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双“首案”:违诺不增持或减持股票,该怎么赔|格物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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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月09月06日

(原标题:解码双“首案”:违诺不增持或减持股票,该怎么赔|格物致知)

解码双“首案”:违诺不增持或减持股票,该怎么赔|格物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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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因知/文

解码双“首案”:违诺不增持或减持股票,该怎么赔|格物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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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国出现了两起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首案”――上市公司内部人因违反增持承诺和不减持承诺,被法院判决赔偿数百万元。这两起案件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敲响了“承诺不可轻做、不可轻违”的警钟。

解码双“首案”:违诺不增持或减持股票,该怎么赔|格物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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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首案处于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前沿领域,其反映的追责趋势是否会进一步扩张,又是否应有合理限制,值得深入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本人与文中提及的任何公司、个人及其亲友、员工、代理人均无往来。

增持承诺不兑现:视同虚假陈述

2021年6月15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此后,金力泰两次公告称,袁某、罗某的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2024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将本案作为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他们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该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要求金力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被告辩称,他们已按照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以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力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所致。

2025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开承诺涵盖股份限售承诺、业绩承诺、股份增(减)持承诺、分红承诺、股份回购承诺、法定义务重述承诺等多种类型。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属性无法一以概之,应结合承诺主体及内容、相对人是否确定、未履行承诺的原因、承诺主体的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典型证券侵权行为,也可能无法归入证券特殊侵权范畴,抑或构成违约行为。

对具体行为应结合增持行为特点、承诺的行为性质、承诺时的履约准备、延期事由、未履行承诺原因等综合判断。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也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这一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了严重误导,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换言之,法院认为这两位高管并非真心准备增持,增持未兑现是主观而非客观因素所致。

至于公司,法院认为其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原告投资损失 506130.96元、277406.42元。而且,由于本案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后续还会有不少其他原告提起的同类判决会参照此判决结果。

本案在责任定性层面争议较小。在定量层面,两人实际增持0股,属于100%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减轻责任的理由。法院将不履行增持承诺视为制造了一个虚假的利好信息。承诺到期未履行后,本案又属于股价下跌的典型场景。所以,法院在利好信息破灭时,要求承诺人赔偿投资者“买高卖低”导致的损失,逻辑较为通顺。后续出现其他案件同类判决的概率较大。

不减持承诺被违反:可以进行场景三分法吗?

需要注意的是,金力泰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新证券法新增的第84条第2款。该条款行文较为宽泛,其内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任何承诺未来都有可能招致赔偿责任或赔偿诉讼的风险,比如控制人、董监高承诺完成某项并购重组,甚至承诺守法合规。

和增持股票承诺最接近的,当属不减持的承诺。从法律构造上而言,承诺增持但未履行,和承诺不减持但未履行,本质是一样的。股票和一切商品的基本规律是供求影响价格。有人承诺增持,股价就有向上的动能;有人承诺不减持,股价就有维持的力量。除了资金因素外,董监高、实控人等内部人的承诺,也会给外部投资者带来一定的信心。一旦打破承诺,股价就会下跌,这与吹嘘公司利润有1亿元,但后来被揭穿的情况类似。

此前,对于违诺减持的行为,一般追究行政责任。相关行政罚款虽然金额不菲,但与民事赔偿是不同的概念。目前尚无投资者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例。不过,已经出现了由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而判令违背不减持承诺的股东赔偿的案例。

2025年7月发布的南方某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中,第一则案例就涉及减持承诺的赔偿判决。法院称之为“上市公司诉股东违反限售承诺民事责任第一案”,甚至认为该案“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行为非法收益的认定均具有参考意义”。

该案中,禾某公司于2017年上市时,公司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夏某在招股书中承诺:上市36个月后的两年内(即第四、第五年),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上市前股份数量的15%;如违反承诺提前减持股份,应向投资者道歉、回购同等数量股份,并将减持收益返还给公司等。

2019年8月,夏某和妻子丁文某离婚,夏某将630万股股份转给丁某。一般来说,限售股份由于离婚、继承而转归他人,未必一定会伴随限售义务的转变。但本案中,丁文某出具承诺函,确认继续遵守夏某之前做出的限售承诺。2021年7月至11月,丁文某违反限售承诺提前减持股票,减持价款约5100万元。2022年,该上市公司依据上述限售承诺函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向公司返还违规减持股份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自愿作出的限售承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虽然法律未必明确要求违规减持需承担何种具体责任,但违规减持行为本身具有不当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承诺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上市公司据此要求该股东支付违规减持收益的,应予支持。

