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法西渐:法律东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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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月08月21日

(原标题:东法西渐:法律东方主义)

东法西渐:法律东方主义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刘刚

东法西渐:法律东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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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时代的中国法的影响

“休斯夫人号事件”,在西方重启了“法律东方主义”的话题,从第一种“法律东方主义”――法治文明的中国范,失落为第二种“法律东方主义”――应当被驯服的野蛮。

溯源这一话题,就涉及“东法西渐”的历史脉络,李栋《东法西渐:19世纪前西方对中国法的记述与评价》一书,将此脉络――西方人对中国法的认知变迁,划分了历史阶段来谈。

他从古希腊罗马谈起,谈到了对东方“赛里斯国”法治的神秘化想象,一直谈到1899年英国学者阿拉巴德出版《中国刑法评注》一书,将“东法西渐”分为七个历史阶段,形成了四种“法律东方主义”,主要形成于启蒙运动和殖民运动两个时代。

第一种“法律东方主义”以伏尔泰为代表,但他并未读过《大清律例》,因为该书1810年英译出版时,伏尔泰已于1778年逝世,可他生前或许经由传教士对此有所了解,而传教士等之于《大清律例》也是仅作为一部完备的成文法,罕见于当时欧洲,而有所推崇,故彼等于此,虽未深究,却也一概认同。

其认同影响了伏尔泰,所以,这位“欧洲的孔夫子”确认,中国法的本质,是德政与仁治的一个法律形式,其核心在于用礼制引导司法体系,礼法并用,形成德主刑辅的法治。

因此,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可用以褒奖善行,如以表彰孝悌、忠义,教化人民。这样的法律具有一种天长地久的稳定性,可以作为永恒不变的秩序象征,此为中华法系的一个核心优势。伏尔泰在《风俗论》中强调:“中国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东西是道德与法律”,并盛赞中国法律“四千年一以贯之”。

他将《大清律例》代表的中华法系视为超稳定文明的典范,认为其延续性远超欧洲法律的频繁更迭。在《哲学辞典》中,他进一步指出这种稳定性源于法律与伦理的高度融合:“中国人将法律与道德合而为一,使法律成为民族精神的自然延伸”。

伏尔泰借中国法律的连续性,抨击欧洲因宗教战争和君主专制导致的司法混乱。他说,“当欧洲人还在森林中游荡时,中国人已用法律治理庞大的帝国”,这一对比,旨在呼吁欧洲建立世俗理性的成文法典,取代教会法与封建习惯法的割据状态。

区别于欧洲宗教法,伏尔泰强调中国法律的世俗性:中国的法律不谈死后的惩罚与褒赏;中国人不愿肯定他们所不知道的事。法律仅关注现世公正,依赖理性制度而非神权威慑。

中国法律伦理化,秉承了儒家礼法的普世价值,为宗教笼罩下的欧洲,提供了一种道德先于宗教的治理模式,伏尔泰尤为推崇中国法律以儒家伦理而非宗教教义为基础,他在《路易十四时代》中指出:中华帝国法律的根本精神是“敬天爱人”,统治者无需借助“神启”便可实现公正。这一观点,直接挑战了欧洲的“君权神授”,主张以世俗伦理替代宗教权威作为立法根基。

因此,中国法律有其深度社会整合功能,普现于秩序构建与民族凝聚力方面,法律通过维护家庭伦理,实现社会整合,成为父权政治伦理型国家典范:儿女孝敬父亲是国家的基础。这种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把这个幅员广大的国家组成一个大家庭。法律还具有同化异族的力量,他指出元、清两代征服者都接受汉法:鞑靼人发现战败者的法律如此完善,以至他们也遵行这些法律;满族采用汉族法律后,两个民族不久后就成为一个民族。这正如他所断言:中国人在伦理和政治法则方面,堪称首屈一指。

这样的认知,当然有其局限。然其局限,并非认知不足,而是想象过度,难免美化之嫌。其理想化叙事来源于传教士,这使他忽略了《大清律例》的严刑峻法,如凌迟、株连等,以及司法腐败的现实,更忽略了满汉异法、旗人特权等制度性不公。对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批评伏尔泰“将想象当现实”。

伏尔泰对于中国法律的论述,止于三个重点:一是道德褒奖,如嘉奖善行,在《大清律例》中,表现为“八议”“养亲”等条款;二是程序公正,如死刑复核制,死刑需“三复奏”;三是世俗理性,无宗教审判。但他却忽略了,其实这三点,皇权都能越法干预,更何况律例条款中,70%为刑法,连民事也用刑罚。

伏尔泰所言,以其启蒙视野下的中国法想象,对欧洲产生了深刻影响。其本质,乃以东方镜像投射启蒙理想,其欲以儒家仁政对抗欧洲神权,以科举文官制取代贵族世袭,以伦理法体系呼唤理性治理,这使他成为了“法律东方主义”的话事人。

尽管其论述因信息所限,而难免有缺陷,但他还是以此推动了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并且启发了魁奈以中国为模型的“自然法秩序”的主张,影响了欧洲启蒙运动对“法治”内涵的重构――法律不仅是惩恶工具,更是塑造公序良俗的文明基石。

