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65只个股涨停 主要集中在通信、商贸零售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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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月04月18日

(原标题:今日65只个股涨停 主要集中在通信、商贸零售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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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ice统计显示,4月18日,沪深两市可交易A股中,上涨个股有2201只,下跌个股有2668只,平盘个股260只。不含当日上市新股,共有65只个股涨停,23只个股跌停。以所属行业来看,涨停个股主要集中在通信、商贸零售、建筑装饰、房地产、电子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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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停股中,从连续涨停天数来看,大于或等于2天的个股有19只,其中,国光连锁连收5个涨停板,连续涨停板数量最多;其次是立方制药、亚联机械、红宝丽、安记食品均4连板;天保基建、特力A、国芳集团均3连板;尤夫股份、渝开发、红墙股份、新宏泽、蓝科高新、中铝国际、宏昌电子等11股均2连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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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险公司2023年业绩陆续出炉。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截至4月26日发稿,已有12家财险公司发布了2023年年报。其中9家盈利,合计净利润451.8亿元;3家亏损,亏损总额为3.24亿元。12家险企去年合计净利润为448.56亿元,同比减少8.7%。财险“老三家”(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合计净利润为407.62亿元,同比下降14%。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此外,备受市场关注的是,去年有11家险企综合成本率较上年有所上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1家险企综合成本率上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从已公布2023年业绩的公司来看,财险“老三家”的头部聚集效应仍然显著。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2023年分别盈利252.29亿元、89.58亿元、65.75亿元,净利润总额达407.62亿元。不过,去年财险“老三家”净利润同比均有所下降,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13.27%、11.41%、19.69%。   究其原因,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资端方面,去年险企配置比例较高的权益类投资、另类投资等都面临着利率中枢下滑或收益率波动的压力,使得险企的投资收益率表现相对不佳,从而影响净利润;负债端方面,新能源车险的成本较高,新能源车渗透率上升以及洪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因素,均带动成本升高。   除“老三家”外,还有锦泰财险、永诚财险、中远海运等6家险企盈利,盈利总额达44.18亿元。   整体来看,行业综合成本率有所上升。12家财险公司中,有11家的综合成本率上升,同比升幅最高超过38个百分点;有7家财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超过100%。   平安产险的2023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在2023年车辆出行恢复常态化、新能源汽车赔付率居高不下等多重因素作用下,行业整体综合成本率走高。   综合成本率是保险公司用来核算经营成本的核心数据,包含公司运营、赔付等各项支出。综合成本率越低说明财险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当综合成本率超过100%时,则意味着公司面临承保亏损。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而言,2023年头部财险公司的经营较为平稳。相较于2022年的低赔付水平,2023年的赔付率有一定上升,因此导致综合成本率相应上升。   车险市场稳健增长   车险作为财产险的主要险种,受到市场普遍关注。从“老三家”去年的车险业务表现来看,呈现“增收不增利”的特点。具体来看,人保财险的车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856.26亿元,同比增长5.3%;平安产险的车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138.51亿元,同比增长6.2%;太保产险的车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035.14亿元,同比增长5.6%。承保利润方面,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的车险业务承保利润分别为86.24亿元、47.32亿元、24.10亿元,同比均有所下降。   平安产险在2023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表示,去年车险市场保持稳健增长态势,但承保利润收窄。   对于这一现象,黄大智认为,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新能源车出险率较高,相较于传统燃油车综合成本更高,使得净利润有所下滑。   在中国太保2023年业绩发布会上,太保产险董事长顾越表示:“我们对新能源车险未来的发展充满期待,应该说已经出现希望的曙光。”   展望未来,业内维持稳健增长预期。华福证券认为,车险保费预计仍会保持低位稳健增长,非车险保费在政策推动下贡献将持续增强。同时,在监管对费用进一步管控的背景下(严禁贴费返现),综合费用率有望进一步压降,各险企综合成本率将持续得到优化。   周瑾认为,一方面,财险公司需要关注新能源汽车的高赔付与保证险等部分非车业务赔付率上升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随着非车业务占比的不断上升,责任险和健康险等非车业务对险企的经营管理与风控能力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预计在非车业务领域的行业分化也会进一步加剧。   周瑾进一步表示,在业务经营上,大型公司可以在业务结构优化、成本压降和运营效率提升上加大力度,并在新能源汽车及其他创新业务上持续进行探索;对于中小险企而言,应适当做减法,聚焦优势市场和客群,选择差异化的经营领域和模式。...