值得疑问的是,应当向公司返还的违规减持的股款如何计算。法院认为:违规减持股票收益的计算方法并不唯一,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违规减持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的股价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股价下跌。此时,违规减持收益的计算方式可以是“违规减持所得”和“合规减持应得”之间的差额。比如,股东在股价10元时高位减持,限售期满时的股价为8元,那么违规减持收益就是2元。

第二种情况是股价上涨。比如,股东在股价10元时高位减持,限售期满时的股价为12元。从结果看,股东提前卖出是吃亏了。不过,有些公司给股东的承诺模版里会写:如果违反不减持承诺,就在若干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若干个月等。

法院认为可以参照限售承诺人在回购义务产生之日应付出的回购成本和其违规出售股票价款之间的差额确定违规减持收益,该差额是限售承诺人得以避免的一项支出,可以作为确定其收益的参考依据。比如,减持后股价在10个交易日内涨到11元,股东违规减持后本应承诺在10个交易日内赎回,但坚持不回购,就产生了每股1元的违法收益。

本案即是如此。2020年7月28日为限售起始日,交易均价为7.76元/股;2021年7月28日为被告股东减持起始日,交易均价为18.64元/股;2021年9月18日公司发布的《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指出丁文某违诺减持;2021年11月18日减持终了日,交易均价为39.18元/股;2022年7月27日(限售期满日),交易均价为37.64元/股。

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11月 18日期间,丁文某累计减持3065200股,减持所得金额75744958元,均价24.71元/股;其中合规减持即本来就能减持的股票为945000股,所得金额24323870元,均价25.74元/股;超过合规比例之外的减持股票数量为2120200股,所得金额51421088元,均价24.25元/股。

一审法院认为丁文某应该在公司公告指出其违诺减持之日(2021年9月18日)起,按照此前10个交易日内回购的承诺,不迟于第10个交易日(2021年10月12日)的交易均价为基准,计算出其所得收益为6926365.51元〔(超比例减持年度所得股票额75744958元÷卖出股数3065200股―2021年10月12日成交额91840000元÷2021年 10月 12日成交量4282700股)×超比例股数2120200股〕归公司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将丁文某合规减持的股票数量和所得款予以剔除,所以按照违规减持所得51421088元减去回购义务产生日(2021年10月12日)丁文菁应付回购价款45457088元(该日股票成交均价21.44元/股×违规减持股数2120200股)计算,酌定违反限售承诺的收益为596.4万元。根据限售承诺,其应向公司返还该笔收益。

第三种情况是违规减持价格和后续股价持平。法院认为,此种情况下可以参考违规减持价款的资金占用费确定违规减持收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种算法的逻辑并非完全一致。第一种股价下跌的情况指向股东“偷跑”的违法收益,相对容易理解。

第二种股价上涨的情况中,违规违诺减持股东并无明显法定的回购义务。如果不曾承诺回购,就不能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如果说同样是违规违诺减持,有承诺回购的股东有违法收益,未承诺回购的股东无违法收益,这似乎也不通。

而且,股东承诺不减持和回购在前,减持行为发生在后,承诺甚至减持时当然无法预判未来股价。如果在股价上涨情形中原告和法官拿回购说事,那么在下跌情形中,做过回购承诺的股东是否也能主张按照“回购义务产生之日应付出的回购成本”计算呢?

甚至,如果股东在股价下跌后的确回购了股票、补足了原来的持股量并承诺继续锁定,难道就不能“洗白”了吗?比如,股东在股价10元时减持,限售期满时的股价为8元,违规减持收益是2元。后来又于限售期满或未满时的9元价位时回购补足数量,能否主张实际违法收益最多是1元?

第三种股价持平的情形其实和股价上涨的情形一样,未必不能说违规违诺减持并未产生对股价的不当压力。就算这是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有重大性作用力和对他人的实际损害。

坦率地说,本人不太理解“违规减持价款的资金占用费”标准。新老股东都是用自有资金买股票,没有占用公司资金。违规违诺减持所得的股价款也不是来自公司,而是来自其他投资者即接手这些股票的买主。如果没有这笔减持,那笔资金当然还在其他投资者手里。但现在有了减持交易,原股东卖股得钱,就算提前占用了新股东的资金吗?