第二种“法律东方主义”以孟德斯鸠为代表,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对中国法的评价,基于其“专制政体论”,以之为中国法的制度根基,且将中国归为专制政体的典范――“政令之权全出于一国之君”,皇帝不受法律约束,法律仅为统治工具,其核心为“恐怖统治”,对比一下受贵族与教会制衡的欧洲君主制,他指出中国由于缺乏中间权力阶层,而无限膨胀了皇权。专制原则下,“刑罚残酷且随意,如‘大逆罪’无明确定义,任何对皇帝不敬均可处死”,他特别批判“连坐制”强化集体奴性。然其信息来源,则与伏尔泰有别,其来自商人,而非传教士。传教士多与中国士人交往,或侍于皇帝身旁,养尊处优,故于中国文化,有一种神圣化的倾向。而商人不然,逐利而来,获利而归,其所遇者亦商人也,彼此摸索,作为外来者,因信息不对称,难免吃亏,吃亏多了,故飙起妖魔化的印象,反馈于孟德斯鸠,遂为第二种“法律东方主义”的一个直接的信息来源。

同伏尔泰一样,孟德斯鸠于《大清律例》文本并未涉及,故其批判亦一如伏尔泰,也是出于其认定,而非以其真知。

他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君主、专制,自认为中国就是专制政体,此由地理条件所决定,法律亦以环境塑造。他说,中国“幅员广漠”,须以专制维持统一,对比于欧洲小国,中国的地理条件天然就趋于集权,加以炎热气候,也使人“器官纤弱,精神懒惰”,致使其法律千年不变。同时,又因其物产丰饶,而减少其对外需求,自成一封闭的体系。

以此形成宜于专制的礼教,使“礼法合一”――礼教即法律,将宗教、法律、道德、礼仪融为一体,礼教代表法律,礼仪代表风俗,以孝道维系专制,故法以“孝”为核心,将子女对父母的孝,扩展为对君主、官吏的顺从,成其“家国同构”。

他以“三权分立”为据,反对司法与行政一体化――官员兼理司法,以刑治国,使法律沦为刑具,在其强制下行道德教化,使得法律不成其为法律,道德也不成其为道德,更何况还有凌迟、株连等,这岂不就坐实了法律以“恐惧”为原则?

再说,中国法这一套千年不变,从未发展,盘桓于脑洞,故其对清代“律例并行”一概视而不见,“律”为纲,“例”为目,纲举目张,应时而变,显然,他忽视了这一点,以其“法律东方主义”的偏见,将中国法简化为“停滞的专制模型”。

其认知局限显而易见,择其要者,略有二点,其一,为文本缺失,未接触《大清律例》原文,只知有“律”,不知有“例”,认定“不易”,不见“变易”;其二,语境错位,以欧洲“三权分立”为标准,否定礼法合一,忽视中国法的内在理性。

孟德斯鸠对中国法的批判,其本质是借中国反思欧洲――以中国法为专制标本,以之警醒路易十四后的法国,此乃专制镜像中的法律启蒙,虽有局限,却开了法律比较的新范式,不但警示了法律与权力的共生关系,强调法律的制衡机制,而且启示了现代法治的程序正义、罪刑法定、公私法分立等原则,恰源于对“中国法的困境”的反思,以此划出超越时代的法治文明的底线。

殖民与后殖民主义对中国法的评价

第三种“法律东方主义话语”以小斯当东为代表,他的名字,跟一部“中国刑法典”――《大清律例》相联系。

这种联系,使他能针对“海王星号事件”――“海案”,提出恰如其分并行之有效的建议,在东西方法律冲突中,争取了“礼之用”的方式,其效果,英人甚为满意,这缘于他掌握了一本秘笈――《大清律例》,使他能够“知彼知己”。

在夷馆里,设立中国公堂,这在当时的广州,还是第一次,因而,吸引了全球目光――列强虎视眈眈,有样学样,小斯在法庭上的成功,引发了法庭外的政治文化的巨大反应。

小斯对《大清律例》的深度求索及其译解,开辟了不同于中国刑法的另一个法治空间――“礼法并用”的空间,不但为洋人争取到了与中国国民同法同权的权利,甚至以外宾身份享受了更多礼遇,故由其英译的《大清律例》,便成为了大英帝国“以华治华”的一件秘密武器,此乃小斯所奉献于英伦者。

《大清律例》为律例合编体例,分39卷,其译律文,计436条,分为六部分,涵盖军、政、民、刑等领域,例文部分从雍正年间824条,增补至同治朝1892条,其效力渐已凌驾于律上――“有例不用律”。

于是,小斯开始了他的“中国法的表达”――翻译《大清律例》。其翻译经由两案,先译“六杀”,再解“律例”,稿成,其友巴罗先睹,著《中国纪行》,赞叹《大清律例》“文字清晰,结构严谨,完全可与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相媲美”,期待“在不久的一天,这部中国法典能以英文准确真实地翻译出来”。

