫攻坚的8年时间里,全国约72%的贫困县选择了食用菌产业。 近年来,金针菇和双孢蘑菇这两个食用菌还需要引进菌种。四川、山东、福建等省有关部门加大了对这两个菌种的研发力度,利用野生金针菇基因,杂交研制成功的金针菇“友和3号”,在山东邹城的试种和普及种植环节中,产量、品质,均优于进口金针菇菌种。目前,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金针菇、双孢蘑菇菌种全国栽培面积逐年扩大。 食用菌具有低脂肪、高蛋白、多糖、多维生素、多矿物质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如今不仅鲜菇销量增加,食用菌深加工产品也逐渐发展起来。 中国食用菌协会统计调查数据显示,2010至2021年,全国食用菌总产值由1413.22亿元增长至3475.63亿元,不仅如此,食用菌深加工产品市场也逐渐火爆起来。 在河南省西峡县一食用菌深加工企业,记者看到,一箱箱包装好的香菇罐头、香菇腐竹、香菇脆等产品,正准备发往全国各地。 截至目前,我国食用菌养栽培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以香菇、黑木耳、平菇、金针菇为主的多种类、多规格、多层次的生产体系,以及以鲜品、干品、罐头、速冻、粉末等为主的加工体系。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发森林食品”“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多渠道拓展食物来源”。食用菌作为来自乡野田间的“土特产”,近年来在全国均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小菌菇撑起大产业”成为各方共识,而林下发展食用菌产业更是为开发森林食品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为了更好推动林下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4月9日—11日,“中国食用菌协会(河南·民权)林下食用菌高质量发展大会暨第十二届羊肚菌产业工作专题会”在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举办。全国政协常委、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齐扎拉在会议上指出,新时代新征程,吃饭问题是要牢牢守住的底线问题,社会经济也要进一步发展,落实大食物观,积极发展林下食用菌产业意义重大,要学习好运用好“千万工程”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新质生产力为引领,不断充实、改进、更新工作方法,加快食用菌产业提档升级。 “近年来,食用菌产业快速发展,也成为继粮食、油料、水果、蔬菜之后的第五大种业。在促进地方经济、乡村产业振兴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张雄表示,下一步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将继续整合资源、积聚力量,大力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技术指导、培训服务方面给予支持,以科技支撑培育新质生产力和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中心,助力乡村振兴。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所长黄保表示,近几年,民权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建设等方面都给予了重要支持,尤其是在珍稀食用菌生产方面,扶持了一批有特色、有水平、有能力的企业。这是河南省食用菌产业发展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河南省食用菌生产异军突起,生产技术水平快速提高,生产规模迅速扩大,已经连续20年维持鲜菇产量全国第一位,2022年全省食用菌鲜菇产量突破了600万吨,产值超430亿元。而好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新质生产力的保驾护航。今年2月,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消息,将继续集聚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合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欲了解更多关于食用菌行业的市场数据及未来行业投资前景,可以点击查看中研普华产业院研究报告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