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66040
2024月11月29日

1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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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明确,对于含有符合规定的保证条款的股权投资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按照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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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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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4〕19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保险业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准确评估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境内和境外投资资产。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保险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履约能力以及保险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拆出资金、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等;

(二)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存托凭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可转债、可交换债等;

(三)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理财产品、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四)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

(五)自用性不动产;

(六)为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形成的相关资产;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二)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国际机构债券、债权投资计划、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专项产品等。

第六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产,或损失全部资产。

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七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考虑以下风险因素:

(一)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合规情况;

(二)资产的信用评级以及重组情况;

(三)抵(质)押物的资产属性、流动性水平、对债权覆盖程度等情况;

(四)资产履行法定和约定职责的情况,包括资产权属状况、资金按用途使用情况等;

(五)资产价值变动程度以及资产信用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六)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八)其他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的因素。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7天以内)除外;

(二)资产发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重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债务合同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

(三)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可能影响资产安全的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债务发生违约或重组等;

(四)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前项有关情形。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资产的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重组资产在合同调整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当期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

(五)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调等,导致其履约能力显著下降,资产产生少量损失;

(六)抵(质)押物质量恶化,其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流失、受到行政处罚等,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

(八)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有关情形,或产品预计损失率连续12个月大于零。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三)资产被依法冻结、因担保或抵(质)押而无法收回等造成资产处置受限;

(四)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被接管、逃废债务等,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

(五)抵(质)押物质量严重恶化,其价值不足债权额的50%,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

(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情形,或产品存在较大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在50%以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三)资产被违法挪用或套取、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

(四)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五)抵(质)押物已灭失、丧失价值或无法履行担保义务,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9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情形,或产品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等;

(二)股权金融产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权益类及混合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类及混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专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权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

(二)次级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

(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连续三年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三)股权金融产品连续三年未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

(四)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仍存在一定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连续三年大于零,或预计损失率为30%以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三)股权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8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

(四)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预计损失率为80%以上。

第四章 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类资产,包括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此类资产的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动产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不动产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

(二)次级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

(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对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不动产项目的产权权属、权证配备、所在区位、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项目经营、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权证手续不健全,存在权属争议,项目出现损毁,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项目正常经营期间营业收入和现金流出现严重且非暂时性降低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协议、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三)资产被依法冻结、因担保或抵(质)押而无法收回等造成资产处置受限;

(四)不动产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五)不动产金融产品连续三年未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情形;

(六)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仍存在一定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连续三年大于零,或预计损失率为30%以上。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不动产项目的产权权属、权证配备、所在区位、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项目经营、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落空,资不抵债,被吊销许可证件,被司法拍卖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方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三)资产被违法挪用或套取、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

(四)不动产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五)不动产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8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情形;

(六)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预计损失率为80%以上。

第五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董事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实施风险分类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内容包括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等。资产风险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复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进行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出具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后的风险分类结果,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整体风险分类结果应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最终审批,确保资产分类工作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财务分析、法律合规等能力和知识,掌握资产风险分类的工作机制、标准和方法。保险公司应通过定期培训和后续管理措施保证风险分类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强化信息系统保障,维护风险分类功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能及时有效调取资产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频率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结果。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资产应至少连续六个月符合相应资产分类标准,并履行风险分类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分类结果的应用,重点关注不良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保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要求,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应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完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模型,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档案管理,确保风险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不得出于粉饰财务报表、提升绩效等考虑随意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得瞒报、漏报、故意迟报不良资产,不得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用于不正当竞争、误导金融消费者等非法或不当目的。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审计报告和行业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持续监管。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报送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包括以账面余额为基础计量的风险分类结果、不良资产的成因分析和风险处置措施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审慎评估保险资产质量和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资产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四)责令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缓释资产风险。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于优先股、永续债等,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含有符合规定的保证条款的股权投资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按照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在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应提升预计损失率计算的科学性,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和风险程度。

本办法所称预计损失率=(投资成本-已回收金额-预计可收回金额)/投资成本*100%。

投资成本为资产初始购置成本(含购买费用)。

已收回金额为资产存续期间收到的本金、利息以及分红收益等。

预计可收回金额原则上应以公允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可将资产最近一次融资价值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确定预计可收回金额。对于净值化管理金融产品,原则上以产品管理人提供的产品净值或估值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风险情形下净值或估值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估值。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经营状况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处经济贸易环境,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政策法规变化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流动性水平等情况。

本办法所称信用状况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声誉情况、外部信用评级、保险公司对其内部信用评级、征信记录、债务偿还意愿和记录、重大诉讼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债务违约情况、债务重组情况等。