“海案”中,小斯对照两个版本的《大清律例》,作全本翻译,1808年,他返回英格兰,在船上完成了法典翻译。

1810年3月,小斯英语全译本《大清律例》正式出版,译作用了主、副两个标题,主标题以音译,副标题用意译,定其书名为《大清律例;中国刑法典之基本法与补充条例选编》,“西方人终于能够通过译文,直接阅读中国的法律条文了”,在书的扉页上,小斯用了一整页的篇幅作“题记”,向他的好友巴罗致谢。

在他之前,18世纪,琼斯译印度《摩奴法论》,将其译为《摩奴法典》(CodeofMenu),其时,英国尚未开展法典化运动的讨论,到小斯时期,边沁倡导英国以成文法来替代普通法,小斯译《大清律例》,当可视为对边沁倡导法典化运动的一次支援。

法典化运动,缘起于边沁对普通法的三重批判。

其一,批判针对普通法的“神秘性”与不确定性。边沁指出,普通法,依赖法官造法和历史判例,其本质是“法官的私人意见”,而非明确的公共规则,其模糊性,使民众无法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违背了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法律不应当是“不可知”的神秘传统,而应为理性的“白纸黑字”的成文规则。

其二,批判针对普通法程序的繁琐性和虚构性。所谓“程序正义”,实为形式主义,徒增其诉讼成本,且扭曲事实真相,故理应废除其虚构程序,代之以直接陈述案情的简明规则。

其三,批判针对法律知识的垄断性与反民主性。普通法以晦涩的拉丁语、法律术语和分散的判例形式存在,故其被律师群体垄断,这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使法律成为“精英统治工具”,而与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相背驰。

因此,边沁以“全面法典化”取代普通法:法典应覆盖所有法域,以免法官自行裁量;条文用常言书写,消除歧义;立法以“功利”原则,为法典确立统一性的价值基础,构建规则体系;法典应公开出版,确保民众免费获取,其目的,不是维护传统或特权,而是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立法权归于民选议会,法官仅作为“法典的执行者”,以议会权威,切断司法造法的根源。

恰于此时,小斯译出《大清律例》,且以“中国刑法典”问世,这就为当时兴起的“法典化运动”,提供了一个东方范例――作为法典化系统的一个有用的和实用的“功利性”范例,而被人认为是引入“中国刑法典”以改革本土普通法的边沁主义者,其译介的,正是边沁欲以之取代普通法的一部系统性的“法典”。

适逢其时,许多议员受了小斯译介的影响,高度评价中国法的法典化、体系性,以推动英国的法典化的立法,但最终,却以法典化的方向不符合英国法的自由公正的传统为由,使之在英国本土无疾而终,然其影响,之于欧陆,却获得了成功。

小斯“第三种法律东方主义话语”已自成一派,其于“第二种法律东方主义话语”,经历了从反对到趋同的演变。

其演变,同东印度公司的命运相关,作为东印度公司的代言人,他对中国的看法,基本上代表了公司的立场。后来公司解体,他作为议员,转向政府立场,对中国的看法也变了,其“折中的中国法律观”,就被“第二种法律东方主义话语”所遮蔽。

故其“意译”,颇有政治工具化嫌疑,《大清律例》是一部中国成文法,除刑法外,兼有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内容,但其本身已浑然为一,并无分别,小斯别具只眼,但见刑法,不看其他,故译为“中国刑法典”,其“改写”书名,使人先入为主,认为《大清律例》即刑法,中国法典除了刑法无他法。

显然,此类“民刑混合”特性,强化了“中国法即专制惩罚工具”的“法律东方主义”的叙事方式,其翻译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西方文化的“认知控制权”,为殖民主义开路。

第四种“法律东方主义话语”代表是阿拉巴德(ErnestAlabaster,又译阿拉巴斯特),其父为英国驻华总法律顾问。他在1899年出版的《中国刑法评注》是继小斯当东1810年英译《大清律例》后,西方学界第二部系统研究清代法典的专著。

其于《大清律例》原文及《刑案汇览》判例之分析,突破了当时西方主流对中国法的偏见,确认了清律的司法理性――“律例互补”机制及其案例更新机制,使法律能“因时制宜”,认为比英国刑事司法“更少武断性,更令人满意”,他批评英国刑法仅将杀人罪分为三类,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清律则通过精细区分犯罪情节,如斗殴工具、亲属关系,实现“绝对确定刑”。

故其针对清律“滥用酷刑”一说指出,凌迟等仅用于“十恶”,如谋反,常见的则以绞刑为主,保留全尸。而赎罪,存留养亲,秋审复核,表现出“立法严厉而司法宽缓”。

他因此而发现了一个制度亮点,即中国法的超前性与文化适配性,形成了基于身份伦理的量刑原则,如清律将宗法伦理转化为量刑技术,亲属身份直接影响罪责,子女殴父母加重刑罚,父母殴子女可减罪,还有八议制度,官员、贤者犯罪可议减,体现“礼法合一”的治理逻辑,而非西方人理解的“特权腐败”。