的确,股价不涨不跌,新股东买了个寂寞,这笔投资不算很成功。但说违规减持的股东占用了新股东的资金,这算是一种有新意的说法。一分钱没出过的公司去收取这笔“资金占用费”的理由又是什么呢?好在证券公开市场交易是匿名化的,没人知道违规违诺减持股东的接盘侠是谁。如果违规违诺减持是通过大宗交易之类给特定人的,该新股东回头起诉公司要求拿那笔“资金占用费”,法官又该如何回应?

更宏观的一个问题是:法律规则应当有一致性的逻辑,而上述三种计算方法的逻辑有待统一。为什么股价持平才考虑资金占用费,股价下跌或上涨就不考虑了?为什么股价上涨和持平时不考虑回购义务标准?

三种情况三种算法,给人一种未必正确的感觉,似乎就是为了寻找收益而寻找收益,总之一定要找出某种收益以便判令赔偿,而不是依据一种客观平实的计算方法,不带预判地去计算有没有收益、有没有损害。这个思路一旦打开,违诺不增持的案例也会变得更复杂。

增减持赔偿责任应有合理限制

近年来,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范围不断扩张,法院对于在各种新型案例情形下确立首案也颇有积极性。但无论如何,审判都应当遵守法理法律,并注意利益的平衡。

法院接受新型案件,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社会纠纷。但案情是特定化的,法律是中立的,并非每一个场景的首案都必须给出有责结论,才是值得一提的首案。依法指出特定情形下无责,同样是一个有益的首案。法院必须依照法律判案。如果法律本身规定得不够周全,哪怕存在漏洞,法院也不一定要坚持按自己的想法去在个案中“惩治坏人”。否则,以后遇到近似案例时,就不一定能自圆其说。

违诺不增持或减持是近年才出现的边缘性、新型证券违法案型,其危害程度未必比得上财务造假等传统硬核的虚假陈述情形,对此应慎重处理。

首先,应当合理看待具体增减持行为的作用力。违背承诺自然是不对的,违背承诺的行为者一般也会承担来自监管者的行政责任,并非可以轻松避责。但民事侵权责任依法需要以因果关系、过错等因素为基础,也应当考察相关行为本身有无重大性。

中国的虚假陈述赔偿制度本身适用了大量推定,如推定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决策造成了影响,推定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故而在适用时应当有合理限制。小股东(如持股1%以下者)违背诺言不增持或减持的行为,或者相对于公司市值案涉金额不大的行为,或者承诺未完成比例较低(如低于10%)的承诺,本身对市场交易和其他投资者决策不会有大的负面影响。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如破产、失业等)而非因主观过错而不能履行承诺的,也可予以免责。

其次,对于违反承诺案件,应当优先允许当事人以继续履行承诺的方式来纠正行为的影响。财务造假之类的传统虚假陈述做出后,当事人无法通过改口来完全消除影响。但增持减持和其他很多类型的承诺未必不能通过补充履行、矫正履行(如回购),特别是及时实施此类履行来弥补,此时对相关行为可以不再追究赔偿责任,除非投资者能起诉证明延迟履行承诺本身造成了一部分独立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事实上,违规违诺不增持或减持的行为本身存在着实际作用力,对股价的影响机制不同于传统虚假陈述。比如对于虚报利润,可以推定后来的股价下跌源于此等不实信息被揭露的作用力。但说增持却又不增持,股价下跌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无资金托举,而不能全部怪罪于此前陈述的信息不实。