本办法所称合规情况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惩戒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

本办法所称已发生信用减值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或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本办法所称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本办法所称逾期天数自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合同约定宽限期的,可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82号)同时废止。

(编辑:许楠楠)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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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前5个月获批发债、增资超255亿元 多家公司“补血”计划正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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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监管部门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数据后,10余家险企一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现象引发行业对中小险企补充资本的关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前5个月,有13家中小险企已获批增资,合计增资约135.4亿元;1家险企(人保财险)获批发债,发债额达120亿元。险企合计获批“补血”255.4亿元。此外,今年以来多家险企发布增资或发债计划。   多位业界人士告诉记者,随着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利率中枢下行,行业转型进入深水区,中小险企面临不同程度的经营压力,通过补充资本以增强竞争力和风险抵抗能力的需求持续提升。未来,预期保险业补充资本的需求仍将维持高位。   13家中小险企       获批增资约135.4亿元   与往年同期有所不同的是,今年前5个月,险企增资频次远高于发债频次。   具体来看,前5个月,已有13家险企获批增资合计约135.4亿元,且获批的险企均为中小险企,包括阳光人寿、信泰人寿、中信保诚人寿、三峡人寿、爱心人寿、华泰人寿、横琴人寿、恒邦财险等。   从获批增资额看,3家险企增资额超20亿元,分别为信泰人寿、阳光人寿和中信保诚人寿。其中,信泰人寿获批增资额最大,达52.04亿元,由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投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国企集体认购。   从获批发债的险企来看,前5月仅人保财险获批发债120亿元。引人注意的是,今年以来险企发债规模远低于去年同期。数据显示,去年前5个月,共有7家险企获批发债,合计发债额达336.5亿元。此外,2023年全年,保险机构共发债1121.7亿元,同比增长399.6%,其中,仅永续债获批发行规模达677亿元。   对此,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今年前5个月险企发债速度有所减缓,一方面可能是经历去年的高强度发债后,部分险企资本补充达到了阶段性目标;另一方面,目前具有资本补充需求的主体以中小险企为主,但相对而言,中小险企受限于经营规模、资质等因素,市场化发债受到诸多约束,因此速度放缓。   此外,今年部分险企发行的债券利率低于去年平均水平。今年前5个月,利安人寿共发行两只资本补充债券(2022年获批发债,今年发行),两只资本补充债券利率分别为2.78%、2.75%。而2023年共新发行23只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平均票面利率约为3.6%。   黄大智表示,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下降,对险企而言是一种利好,因为会降低险企融资和发债成本,不过,票面利率下行对于投资人的吸引力也会有所下降。但横向对比来看,整个债券类的大类资产票面利率都在下降,因此也要客观看待这种影响。   多家险企       发布增资计划   除已获批“补血”的险企之外,今年还有多家险企的“补血”计划“在路上”。   据记者统计,今年以来,已有锦泰保险、泰康养老、珠峰财险、国民养老保险等6家险企公布了增资计划,拟增资额超57亿元,目前这些增资计划尚待批复。发债方面,华泰人寿发布公告称,拟发行8亿元资本补充债,尚待监管批准。   整体来看,计划增资的险企也均为中小险企。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行业利润增速有下行趋势,中小险企通过盈利转增资本的增速受到一定限制,叠加偿二代二期工程实施后,部分中小险企偿付能力有所承压,对资本补充的需求持续存在。   2024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共有13家中小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包括5家人身险公司与8家财险公司。其中,2家险企的风险综合评级为D级,其余险企的风险综合评级为C。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对于民营险企和中小险企来说,补充资本面临着股东出资能力不足、意愿匮乏和发债受限的问题,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有的险企股东甚至选择减持,整体来看,中小险企仍需多途径补充资本。   黄大智补充说:“除发债和原有股东增资之外,中小险企也可以尝试战略引资或者扩股,但这些补充资本的方式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险企需做好资本补充的长远规划。”...
持续投下“信任票” 外资机构加码中国保险市场