这里面,有个程序正义的隐蔽机制,尽管清律缺乏陪审团和职业律师,但仍有其内在制衡设计:采取会审制度,由刑部―督察院―大理寺三司会审,防止地方官员滥权;采取死刑复核制度,所有死刑都需经由京城刑部复审、皇帝勾决,减少误判。这些程序,比英国更严,谓之“野蛮”,盖因其未读懂律例文本。

至于民事刑事化,亦含有一种治理智慧,他谈到了清律“以刑统民”的合理性:民事纠纷,以刑罚威慑,是因为基层社会缺乏专业法官,需依靠刑罚权威保障执行效率,但实践中,通过“调处息讼”,如宗族调解,以化解民事冲突,避免滥刑。

其于西法生搬、术语硬套,则一概拒绝。一再提示,慎用西法架构套用《大清律例》,稍有不慎,便“不伦不类”,如“能说流利语言却长着猴子脸”,以此倡导本土化解读,忠实于中国法的文化语境,保留其原生语义,开创了中国法研究新路径。

其法治取向,肯定了中国法的内在逻辑与体系性以及法律分类的精密性,其于《大清律例》“六杀”――故杀、谋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的罪责区分比西法更为精细,“故杀”重在预谋,“斗杀”偏于冲突,不同罪名,刑罚差异化,对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作综合考察,而非仅以“故意或过失”二分法。

其言司法实践,认为《大清律例》看似“严刑峻法”,但不僵化,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他以大量案例,证明清代司法的灵活性,如保辜制度,鼓励加害人积极救治被害人以减刑等。

故其批判法律移植,反对清律西化,以捍卫法律文化的本土适应性,他认为《大清律例》与宗法结构、伦理秩序等高度契合,西法难以替代,如强行引入,会破坏社会固有平衡。主张“中国不应按西方标准变革法律”,因为将西法术语运用于中国法,这样做非常危险,何谓故杀?难道是谋杀吗?不是。

其译清律,不但“律例全译”,且以“律例互证”,结合《刑案汇览》的司法案例,深入“律”的实际运作――“例”,而小斯当东译本,仅译436条“律文”,忽略1042条“例文”。

小斯当东赞《大清律例》“条理性、清晰性超越亚洲他国”,语言“简洁如商业用语”,承认其父权制与君主制的社会基础,如“服从家长权威获民意支持”,但他同时又认为,中国法混同“民事、政治与礼仪”,未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表现为等级性司法,如“八议”制度助长特权,执法者常带头违法,而且缺乏现代性的“无罪推定”“不可自证其罪”的司法理性原则,故其研究成为英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的法理依据,并助推了武力侵华。

总结一下,此二人者,因其所处时代不同,一处于鸦片战争前殖民扩张期,一处于西方治外法权确立后反思期,故其倾心的问题也不一样。一问向“中国法律野蛮,西方如何接管”?一转向“中国法律如何适应本土社会”?问题不同,翻译迥异,一者编译,删减律例,为政治服务;一者全译,尊重原本文化语境。其结果,概言之,一为殖民利益代言人,一为文化相对主义先驱。

总之,其差异乃时代语境下的认知嬗变,其本质为19世纪西方对华立场从“殖民征服”转向“反思霸权”的缩影。小斯当东代表帝国扩张期,将《大清律例》解构为“他者标本”;而阿拉巴德在殖民既成事实下,以文化相对主义视角对中国法进行再认识,然其保守性也使他忽视了清末中国社会变革的必要。

