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从增量竞争转入存量博弈 | 第九届新驱动力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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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月01月10日

(原标题:产业园区从增量竞争转入存量博弈 | 第九届新驱动力峰会)

产业园区从增量竞争转入存量博弈 | 第九届新驱动力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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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宋馥李

产业园区从增量竞争转入存量博弈 | 第九届新驱动力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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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以“开新局 见未来”为主题的2025第九届新驱动力峰会在京举办,峰会由选址中国和中关村兴创高精尖产业空间供需服务联盟、中关村芯生态芯片和整机企业联动发展联盟、中关村智科服务外包产业联盟和北京城市更新联盟等机构共同主办。此次峰会聚焦的核心议题是:在政策调控深化、技术革命加速、市场竞争升级的三重驱动下,产业园区和商办楼宇如何通过培育新质生产力获得关键增量。

产业园区从增量竞争转入存量博弈 | 第九届新驱动力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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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发展集团副总经理张国斌在致辞中谈到,要紧抓“十五五”战略机遇期,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和跃升,强化智造筑基,筑牢转型升级新底盘;激发创新动能,锻造协同转化强引擎;推进协同开放,构建共生共赢大格局。

北京国研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咨询规划部负责人刘美婵表示,在新形势下,场景的提出为技术走出实验室实现产业化搭建关键桥梁,建立了需求侧与供给侧实现直接对话的机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各方协同发力,构造一个需求牵引、场景验证、资本助推、生态繁荣的创新共同体。

高力国际华北区研究部经理高心悦认为,新质生产力的崛起在中关村这个子市场得到了正向反馈。数据显示,中关村甲级写字楼市场全年净吸纳量超17.6万平方米,占北京市总量的53%。

用友产业园(北京)园区经营部招商总监陈良说,在高端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产业园区破局不仅依赖于区位和政策,更在于以科技企业身份深度运营园区,将自身核心能力转化为园区服务产品,实现从“房东”到“产业合伙人”的角色跃迁。

在此次峰会上,中关村兴创高精尖产业空间供需服务联盟副秘书长,选址中国CEO陈雪源发布了“产业园区创新应用场景”清单。他表示,场景创新是连接技术与产业、打通研发与市场的关键桥梁,期待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引擎。

此次发布的创新应用场景有:首钢园展示体验空间、中关村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翠湖智慧农业创新工场、中关村移动智能服务创新园(元中心)、众合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选址中国联合创始人、运营中心总经理葛翠发布了《北京企业选址地图(2025年)》。葛翠谈到,北京是企业投资兴业的风水宝地,产业生态健全,空间载体多样。北京拥有的各类科技园区和高品质商务楼宇,可以为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空天科技等科技企业落地提供充足的扩展空间。在新旧动能转化的背景下,与5年前相比,产业园区和商办市场已从增量竞争转入存量博弈,“量”和“价”都面临着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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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深圳惠民保”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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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网讯(记者 董添)保费88元不变,保障全面升级。2024年度“深圳惠民保”在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的共同指导下,于5月7日正式上线发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深圳惠民保”是政府指导、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人保健康和平安健康险共同承保的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2024年度“深圳惠民保”继续坚持“不限病种、不限年龄、不限户籍”的宽松参保条件,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以自愿参保,具有门槛低、保费少、保障高等显著特点。在保费88元不变的情况下,保额超过400万,通过下调免赔额、拓宽保障范围以及新增健康服务项目,实现保障内容全面升级,让更多的市民群众受惠。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与去年相比,2024年度“深圳惠民保”各项待遇的免赔额实现全面下调,其中医保目录内费用、住院自费合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罕见病自费药品费用这三项待遇,免赔额从原来的1.6万元降至1.5万元;门诊自费合规药品和“港澳药械通”费用保障这两项待遇,免赔额从原来的4万元降至3.5万元;同时,针对连续参加“深圳惠民保”的参保人,上述各项待遇的免赔额再下降1000元,降幅均超过了12%。   “2024年‘深圳惠民保’通过‘一降、两增、三拓展’,全面优化产品保障内容,产品总保额超400万元,让更多的市民群众受惠,获得感更强。”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单友亮说。   2024年度“深圳惠民保”继续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新增生育专项待遇、住院自费耗材保障、救护车费用保障,进一步扩围罕见病高值自费药品保障范围。“深圳惠民保”积极响应国家支持生育政策,发挥大湾区医疗资源优势,将“抗D免疫球蛋白注射液”作为新增支持生育专项待遇,为特殊群体“熊猫血”孕妇生育“保驾护航”;增加住院自费合规耗材保障,逐步解决群众高额自费耗材医疗费用负担,免赔额1.5万元(连续参保为1.4万元),支付70%,年支付限额10万元;新增救护车费用保障,对参保人因急性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的救护车费用,支付100元/年,完善院前医疗保障。另外,继续推进解决广受社会关注的高值罕见病自费药品保障难题,新增Alagille综合征及高苯丙氨酸血症对应2个高值罕见病自费药品,让更多的罕见病患者用药可及、待遇可享。   参保人可关注官方指定投保平台“深圳惠民保”微信公众号或通过共保体工作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同时,还可以通过“深圳医保”微信公众号、“ⅰ深圳”APP、支付宝和微保进行投保。深圳医保参保人也可通过官方咨询热线4006152066了解更多参保详情。   “深圳惠民保”参保时间为2024年5月7日至6月30日,保障期是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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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今起施行 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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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公司“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明确“双控人”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双控人”人作为“影子董事”的责任   ▶▶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新增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等   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方面亮点纷呈。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将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强调董事会核心地位   新公司法优化了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治理结构,提高“三会”运作灵活度,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并提升对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增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新公司法引入单层公司治理结构,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未来,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必选项,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上市公司据此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架构。   其次,新公司法将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重新配置,如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保留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扩充董事会职权,如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市场人士认为,这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新公司法提升公司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如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再次,新公司法还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增加“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的规定。   最后,新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李云表示,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董监高人员薪酬考核机制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更好激励和约束董监高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新公司法还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李云表示,这是在法律层面首次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意义重大,对认定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公司法适用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本次修法中对于强化公司“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对于监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选择设立规定,对于公众公司的治理完善等均有重大的积极性意义。   规范“关键少数”行为   扩大“双控人”责任范围   新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行为。如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等。   其中,新公司法规定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成为一大亮点。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汤欣表示,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可能由公司“双控人”推荐,甚至直接由作为自然人的“双控人”担任,厘清对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合规义务的具体要求意义重大;在当下一些案例中,关联交易是对于“双控人”进行利益输送的主要途径之一,增加对关联交易的必经程序和不公允关联交易效力后果的规定,具有实效性;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则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