险企前5个月获批发债、增资超255亿元 多家公司“补血”计划正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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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监管部门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数据后,10余家险企一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现象引发行业对中小险企补充资本的关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前5个月,有13家中小险企已获批增资,合计增资约135.4亿元;1家险企(人保财险)获批发债,发债额达120亿元。险企合计获批“补血”255.4亿元。此外,今年以来多家险企发布增资或发债计划。   多位业界人士告诉记者,随着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利率中枢下行,行业转型进入深水区,中小险企面临不同程度的经营压力,通过补充资本以增强竞争力和风险抵抗能力的需求持续提升。未来,预期保险业补充资本的需求仍将维持高位。   13家中小险企       获批增资约135.4亿元   与往年同期有所不同的是,今年前5个月,险企增资频次远高于发债频次。   具体来看,前5个月,已有13家险企获批增资合计约135.4亿元,且获批的险企均为中小险企,包括阳光人寿、信泰人寿、中信保诚人寿、三峡人寿、爱心人寿、华泰人寿、横琴人寿、恒邦财险等。   从获批增资额看,3家险企增资额超20亿元,分别为信泰人寿、阳光人寿和中信保诚人寿。其中,信泰人寿获批增资额最大,达52.04亿元,由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投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国企集体认购。   从获批发债的险企来看,前5月仅人保财险获批发债120亿元。引人注意的是,今年以来险企发债规模远低于去年同期。数据显示,去年前5个月,共有7家险企获批发债,合计发债额达336.5亿元。此外,2023年全年,保险机构共发债1121.7亿元,同比增长399.6%,其中,仅永续债获批发行规模达677亿元。   对此,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今年前5个月险企发债速度有所减缓,一方面可能是经历去年的高强度发债后,部分险企资本补充达到了阶段性目标;另一方面,目前具有资本补充需求的主体以中小险企为主,但相对而言,中小险企受限于经营规模、资质等因素,市场化发债受到诸多约束,因此速度放缓。   此外,今年部分险企发行的债券利率低于去年平均水平。今年前5个月,利安人寿共发行两只资本补充债券(2022年获批发债,今年发行),两只资本补充债券利率分别为2.78%、2.75%。而2023年共新发行23只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平均票面利率约为3.6%。   黄大智表示,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下降,对险企而言是一种利好,因为会降低险企融资和发债成本,不过,票面利率下行对于投资人的吸引力也会有所下降。但横向对比来看,整个债券类的大类资产票面利率都在下降,因此也要客观看待这种影响。   多家险企       发布增资计划   除已获批“补血”的险企之外,今年还有多家险企的“补血”计划“在路上”。   据记者统计,今年以来,已有锦泰保险、泰康养老、珠峰财险、国民养老保险等6家险企公布了增资计划,拟增资额超57亿元,目前这些增资计划尚待批复。发债方面,华泰人寿发布公告称,拟发行8亿元资本补充债,尚待监管批准。   整体来看,计划增资的险企也均为中小险企。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行业利润增速有下行趋势,中小险企通过盈利转增资本的增速受到一定限制,叠加偿二代二期工程实施后,部分中小险企偿付能力有所承压,对资本补充的需求持续存在。   2024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共有13家中小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包括5家人身险公司与8家财险公司。其中,2家险企的风险综合评级为D级,其余险企的风险综合评级为C。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对于民营险企和中小险企来说,补充资本面临着股东出资能力不足、意愿匮乏和发债受限的问题,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有的险企股东甚至选择减持,整体来看,中小险企仍需多途径补充资本。   黄大智补充说:“除发债和原有股东增资之外,中小险企也可以尝试战略引资或者扩股,但这些补充资本的方式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险企需做好资本补充的长远规划。”...
新公司法今起施行 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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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公司“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明确“双控人”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双控人”人作为“影子董事”的责任   ▶▶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新增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等   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方面亮点纷呈。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将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强调董事会核心地位   新公司法优化了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治理结构,提高“三会”运作灵活度,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并提升对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增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新公司法引入单层公司治理结构,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未来,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必选项,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上市公司据此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架构。   其次,新公司法将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重新配置,如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保留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扩充董事会职权,如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市场人士认为,这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新公司法提升公司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如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再次,新公司法还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增加“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的规定。   最后,新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李云表示,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董监高人员薪酬考核机制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更好激励和约束董监高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新公司法还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李云表示,这是在法律层面首次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意义重大,对认定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公司法适用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本次修法中对于强化公司“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对于监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选择设立规定,对于公众公司的治理完善等均有重大的积极性意义。   规范“关键少数”行为   扩大“双控人”责任范围   新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行为。如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等。   其中,新公司法规定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成为一大亮点。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汤欣表示,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可能由公司“双控人”推荐,甚至直接由作为自然人的“双控人”担任,厘清对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合规义务的具体要求意义重大;在当下一些案例中,关联交易是对于“双控人”进行利益输送的主要途径之一,增加对关联交易的必经程序和不公允关联交易效力后果的规定,具有实效性;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则有...