说到底,西方对清律的解读,无论小斯当东的“侵略工具论”,还是阿拉巴德的“文化辩护论”,从未脱离权力语境,均如萨义德所言:东方主义始终是西方确立自我优越性的镜像。

若放到“东法西渐”的大周期上来说,我们发现小斯当东和阿拉巴德经历了一个循环,当小斯当东向着孟德斯鸠回归时,阿拉巴德却回到了伏尔泰,在历史回音壁上说着启蒙时代。

(作者近著《文化的江山》1-9卷,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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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上市险企本周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 总计派发现金红利近22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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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寿、中国太保相继发布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并将现金派发日定于本周。具体来看,中国人寿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54亿元(含税,下同),中国太保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98.13亿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受访专家表示,上市险企稳定、较高的分红比例给股东提供了可预见的现金流,有利于上市险企管理市值,并间接推动上市险企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市险企要通过优化分红措施,平衡好回报投资者和实现自身发展的关系。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红率均超30% 具体来看,中国人寿2023年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显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约282.65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54亿元,现金红利派发日定为7月11日。 中国太保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显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约96.20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2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98.13亿元,现金红利派发日定为7月12日。 除中国人寿、中国太保确定了分红派息实施日之外,目前,五家上市险企已公布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中国平安拟派发2023年末期股息每股现金1.5元,全年股息为每股现金2.43元,同比增长0.4%,2023年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440.02亿元;中国人保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8.99亿元;新华保险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约26.52亿元。 从分红率来看,五家上市险企2023年合计派发现金红利预计超755.20亿元,平均分红率达45.63%。其中,中国人寿分红率最高,达57.6%。 就此,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优秀的上市公司,为了及时和投资人分享经营业绩,给股东提供可预见的现金流,同时也为公司自身发展提供资本补充来源,一般倾向于维持稳定的分红比例。从行业的惯例操作看,30%是诸多优秀上市公司采用的分红比例,且有些公司还将分红比例写入公司章程。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险企设置分红比例时,需要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资金状况、风控指标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要通过优化分红政策,平衡好回报投资者和实现自身发展的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分红派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过,上市险企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显示,分红对险企的偿付能力影响整体较小。例如,中国人寿的公告显示,截至去年底,中国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8.19%,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8.54%,本次利润分配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约2.71个百分点,利润分配后,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仍保持较高水平,符合监管要求。 中国人保集团总裁赵鹏此前在2023年度业绩发布会上也表示,公司偿付能力足以支撑未来业务发展和长期稳定分红。分红对偿付能力影响较小,2023年度分红约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4个百分点。 4家上市险企推进中期分红 新“国九条”提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为积极响应新“国九条”及监管政策导向,新华保险、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四家上市险企均已表态推进或已执行中期分红。 对上市险企而言,增加分红频次在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同时,也会对其经营、融资等方面带来影响。周瑾表示,增加中期分红,对于上市险企的当期偿付能力和现金流来说有一定影响,同时,这会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在股价和再融资方面又将获得正向回馈。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资本支撑,也需要持续融资补充来实现规模增长,因此,维持稳定的分红比例和制定有节奏的融资计划,有利于险企做好资本规划和现金流预测。 田利辉认为,增加分红频次对于险企和投资者主要有三方面影响:一是可以平滑投资者现金流,提升获得感;二是能够体现险企对股东回报的重视,增加管理层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信心;三是有望吸引增量资金进入保险股板块,有利于提升其在资本市场的表现。 翻译 搜索 复制 【作者:冷翠华   见习记者 杨笑寒】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
万能险平均结算利率破“3” 下半年仍有下行空间 ?

万能险平均结算利率破“3” 下半年仍有下行空间 ?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程维妙 北京报道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万能险结算利率继续下行,超六成产品6月结算利率破“3”。据行业统计,6月逾1800款万能险结算利率平均值为2.97%,较去年底下降42个基点。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万能险结算利率的下调并非孤立现象,保险产品的收益下降已辐射增额终身寿险、分红险等领域。就在7月22日贷款利率下调后,市场接连传出“国有大行正考虑下调存款挂牌利率”“寿险预定利率拟再度降档”的消息。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7月23日,一家头部险企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仍有预定利率3%的传统型产品在售,可能8月底会下调,还没有明文通知。另有保险经纪人称,分红险、万能险保证利率上限下调也还没有明确消息,不过下调是大势所趋。 超六成万能险6月结算利率低于3% 记者翻阅“寿险老七家”(平安人寿、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新华保险、泰康人寿、人保寿险、太平人寿)万能险结算利率表看到,不少产品6月结算利率在3%-3.2%之间,不过也有部分万能险结算利率跌破3%。例如一款万能型两全保险,6月结算利率为3.05%,连续三个月不变,不过较年初3.5%水平下降了45个基点;较去年7月累降了85个基点。 从行业看,据13精资讯统计的1881款万能险结算利率,6月结算利率最高值是3.5%,最低值0.36%,简单平均值2.97%,中位数3%。结算利率在2.5%-3%之间的产品数量多达1181款,数量占比超过62%,仅有88款万能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为3.5%。纵向对比,2.97%的平均值相比去年底下降了42个基点。 万能险结算利率下调在预期之中。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对记者分析称,万能险利率持续下降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受债市利率下行及股市景气度不佳的影响,保险公司近年投资回报率下降,其中10年期国债收益率平均值目前较去年底下降了约40个基点;二是今年初监管对万能险结算利率进行了窗口指导,全面下调万能险结算利率,且保险公司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投资回报率。 根据此前监管对多家保险公司窗口指导,自今年1月起,万能险账户结算利率不得高于4%,6月后进一步下调至3.8%、3.5%两个上限档位,其中部分规模较大及风险处置机构需压降至不超过3.5%。 值得一提的是,万能险涉及两个利率,结算利率和保证利率。其中,保证利率写进保险合同,不能变更,结算利率不得低于保证利率。在7月22日贷款利率下调后,市场传出“寿险预定利率拟再度降档”的消息,投资型产品中,万能险保证利率上限或调整至1.75%,调整期为2个月。7月23日记者从两位保险经纪人处了解到,还未接到正式通知,但利率下降是大势所趋。 一位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实该消息更早就已在同业流传。“2023年没有下调的分红险,这次也在其中,且分红险演示收益率也有可能下调。”该人士透露。 险企仍面临较大利差损压力 市场普遍认为,在利率不断下行叠加资本市场波动较大的背景下,下调寿险产品预定利率是防范利差损风险的必要手段。 当前险企面临的利差损压力仍较大。有固收分析师表示,近年来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23年保险资金年化财务收益率已降至2.23%,较2020年下行了超300个基点,而险企负债端成本下调节奏整体仍偏慢。2023年7月以来,传统寿险预定利率下调了50个至75个基点,万能险的评估利率下调了70个至90个基点,且利率下调针对的是增量新产品,因此对负债成本的调降幅度还要再打折扣。 “综合来看,当前保险公司负债成本调降节奏明显慢于投资收益率(下行速度),仍面临较大利差损压力,预计后续预定利率和评估利率仍有进一步下调的空间。”该分析师称。 也有业内人士当前持观望态度。一位保险业观察人士对记者表示,人身险的一个特点就是资产和负债错配,投资本身具有滞后性,而且从资金结构看,保费来源主要来自续期保费,但目前新单保费占比越来越低,历史投出去的已不能调整。在他看来,近一年增额寿险利率已经从3.5%下调到3%,下一步还可能下降,“目前有不少公司已经在设计新产品,做利率切换准备,而后短期内快速再降的可能性不大。” 徐昱琛也表示,如果传闻中的产品利率调降落地,这一波调降力度还是比较大的,短期内可能不会再快速调整,还要看国债利率、银行存款利率的走势。 保险行业应对之道 防范利差损,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采取哪些措施? 徐昱琛表示,主要还是在资负两头。一是把负债端的成本降下来,例如在销售渠道,去年四季度开始执行的报行合一,就是要求险企严控负债成本;从保险公司设计产品的角度,可以设计如分红险这样固定利率相对低的产品,再根据经营情况和客户分成。二是在资产端,尽量早地投资一些收益相对可观的长期资产,以锁定利率。 麦肯锡在近期一份保险专题报告中,借鉴成...
考察日本后,三位中国养老院院长学到了