证券价格说到底是取决于其价值基本面,不能只靠内部股东的托举。如果基本面不行,仅靠内部股东增持或不减持,反而会制造虚假繁荣和未来股价进一步崩盘的风险。只是由于我国的董监高和内部股东股份限售制度异常严格,独冠全球,所以内部股东的增减持仿佛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甚至被一些人视为“基础性制度”。此中的法律问题辨析较为复杂,限于篇幅,暂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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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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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6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全文公布。二审稿相较一审稿在立法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尤其是对一审稿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例如“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条文,以及授权公安机关采集违法行为人和被侵害者生物信息的条文,甚至是“侮辱谩骂警察”的条文,二审稿几乎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一审稿中所体现出的部门立法倾向,二审稿同样进行了一定纠偏。 但从整体来看,二审稿还有可以改善修改的空间,例如处罚圈的明显扩大、处罚幅度的明显提高、程序约束机制的明显松弛,二审稿并未完全予以纠正。而实践中呼声很高的有关治安违法记录的消除问题,二审稿同样没有涉及。 治安违法记录就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客观记录。我国的犯罪附随效果至今都相当严苛,只要是受刑人员,无论其所犯之罪是重罪还是轻罪,不仅会有行业进入、资格受限、利益减损的惩罚,其犯罪附随效果甚至会殃及其亲属家人。 与犯罪记录一样,虽然目前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证券投资经纪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对违法前科者的资格限制和行业禁入,但违法记录的影响却远超人们想象。实践中,除了会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入学、就业、入党、参军、晋升外,有无违法记录甚至还会被作为能否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能否悬挂退役军人光荣牌、能否参选村干部、能否进入专家库的前提。与其影响程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关违法记录的记载、在错登时当事人是否可要求更正,甚至是为了摆脱持久的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有违法记录者可否要求行政机关彻底删除这些违法记录,在法律上都几无规范可循。 从法律明确规定来看,治安违法记录的存在主要是作为行政处罚的量罚基准和刑事制裁的酌定情节。对于前者,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考虑处罚基准时,必须考虑当事人此前六个月是否已有违法行为;对于后者,例如《刑法》第153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意味着此前是否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会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上述明确的规定外,违法记录更重要的功能是对有前科者的特别预防,即这些人因此前有过违法行为,所以相比其他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要对其予以特别标注和特别盯防。这种特别预防的目的首先是公共安全和社会防卫,其次也是通过在常规处罚之外,再对其施加资格限定和行为禁止的惩罚,使违法行为人记住教训,进而达到“小过不生,大罪不至”的治理效果。但这种为个人终身贴上违法标签,也意味着将其永久地推向了社会对立面,同样会对其社会复归造成严重障碍。 因为注意到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封存问题,“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所谓封存,是通过控制和限缩违法记录的查询机制,通过禁止查询、披露和使用,来间接达到违法前科消灭的效果。 但一审稿的这条规定又存在明显局限:首先,规定仍旧允许“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但“有关单位”范围不明,很容易在实践中被不当扩大;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违法记录的封存仅限于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而言,其仍旧可能要终身背负违法标签。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类违法案件大概是800万起,这也说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饱受违法记录之苦。所以,从法律上的权利保护角度,我们呼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接下来的修改中能对人数如此庞大的人群的呼声有所回应。如果彻底清除目前还较为困难,那至少可以在法律中规定限制查询,即学校、用人单位等部门只有在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时,才可对当事人的违法记录予以查询,而不是随便就让当事人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种方式虽然是权宜之计,但至少可以解决部分问题。 在人类刑罚历史上,对于那些曾犯罪的人,国家不仅会削鼻断臂,甚至还会在脸上刻字以示羞辱。这种野蛮的做法早已被现代法治所废弃。可让当事人终身背负违法记录,并持续地对其进行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又何尝不是一种更隐蔽的“墨刑”?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法律应该给人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应一旦有错就将其终身禁锢在数字监狱中。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两上市险企本周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 总计派发现金红利近220亿

两上市险企本周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 总计派发现金红利近220亿

近日,中国人寿、中国太保相继发布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并将现金派发日定于本周。具体来看,中国人寿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54亿元(含税,下同),中国太保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98.13亿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受访专家表示,上市险企稳定、较高的分红比例给股东提供了可预见的现金流,有利于上市险企管理市值,并间接推动上市险企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市险企要通过优化分红措施,平衡好回报投资者和实现自身发展的关系。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红率均超30% 具体来看,中国人寿2023年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显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约282.65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54亿元,现金红利派发日定为7月11日。 中国太保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显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约96.20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2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98.13亿元,现金红利派发日定为7月12日。 除中国人寿、中国太保确定了分红派息实施日之外,目前,五家上市险企已公布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中国平安拟派发2023年末期股息每股现金1.5元,全年股息为每股现金2.43元,同比增长0.4%,2023年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440.02亿元;中国人保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8.99亿元;新华保险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约26.52亿元。 从分红率来看,五家上市险企2023年合计派发现金红利预计超755.20亿元,平均分红率达45.63%。其中,中国人寿分红率最高,达57.6%。 就此,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优秀的上市公司,为了及时和投资人分享经营业绩,给股东提供可预见的现金流,同时也为公司自身发展提供资本补充来源,一般倾向于维持稳定的分红比例。从行业的惯例操作看,30%是诸多优秀上市公司采用的分红比例,且有些公司还将分红比例写入公司章程。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险企设置分红比例时,需要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资金状况、风控指标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要通过优化分红政策,平衡好回报投资者和实现自身发展的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分红派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过,上市险企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显示,分红对险企的偿付能力影响整体较小。例如,中国人寿的公告显示,截至去年底,中国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8.19%,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8.54%,本次利润分配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约2.71个百分点,利润分配后,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仍保持较高水平,符合监管要求。 中国人保集团总裁赵鹏此前在2023年度业绩发布会上也表示,公司偿付能力足以支撑未来业务发展和长期稳定分红。分红对偿付能力影响较小,2023年度分红约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4个百分点。 4家上市险企推进中期分红 新“国九条”提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为积极响应新“国九条”及监管政策导向,新华保险、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四家上市险企均已表态推进或已执行中期分红。 对上市险企而言,增加分红频次在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同时,也会对其经营、融资等方面带来影响。周瑾表示,增加中期分红,对于上市险企的当期偿付能力和现金流来说有一定影响,同时,这会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在股价和再融资方面又将获得正向回馈。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资本支撑,也需要持续融资补充来实现规模增长,因此,维持稳定的分红比例和制定有节奏的融资计划,有利于险企做好资本规划和现金流预测。 田利辉认为,增加分红频次对于险企和投资者主要有三方面影响:一是可以平滑投资者现金流,提升获得感;二是能够体现险企对股东回报的重视,增加管理层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信心;三是有望吸引增量资金进入保险股板块,有利于提升其在资本市场的表现。 翻译 搜索 复制 【作者:冷翠华   见习记者 杨笑寒】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
万能险平均结算利率破“3” 下半年仍有下行空间 ?