(原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6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全文公布。二审稿相较一审稿在立法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尤其是对一审稿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例如“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条文,以及授权公安机关采集违法行为人和被侵害者生物信息的条文,甚至是“侮辱谩骂警察”的条文,二审稿几乎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一审稿中所体现出的部门立法倾向,二审稿同样进行了一定纠偏。 但从整体来看,二审稿还有可以改善修改的空间,例如处罚圈的明显扩大、处罚幅度的明显提高、程序约束机制的明显松弛,二审稿并未完全予以纠正。而实践中呼声很高的有关治安违法记录的消除问题,二审稿同样没有涉及。 治安违法记录就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客观记录。我国的犯罪附随效果至今都相当严苛,只要是受刑人员,无论其所犯之罪是重罪还是轻罪,不仅会有行业进入、资格受限、利益减损的惩罚,其犯罪附随效果甚至会殃及其亲属家人。 与犯罪记录一样,虽然目前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证券投资经纪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对违法前科者的资格限制和行业禁入,但违法记录的影响却远超人们想象。实践中,除了会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入学、就业、入党、参军、晋升外,有无违法记录甚至还会被作为能否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能否悬挂退役军人光荣牌、能否参选村干部、能否进入专家库的前提。与其影响程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关违法记录的记载、在错登时当事人是否可要求更正,甚至是为了摆脱持久的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有违法记录者可否要求行政机关彻底删除这些违法记录,在法律上都几无规范可循。 从法律明确规定来看,治安违法记录的存在主要是作为行政处罚的量罚基准和刑事制裁的酌定情节。对于前者,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考虑处罚基准时,必须考虑当事人此前六个月是否已有违法行为;对于后者,例如《刑法》第153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意味着此前是否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会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上述明确的规定外,违法记录更重要的功能是对有前科者的特别预防,即这些人因此前有过违法行为,所以相比其他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要对其予以特别标注和特别盯防。这种特别预防的目的首先是公共安全和社会防卫,其次也是通过在常规处罚之外,再对其施加资格限定和行为禁止的惩罚,使违法行为人记住教训,进而达到“小过不生,大罪不至”的治理效果。但这种为个人终身贴上违法标签,也意味着将其永久地推向了社会对立面,同样会对其社会复归造成严重障碍。 因为注意到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封存问题,“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所谓封存,是通过控制和限缩违法记录的查询机制,通过禁止查询、披露和使用,来间接达到违法前科消灭的效果。 但一审稿的这条规定又存在明显局限:首先,规定仍旧允许“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但“有关单位”范围不明,很容易在实践中被不当扩大;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违法记录的封存仅限于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而言,其仍旧可能要终身背负违法标签。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类违法案件大概是800万起,这也说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饱受违法记录之苦。所以,从法律上的权利保护角度,我们呼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接下来的修改中能对人数如此庞大的人群的呼声有所回应。如果彻底清除目前还较为困难,那至少可以在法律中规定限制查询,即学校、用人单位等部门只有在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时,才可对当事人的违法记录予以查询,而不是随便就让当事人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种方式虽然是权宜之计,但至少可以解决部分问题。 在人类刑罚历史上,对于那些曾犯罪的人,国家不仅会削鼻断臂,甚至还会在脸上刻字以示羞辱。这种野蛮的做法早已被现代法治所废弃。可让当事人终身背负违法记录,并持续地对其进行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又何尝不是一种更隐蔽的“墨刑”?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法律应该给人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应一旦有错就将其终身禁锢在数字监狱中。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险资入市按下“快进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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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日本后,三位中国养老院院长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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