考察日本后,三位中国养老院院长学到了

(原标题:考察日本后,三位中国养老院院长学到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7月下旬,由乐link养老助推器发起组织,国内多家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养老专家组成了一支十余人的团队前往日本进行为期一周的考察。此行,他们希望寻找到国内养老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和新的商业模式。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为全球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国家,日本在1970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5年又进入到超级老龄化社会。不仅如此,日本老龄化的程度还在进一步加深,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预计到2030年将增至30%以上。如何应对老龄化成为日本过去五十多年一直在探索的议题。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几年,国内也开始面临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压力。2013年,中国迎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元年,而十年后,中国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2023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97亿人,占总人口的21.1%,这样的老龄化程度与1994年的日本相近。 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养老行业的发展路径和现状对国内养老服务行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这也吸引了国内大量养老机构负责人前往日本参观考察其养老体系的建设。 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国内养老机构在总体规模和硬件设施上已经超越日本,但在精细化服务层面,与日本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而言,国内部分养老机构更侧重于外在规模的扩张及配套设施的完善,而日本养老机构则更加聚焦于通过配置设备、环境营造与服务进行深度融合,来关注满足老年人的内在需求,确保他们都能有尊严的生活。 南京银杏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友凤发现,中日最主流的养老方式都是居家养老,但国内为居家老人提供的服务种类和数量相对欠缺,日本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这背后离不开一整套社会体系的搭建。 13年前,乐link养老助推器发起人、乐龄社区养老创始人王艳蕊首次踏上日本考察之旅。那时,她感受到中日两国在养老服务行业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很多在日本已经成熟的养老业态在国内难以实现,但随着近年来中国养老服务行业的一系列变革,包括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的落地以及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推进,这些变化逐渐改变了她的认知。 王艳蕊认为,日本相对低价的老年公寓模式,在国内未来很可能拥有巨大的商业前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的老人需要的,也是包括老年公寓在内的普惠型养老服务。同时,她也提醒需警惕养老机构“炒概念”的现象,即过于关注设备更新或智能养老技术的应用,而忽视了养老服务的本质——以人为本。她强调,在养老机构提供上门服务时,应给予老人有温度的关怀。 (以下内容根据采访人口述整理) 袁治:养老机构如何做到精细化服务 这是我第一次前往日本考察,虽然此前在不同场合和养老同仁们聊过日本养老服务的精细化,但百闻不如一见。 一圈观察下来,可以说国内养老机构规模、硬件设施等早已超过日本。国内多数养老机构床位数都在300张以上,而日本大多数养老机构床位都在100张以下,办公场所也相对较小。 但日本通过精细化服务让老人有尊严地活着还是让人印象深刻。多年从事养老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老年人很忌讳被别人认为“老了、不行了”,如何做到关爱无痕,避免在服务过程中因被定义为“老了,不行了”,而给老人带来心理压力与伤害,这也是国内养老机构一直在摸索和努力的方向。 以餐饮服务为例,针对超高龄或者半失能和失能老人,国内养老机构一般会用料理机将食物打碎,再以流食的形式喂给老人。受限于老人的咀嚼、吞咽功能,护理员只能给老人喂流食,但流食看起来很难吃、味道也一言难尽,老人生活普遍缺乏幸福感。 而日本养老机构就很在乎这一点。日本的护理员会在流食中加入少量的增稠剂,再放进各种形状的模具中,将流食做成小鱼或小熊形状,让吃饭这件事变得很有仪式感。 日本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上,也会尽量为老年人营造适合生活的友善环境。比如家具旁的扶手、无障碍上坡通道的设立等。相比于随时随地扶着老人,机构会尽量尊重和维系老人的生存能力。 除了精细化服务之外,精细化管理也是日本养老机构的一大特色。 在养老机构区域划分上,与国内大多数养老机构普遍采用的类似大学宿舍的混住模式不同,被考察的日本养老机构采取了单元化管理的方式,每个单元仅容纳7至10位老人,且每个单元会被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失智老人区、日间照料区等。同时,老人的洗澡次数、被褥更换次数以及指甲修剪次数都被记录在册。 与国内的长期护理险类似,日本从2000年起开始实行“介护保险制度”,在获取居家护理服务或者养老机构服务时,所有老人只需支付约10%的费用。 在国内,只有老人进入中度或重度失能状态,才能享受长期护理险制度。日本则根据老人不同的身体状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进而决定所有老人可享受的不同等级护理服务——日本的介护等级从轻度到重度可分为自立、要支援和...
上市险企“中考”成绩斐然 股票持仓市值增逾千亿元