持续投下“信任票” 外资机构加码中国保险市场

作为市场投资的风向标,外资机构持续加码中国保险市场,传递出看好中国保险长期增长潜力的信号。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海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美国保德信、比利时富杰集团、意大利忠利集团等外资险企分别买入前海再保险、太平养老、中意财险的股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有业内人士认为,自我国取消保险机构的外资股份比例限制以来,外资机构通过股权收购、战略投资等方式,持续加码中国保险市场。对于正处于高质量转型关键期的保险业而言,这将注入新的市场活力和提供新的解题方案。 外资纷纷买入国内险企股权 近日,前海再保险发布公告称,经公开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并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0%股权由买受人保德信国际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竞得。2024年3月8日,保德信国际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将上述股权转让给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成为公司第六大股东。 不仅仅是美国险企青睐中国险企股权,今年以来,比利时、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险企也纷纷加码中国保险市场,且主要采用股权收购、战略投资等方式买入股权。 今年5月,监管部门同意中油资本将持有的中意财险51%的股权转让给忠利保险。转让后,忠利保险持股比例为100%,中意财险成为外资独资财产险公司。太平养老则是在今年5月引入新股东——比利时富杰集团拟以10.75亿元认购太平养老的增发股份,增资完成后,富杰集团将持有太平养老约10%股份,中国太平持股比例将降至90%。 实际上,自我国取消保险机构的外资股份比例限制以来,友邦人寿、安联人寿、汇丰人寿等公司已先后成为外资独资险企。由此来看,外资加码中国保险市场的热情一直较高。 国内外机构的双向奔赴 当前,我国财产险业和人身险业都正经历高质量转型的阵痛期,引入外资能为中国保险市场带来哪些新的变化备受市场关注。 中泰证券策略分析师张文宇告诉记者:“通过引入外资,国内险企一方面可以迎来新的资金注入,壮大公司资本实力;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外资险企丰富的全球化管理经验和资源,在中国保险市场高质量转型发展过程中,探索出独特的创新发展路径。” 前海再保险就股权转让一事回复记者时表示,保德信作为在保险行业具备丰富经验的金融机构,购买公司股权反映了其对公司经营成果的认可以及发展前景的看好。保德信专业的保险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和海外保险行业资源,有望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对于中意财险而言,在成为外资独资公司后,将得到忠利集团在资本金、技术、网络、人才等方面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更好地发挥差异化、特色化、数字化的经营理念,在个人业务、能源产业链、绿色保险、国际业务等方面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加快盈利性增长。”中意财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国内险企自带的本土化资源禀赋,也是助力外资快速布局中国市场的关键力量。忠利集团曾表示,此次收购中意财险是一项长期战略投资,目的是在中国发展由集团完全拥有和控制的财产险业务,扩大中国市场份额,使忠利集团能够抓住中国市场的增长机遇。作为中意财险的唯一所有者,忠利集团将寻求扩大在中国的分销网络,利用中国对碳中和的投资来扩展绿色商业保险业务。 关于买入太平养老股权,富杰集团董事长巴特·德·斯梅特(Bart De Smet)表示,中国的养老金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养老金市场之一,增长潜力巨大。太平养老作为中国重要的养老保险公司之一,是富杰集团把握中国养老金融市场机遇的理想平台。 中国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在业内人士看来,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当前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未来或将有更多外资加码中国,而外资的进入有望增加保险业的活力。 张文宇认为,外资险企通过买入国内险企股权,可以直接获得国内险企本地的人才、资源、市场,降低进入中国市场的难度,也便于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份额。 安联集团近日发布的《2024年安联全球保险业发展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保险市场表现优异,总保费收入增长9.1%,达到6540亿欧元,创下近几年的最快增长。预计中国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强劲发展,未来十年总保费将保持7.7%年均增长率,巩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的地位。 在中国的外资机构也对中国保险市场前景充满信心。安联人寿总经理崔毳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是安联集团全球重要的战略市场之一,也是安联亚洲增长战略的核心。安联一直看好在中国的发展,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未来充满信心。” 外资险企能带来哪些“良方”? 30多年前,友邦保险将寿险保险代理人模式引入中国,掀起了我国保险业高速发展的浪潮。当前,站在保险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外资险企频频加码中国保险市场,业内关注着他们又将为中国保险业带来哪些...
新公司法今起施行 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法治基础

新公司法今起施行 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法治基础

  ▶▶优化公司“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明确“双控人”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双控人”人作为“影子董事”的责任   ▶▶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新增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等   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方面亮点纷呈。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将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强调董事会核心地位   新公司法优化了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治理结构,提高“三会”运作灵活度,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并提升对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增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新公司法引入单层公司治理结构,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未来,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必选项,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上市公司据此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架构。   其次,新公司法将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重新配置,如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保留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扩充董事会职权,如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市场人士认为,这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新公司法提升公司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如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再次,新公司法还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增加“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的规定。   最后,新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李云表示,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董监高人员薪酬考核机制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更好激励和约束董监高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新公司法还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李云表示,这是在法律层面首次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意义重大,对认定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公司法适用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本次修法中对于强化公司“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对于监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选择设立规定,对于公众公司的治理完善等均有重大的积极性意义。   规范“关键少数”行为   扩大“双控人”责任范围   新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行为。如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等。   其中,新公司法规定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成为一大亮点。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汤欣表示,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可能由公司“双控人”推荐,甚至直接由作为自然人的“双控人”担任,厘清对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合规义务的具体要求意义重大;在当下一些案例中,关联交易是对于“双控人”进行利益输送的主要途径之一,增加对关联交易的必经程序和不公允关联交易效力后果的规定,具有实效性;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则有...
中华保险“难保”自身