万能险平均结算利率破“3” 下半年仍有下行空间 ?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程维妙 北京报道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万能险结算利率继续下行,超六成产品6月结算利率破“3”。据行业统计,6月逾1800款万能险结算利率平均值为2.97%,较去年底下降42个基点。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万能险结算利率的下调并非孤立现象,保险产品的收益下降已辐射增额终身寿险、分红险等领域。就在7月22日贷款利率下调后,市场接连传出“国有大行正考虑下调存款挂牌利率”“寿险预定利率拟再度降档”的消息。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7月23日,一家头部险企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仍有预定利率3%的传统型产品在售,可能8月底会下调,还没有明文通知。另有保险经纪人称,分红险、万能险保证利率上限下调也还没有明确消息,不过下调是大势所趋。 超六成万能险6月结算利率低于3% 记者翻阅“寿险老七家”(平安人寿、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新华保险、泰康人寿、人保寿险、太平人寿)万能险结算利率表看到,不少产品6月结算利率在3%-3.2%之间,不过也有部分万能险结算利率跌破3%。例如一款万能型两全保险,6月结算利率为3.05%,连续三个月不变,不过较年初3.5%水平下降了45个基点;较去年7月累降了85个基点。 从行业看,据13精资讯统计的1881款万能险结算利率,6月结算利率最高值是3.5%,最低值0.36%,简单平均值2.97%,中位数3%。结算利率在2.5%-3%之间的产品数量多达1181款,数量占比超过62%,仅有88款万能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为3.5%。纵向对比,2.97%的平均值相比去年底下降了42个基点。 万能险结算利率下调在预期之中。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对记者分析称,万能险利率持续下降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受债市利率下行及股市景气度不佳的影响,保险公司近年投资回报率下降,其中10年期国债收益率平均值目前较去年底下降了约40个基点;二是今年初监管对万能险结算利率进行了窗口指导,全面下调万能险结算利率,且保险公司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投资回报率。 根据此前监管对多家保险公司窗口指导,自今年1月起,万能险账户结算利率不得高于4%,6月后进一步下调至3.8%、3.5%两个上限档位,其中部分规模较大及风险处置机构需压降至不超过3.5%。 值得一提的是,万能险涉及两个利率,结算利率和保证利率。其中,保证利率写进保险合同,不能变更,结算利率不得低于保证利率。在7月22日贷款利率下调后,市场传出“寿险预定利率拟再度降档”的消息,投资型产品中,万能险保证利率上限或调整至1.75%,调整期为2个月。7月23日记者从两位保险经纪人处了解到,还未接到正式通知,但利率下降是大势所趋。 一位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实该消息更早就已在同业流传。“2023年没有下调的分红险,这次也在其中,且分红险演示收益率也有可能下调。”该人士透露。 险企仍面临较大利差损压力 市场普遍认为,在利率不断下行叠加资本市场波动较大的背景下,下调寿险产品预定利率是防范利差损风险的必要手段。 当前险企面临的利差损压力仍较大。有固收分析师表示,近年来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23年保险资金年化财务收益率已降至2.23%,较2020年下行了超300个基点,而险企负债端成本下调节奏整体仍偏慢。2023年7月以来,传统寿险预定利率下调了50个至75个基点,万能险的评估利率下调了70个至90个基点,且利率下调针对的是增量新产品,因此对负债成本的调降幅度还要再打折扣。 “综合来看,当前保险公司负债成本调降节奏明显慢于投资收益率(下行速度),仍面临较大利差损压力,预计后续预定利率和评估利率仍有进一步下调的空间。”该分析师称。 也有业内人士当前持观望态度。一位保险业观察人士对记者表示,人身险的一个特点就是资产和负债错配,投资本身具有滞后性,而且从资金结构看,保费来源主要来自续期保费,但目前新单保费占比越来越低,历史投出去的已不能调整。在他看来,近一年增额寿险利率已经从3.5%下调到3%,下一步还可能下降,“目前有不少公司已经在设计新产品,做利率切换准备,而后短期内快速再降的可能性不大。” 徐昱琛也表示,如果传闻中的产品利率调降落地,这一波调降力度还是比较大的,短期内可能不会再快速调整,还要看国债利率、银行存款利率的走势。 保险行业应对之道 防范利差损,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采取哪些措施? 徐昱琛表示,主要还是在资负两头。一是把负债端的成本降下来,例如在销售渠道,去年四季度开始执行的报行合一,就是要求险企严控负债成本;从保险公司设计产品的角度,可以设计如分红险这样固定利率相对低的产品,再根据经营情况和客户分成。二是在资产端,尽量早地投资一些收益相对可观的长期资产,以锁定利率。 麦肯锡在近期一份保险专题报告中,借鉴成...
互联网平台公司积极进军保险业