上市险企“中考”成绩斐然 股票持仓市值增逾千亿元

  编者按:随着五大上市险企出齐半年报,这个头顶“长期资金”“耐心资本”光环的典型市场主体,也聚集了更多投资者的目光。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半年,上市险企何以业绩高增?险资正在驰援A股吗?新准则下,险企又该如何赢取新挑战?透视险企半年报,投资者或许能找到想要的答案。   上半年,负债与投资双轮发力,推动上市险企中期业绩超预期增长。   证券时报记者统计的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5家A股上市险企实现营业收入1.27万亿元,同比增长7.4%;实现归母净利润1718亿元,同比增长12.5%。受益于净利表现强劲,其中4家险企拟中期分红总计270亿元。   半年报显示,在新会计准则影响下,投资情况对上市险企财报的影响更加显著。同时,作为市场上长期资金的代表,多家上市险企在发布中期业绩时表示,权益投资一直是投资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在低利率、资产荒的背景下,权益资产配置的重要性在提升。   双轮发力驱动业绩大增   具体来看,上半年,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人保、新华保险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746.19亿元、382.78亿元、251.32亿元、226.87亿元、110.83亿元,对应增幅分别为6.8%、10.6%、37.1%、14.1%、11.1%。   综合半年报数据分析,上市险企达成超预期业绩,主要受益于负债端企稳回升和资产端的投资业绩表现亮眼。   从负债端来看,居民保障性需求上升、产品结构优化,叠加预定利率下调、银保渠道实施报行合一,推动上市险企营收和利润率探底回升。   受报行合一和预定利率下降影响,险企新业务价值普遍明显上升。例如,上半年平安寿险及健康险业务新业务价值为223.20亿元,同比增长11.0%,其中代理人渠道新业务价值同比增长10.8%,人均新业务价值同比增长36.0%。中国人寿、太保寿险、人保人身险板块以及新华保险新业务价值则分别同比增长18.6%、22.8%、115.6%、57.7%。   相较负债端的压舱石作用,投资端的表现成为了上市险企利润大增的另一大驱动力,且由于新会计准则实施,投资表现对险企的利润影响更加突出。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更多金融资产分类为FVTP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上市险企净资产和净利润波动变大。同时,利率下行带来归类为TPL的债权类资产上涨,加上受益于早期布局的价值股票赛道,这部分资产在今年上半年获取了结构性上涨机会,从而增厚了投资收益。   以中国太保为例,上半年该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93.95亿元,其中投资收益贡献68.93亿元,同比增长57.5%;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贡献209.45亿元,同比增长292.7%。相较去年同期,这两项数据总值大幅增加181.29亿元。2022年上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太保利润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4.47%、23.23%、71.25%,显示投资波动对上市险企的利润具有重大影响。   投资表现对于新华保险的业绩影响也非常明显。上半年,该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19.28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贡献达到147.81亿元,同比增长109.92%。   中国太保首席投资官苏罡在公司业绩会上表示,上半年股票市场先扬后抑,整体表现欠佳,但结构性机会也带来了一定回报。   他进一步解释,公司一直坚持权益资产的主动管理,因此上半年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超越市场基准的业绩,叠加利率下行带来的债券上涨,TPL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大幅提升,带动总投资收益率同比提升0.7个百分点。同时,公司长期以来一直聚焦股息价值策略,持续增加相关配置,这类资产主要进入OCI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因此上半年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显著提升了综合投资收益率,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   股票持仓市值增逾千亿   据证券时报记者统计,截至2024年6月末,5家A股上市险企投资资产合计16.7万亿元,持仓股票市值合计1.24万亿元,较去年末增加1024亿元,增幅为9%。   数据显示,上半年多数上市险企均实现了总投资收益上升。其中,中国平安保险资金组合实现总投资收益979.83亿元,同比增长223%;中国太保、新华保险分别实现总投资收益560.37亿元、316.13亿元,同比增长均超过40%;中国人寿总投资收益为1223.66亿元,显然高于去年同期的814.43亿元,但由于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的去年上半年投资业务数据未重述列报,因此相关数据不具有可比性。   收益率方面,总投资收益率和净投资收益率呈相反方向变动。例如,中国太保上半年未年化的净投资收益率为1.8%,同比下降0.2个百分点,但公司未年化的总投资收益率达到2.7%,未年化的综合投资收益率则达3%,分别同比增...
新准则加大报表波动性 部分险企仍“水土不服”