中华保险“难保”自身

(原标题:中华保险“难保”自身)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华保险的资历仅次于中国人保。然而这家老牌保险公司近几年却一直处在“增收不增利”的困境中,2018年2023年,中华保险的保费规模从436.54亿攀升至710.22亿元,同比增长超6成,然而净利润不升反降,从10.15亿元断崖式下跌到0.93亿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进入2024年,中华保险的处境更加艰难,无论是外部大股东东方资产,还是内部财险寿险业务,均面临经营难题。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企查查信息显示,四大AMC之一的东方资产为中华保险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1.0124%。然而,今年一季度,东方资产首次出现亏损,营业利润仅2.8亿,归母净利润亏损3亿。今年一月,国际知名评级机构惠誉将东方资产的发行人违约评级自‘A’下调至‘A-’,并将其发行人违约评级和政府支持评级列入负面评级观察名单。7月14日,惠誉评级确认东方资产所有评级已从评级观察负面观察名单(RWN)中剔除,但依然给予东方资产的长期外币和本币发行人违约评级(IDR)为“A”,展望负面。 受东方资产的信用状况相对恶化影响,惠誉认为中华财险的评级不再因东方资产的所有权而上调。今年3月,惠誉将中华财险的财务实力列入负面评级观察名单。8月1月,惠誉将中华财险拉出负面评级观察名单的同时,下调了中华财险的的财务实力评级,由"A-"降至"BBB+"。 除了受大股东牵连,被惠誉“唱衰”的中华财险其内部问题也不容忽视。 今年上半年,中华财险收到了48张罚单,罚款总额1140.3万元,位列财险公司第三。从农业保险的单独核算不严,到保险中介业务的虚构,再到理赔资料的造假,以及对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的不规范,中华财险在合规方面处处踩雷。 不仅如此,(2024)冀0983执3188号显示,2024年7月23日,中华财险还被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金额仅247元。 和中华财险相比,中华保险的另一大业务中华人寿虽然在合规管理上相对严谨,但在业绩表现上却更加“拉胯”。自2017年以来,中华人寿持续亏损,亏损金额也呈现扩大之势,从2017年的亏损1亿元左右,膨胀到2023年的-6.23亿。 到了今年一季度,中华人寿依旧延续亏损态势,报告期内亏损0.88亿元。不仅如此,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至125.26%和71.47%,已经逼近监管红线。好消息是,今年5月,中华人寿获得了3亿元增资。不过,中证鹏元7月21日最新跟踪评级报告指出,增资的完成对提升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性提供了一定帮助,但考虑到未来业务对资本的持续消耗及资本市场波动等因素,公司面临的资本补充压力仍较大。 除了主营业务增长乏力,中华人寿还踩雷了多个房地产项目。截至2023年年底,中华人寿有 1项公司债券、1项不动产投资计划和6项信托计划面临逾期或违约风险,账面成本总计为9.4亿元。目前中华人寿已经进行了1.09亿元的减值准备,大约只占到总账面余额的10%。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寿踩雷的福州泰禾项目也牵扯到了中华财险。 案号为“2023京04执恢24号”的案件信息显示,2017年7月至9月期间,福州泰禾新世界向长安信托借款31.4亿元,并约定了抵押物及担保责任。2019年7月,福州泰禾新世界归还3亿元本金,后因未能还本付息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庭。法院判决福州泰禾新世界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4亿元并支付利息2.26亿元,支付复利、罚息等;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等内容。泰禾集团表示,已收到法院执行裁定,将福州泰禾新世界名下财产以流拍价27.88亿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雪上加霜的是,中华人寿最近还经历了换帅,该公司董事长孙玉淳因年龄原因,主动申请辞去了董事、董事长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的职务,其职务将由公司副总经理邵晓怡接任。然而,孙玉淳是1967年生人,现年57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年,因此到龄离任的说辞引发了不少质疑。不过,目前邵晓怡相关任职资格尚未通过监管批复。企查查显示,中华人寿目前近期未发生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依然为孙玉淳。 出品|华博经纬...
寿险业力推代理人转型 打造专业规划师覆盖多业务领域