互联网平台公司积极进军保险业

近日,上海盛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股东海南众合云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方发生了变更,由“海南众合云睿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变更为“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而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是某头部短视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年来,保险与互联网的融合进程逐渐加速,头部短视频公司在进军保险业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在纷纷积极“触网”,加大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除了前述头部短视频公司之外,近年来,还有多家互联网平台公司通过类似的“曲线布局”方式获得保险经纪牌照。早在2018年6月,另一家头部短视频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收购了北京华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曲线布局的方式将一张保险经纪牌照收入囊中。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头部流量平台拥有巨大的粉丝数量、低廉的获客成本和带货场景,进军保险经纪行业具备销售优势。 周瑾表示,互联网平台在获取了保险经纪牌照后,可以借助巨大的资源优势,发展数字化的保险中介模式,通过低成本的获客、精准化的营销、高效率的转化、数字化的经营,提升竞争力。 从行业角度看,互联网平台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各具优势。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保险行业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虽然客户在选择产品时会受到营销策略的影响,但专业化服务更强调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符合资产配置需求的保险产品方案。特别是针对价值高、复杂性高的产品,需要销售方对产品有深入了解,可能还需要进行线下沟通,在这一点上,传统保险公司更具优势。 在互联网平台公司积极布局保险行业的同时,传统保险公司也在逐步探索互联网保险模式。 今年4月份,元保集团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2023年中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洞察报告》显示,2023年,各年龄段消费者的线上购险率普遍提高。其中,33%的消费者通过短视频了解保险品牌。未来,82%的受访者计划通过线上购险,反超线下渠道(76%)。 随着保险产品在互联网渠道的数字化生态模式快速发展,传统保险公司也在持续探索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例如,今年5月份,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等多家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保险代理平台“蚂蚁保”合作,共同研发上线了车险“联合定价”技术。7月份,慧择与新华保险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联合定制互联网保险产品等。 对于行业而言,险企与第三方平台加强线上合作,带来了许多积极影响。黄大智表示,从产品供给层面看,互联网保险产品为用户提供了更多选择,丰富了产品的多样性。同时,以短视频为载体的投教方式更容易让用户和投资者接受,从而提升了居民对于配置保险产品的积极性。 周瑾表示,随着行业转型以及数字化变革的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内涵和外延都在发生变化,一方面,互联网保险日益成为一种新的保险经营模式,在产品定制、风控定价、运营服务等环节不断创新突破;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也秉承了互联网的共享基因,在链接生态合作伙伴、打造生态合作模式等方面,为中小保险机构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翻译 搜索 复制 【作者:冷翠华 见习记者 杨笑寒】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