新准则加大报表波动性 部分险企仍“水土不服”

上半年,上市险企净利润、新业务价值等指标普遍超预期,但有的险企出现了净资产的明显下滑,包括一些提前切换新准则的非上市险企,这是2023年执行新会计准则以来遇到的新情况。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业界人士表示,新准则会加大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两张报表的波动。在利率快速变动的市场环境下,净资产的明显波动也折射出相关险企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上仍有优化的空间。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新准则下净资产有滑落 自2023年开始,上市险企执行新会计准则,包括新保险合同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在新准则下,负债和资产都更强调“市价”,更多资产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波动性都会加大,这在险企半年报中得到了直观体现。 上市险企新华保险披露的半年报,颇受市场关注。数据显示,上半年,新华保险在实现净利润111亿元且创同期新高,以及新业务价值大增58%的同时,却出现了净资产下滑。二季度末,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900.25亿元,不及一季度末的940亿元,较去年末则下滑约14%。 其他上市险企的净资产表现可算稳健。上半年末,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人保的归母净资产分别为9312亿元、2673亿元、2530亿元,分别较去年末增长4%、7%、4%。今年切换到新准则的中国人寿,上半年归母净资产为4938亿元,去年末则为3278亿元。 值得提及的是,在已执行新准则的非上市险企中,也出现了净资产下滑的情况。尤其是,今年切换到新准则的银行系寿险公司,净资产均大幅缩水。偿付能力报告数据显示,从一季度末到二季度末,工银安盛人寿、建信人寿、农银人寿等均出现了净资产大幅下滑。今年切换新准则后的中邮保险,一季度末净资产较去年末也有一定幅度的下滑。 有业界人士称,新准则更考验资产负债联动情况。理论上,寿险公司的负债久期长于资产,利率下行时,负债增长的速度快于资产提升的速度,就会出现净资产缩水的情况。这是新准则下需要注意的问题,提示保险公司要做好资产分类和报表波动的平衡。 AC类资产占比较高 对于净资产的波动,新华保险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予以了正面回应。 新华保险副总裁秦泓波从资产和负债两端对净资产波动原因进行了分析。在资产端,新华保险针对很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即分类为AC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这些债券资产估值受利率影响较小,没有体现利率下行时的市值上涨,对资产和净资产的带动作用较小。上半年利率快速下行,如果这些债券按公允价值计量,那么公司净资产就会显著提升。在负债端,上半年国债收益率曲线大幅下移,负债大幅增加,这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也对净资产的下滑产生重大影响。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AC类,以公允价值计量的TPL类、OCI类,其中TPL类资产的市价变动计入损益,OCI类资产的市价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执行新准则后,如何对金融资产分类是一个看点。目前,新华保险的分类结构与其他上市险企明显存在差异。 半年报显示,截至6月30日,在新华保险1.44万亿元投资资产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AC资产占比达42%。相较而言,其他上市险企的AC资产占比普遍较小,比如中国平安为12.8%、中国太保为2.7%。同时,新华保险的OCI资产占比23%,也明显低于其他上市险企的OCI占比,中国人保的这一数据为35%,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则均超50%。TPL资产占比方面,上市险企普遍在20%~30%的水平,各家相差不大。 简言之,新华保险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规模明显要比同业高,在利率下行期,资产没有体现这部分债券的市值上涨,报表中的资产增值程度较弱,变相拖累了净资产。 此外,上半年,新华保险OCI资产占比还有所降低,OCI资产规模从年初的3526亿元降至3316亿元,其他债权投资中的国债及政府债也减少了270多亿元,而其他上市险企同时期均在继续增加对政府债的投资。多位业界人士向记者表示,今年利率债在利率下行期存在市值浮盈,卖出OCI债券可以兑现相应的浮盈为当期利润,不过与此同时,净资产也会减少。 金融资产分类是个技术活 秦泓波表示,净资产波动反映出,随着无风险收益率下降,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对冲机制待优化。下一阶段,公司会更好地平衡各类资产,让资产和负债有更好的联动,使利润波动以及净资产波动都进入相对可控的范畴。 新华保险是否会考虑将部分AC类债券重分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缓解利率下行之下的净资产波动?新华保险副总裁、总精算师龚兴峰表示,如何摆布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是个技术性问题,业界有不同理解。 他举例,现在处于利率下行通道,如果利率出现波动反转,即使是短期的,也会对资产负债表有较大的影响,届时资产负债的对冲就会往相反方向变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债券市值走低,拖累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