寿险业力推代理人转型 打造专业规划师覆盖多业务领域

(原标题:寿险业力推代理人转型 打造专业规划师覆盖多业务领域)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证券时报记者 刘敬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周三,保险业新“国十条”正式出台,其中提到“加快营销体制改革”。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为保险业继续探索营销人员转型,确定了制度基础。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近年来,头部寿险公司在探索打造专业规划师:金融保险规划师、健康财富规划师、养老规划师、财富康养保险规划师、全生命周期规划师…… 受访的业内人士分析,从保险代理人到各类规划师,是保险公司围绕客户需求而从供给侧的改革升级,也意味着保险从侧重销售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转变。这些规划师的新职业,不仅对代理人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也是保险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比拼。 多种规划师浮出水面 近日,新华保险在全渠道高峰会上宣布,积极构建全生命周期规划师(WLP)培训体系。WLP是该公司在“XIN一代计划”框架下,针对优秀销售人员规划的新发展赛道,使命是围绕客户及家庭的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及金融需求,以跨学科、广融合的知识结构,为客户提供人身保障、健康、养老、财富管理和子女教育的服务,为高净值人群提供全生命周期和全财富周期的解决方案。 这是推动绩优代理人向规划师进阶的又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此前数家寿险公司已经行动。 去年,中国人寿宣布启动“种子计划”的新型营销模式布局,建立以“金融保险规划师”为主体的新队伍,为客户提供健康、养老、财富管理等多元保障。截至6月末,“种子计划”有序推进,已在24个城市启动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 平安人寿携手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打造“平安人寿财富康养保险规划师”培养项目,涵盖投资、法律、税务、医学、养老等多个领域。 泰康保险集团打造健康财富规划师(HWP),旨在为客户提供保险、健康、养老和理财的咨询规划服务,帮助客户实现保险和医养实体服务相结合的规划需求。 太保寿险在队伍转型中打造“五年四证”专业能力认证体系,即为保险代理人打造包括健康管理师、养老规划师、财税规划师、传承规划师在内的五年专业培训及职业认证计划。探索独立代理人模式的大家人寿也推出“三年六证”专业认证培养计划,包括健康财富规划师、退休养老规划师、家庭财务安全规划师等。 与之类似的,还有太平人寿的“医康养经理人”,友邦人寿的“养老规划师”,人保寿险的“IWP保险财富规划师”,财信人寿的“PLP个人寿险规划师”等。 从形式上看,有保险公司的规划师项目面向现有销售队伍,如平安人寿。也有的是新建一个规划师队伍,对其在招聘条件、支持政策上会区别于既有销售队伍,如中国人寿、人保寿险等。 保险学者、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朱俊生向证券时报记者分析,每家公司的规划师与代理人之间的差异性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各类专业规划师是代理人的“升级版”。 从侧重销售 到以客户为中心 朱俊生认为,保险公司打造各类专业规划师,是在供给端的代理人层面不断升级,推动专业化转型;同时也是为了更好满足客户需求,特别是高净值人群的需求。80后、90后成为保险公司主力客群,他们对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决策更加理性。而高净值人群近年越发受到保险公司重视。 “从保险代理人到规划师身份的转变,其实是从原来侧重销售的保险服务模式,转变为以客户的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需求为中心,以专业价值和长期陪伴为特色的保险综合服务模式的转变。”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向证券时报记者分析,这也是顺应保险行业以客户为中心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 周瑾认为,这一转变,对代理人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专业价值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前简单靠缘故关系和营销话术的销售,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专业需求。规划师必须具备经济、金融与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就客户关心的资产配置与财富规划、健康管理与养老安排,乃至税务筹划、家族财富传承等需求,提出有价值的专业建议,才能吸引和留住客户,并通过伴随式的专业服务,达到客户需求满足和客户价值挖掘的双赢目标。 为提升综合实力赋能 推动代理人走向专业规划师,保险公司需要有配套的支持政策,既要赋能代理人专业,也要打通康养生态等各类服务资源,为代理人搭建更好的资源平台。 在周瑾看来,对保险公司而言,打造规划师的模式,需要改变经营模式和理念,修改基本法与考核标准,提升队伍的专业技能,配备数字化的平台工具。对于高端策略的保险公司,还可能通过独立品牌与文化的塑造、荣誉体系的设计、针对性的产品与服务配套,以实现差异化的竞争。 有别于现有队伍,中国人寿的“种子计划”有新定位、新架构、新制度、新营销、新赋能、新发展。其中,新架构是指营销组织架构从多层次向扁平化转变,从一人多职向专业专注转变。新制度即通过在激励导向、考核管理、人员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