探索非标体健康险市场 众安保险推出可赔既往症的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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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近日,众安保险“众民保百万医疗险”迭代后正式上线。据悉,众安保险将该产品定位为“专门针对非标准健康体人群的百万医疗险”, 主要面向常规医疗险产品覆盖不到的三类人群,即超高龄人群、有既往症人群、有慢性病人群。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众安保险健康险产品负责人介绍:“让非标准健康体人群可买到、可赔到,是‘众民保百万医疗险’设计和推出的初衷。与传统的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相比,众民保能够赔付多数既往症,具有更强的普适性和包容性。”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医疗险产品开发的过程中,既往症和慢性病人群普遍被定义为非标准健康体人群,相比健康人群来说理赔风险更高,因此被绝大部分医疗险排除在外。但由于这部分人群需求高且基数大,保险行业的探索从未停止。例如,自2019年起,众安保险便持续关注非标准健康体人群,针对带病人群深层次健康需求设计开发了一系列保险产品,并在保险的基础上为他们的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加码。   目前,非标体健康险市场整体还是供应不足,在业内看来,这主要源于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担忧,持观望态度者多,入场者少。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发展面向各类风险群体的商业医疗保险,合理扩大对既往症和慢性病人群的保障,着力满足高龄老年人保障需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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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6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全文公布。二审稿相较一审稿在立法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尤其是对一审稿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例如“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条文,以及授权公安机关采集违法行为人和被侵害者生物信息的条文,甚至是“侮辱谩骂警察”的条文,二审稿几乎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一审稿中所体现出的部门立法倾向,二审稿同样进行了一定纠偏。 但从整体来看,二审稿还有可以改善修改的空间,例如处罚圈的明显扩大、处罚幅度的明显提高、程序约束机制的明显松弛,二审稿并未完全予以纠正。而实践中呼声很高的有关治安违法记录的消除问题,二审稿同样没有涉及。 治安违法记录就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客观记录。我国的犯罪附随效果至今都相当严苛,只要是受刑人员,无论其所犯之罪是重罪还是轻罪,不仅会有行业进入、资格受限、利益减损的惩罚,其犯罪附随效果甚至会殃及其亲属家人。 与犯罪记录一样,虽然目前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证券投资经纪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对违法前科者的资格限制和行业禁入,但违法记录的影响却远超人们想象。实践中,除了会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入学、就业、入党、参军、晋升外,有无违法记录甚至还会被作为能否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能否悬挂退役军人光荣牌、能否参选村干部、能否进入专家库的前提。与其影响程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关违法记录的记载、在错登时当事人是否可要求更正,甚至是为了摆脱持久的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有违法记录者可否要求行政机关彻底删除这些违法记录,在法律上都几无规范可循。 从法律明确规定来看,治安违法记录的存在主要是作为行政处罚的量罚基准和刑事制裁的酌定情节。对于前者,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考虑处罚基准时,必须考虑当事人此前六个月是否已有违法行为;对于后者,例如《刑法》第153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意味着此前是否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会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上述明确的规定外,违法记录更重要的功能是对有前科者的特别预防,即这些人因此前有过违法行为,所以相比其他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要对其予以特别标注和特别盯防。这种特别预防的目的首先是公共安全和社会防卫,其次也是通过在常规处罚之外,再对其施加资格限定和行为禁止的惩罚,使违法行为人记住教训,进而达到“小过不生,大罪不至”的治理效果。但这种为个人终身贴上违法标签,也意味着将其永久地推向了社会对立面,同样会对其社会复归造成严重障碍。 因为注意到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封存问题,“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所谓封存,是通过控制和限缩违法记录的查询机制,通过禁止查询、披露和使用,来间接达到违法前科消灭的效果。 但一审稿的这条规定又存在明显局限:首先,规定仍旧允许“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但“有关单位”范围不明,很容易在实践中被不当扩大;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违法记录的封存仅限于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而言,其仍旧可能要终身背负违法标签。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类违法案件大概是800万起,这也说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饱受违法记录之苦。所以,从法律上的权利保护角度,我们呼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接下来的修改中能对人数如此庞大的人群的呼声有所回应。如果彻底清除目前还较为困难,那至少可以在法律中规定限制查询,即学校、用人单位等部门只有在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时,才可对当事人的违法记录予以查询,而不是随便就让当事人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种方式虽然是权宜之计,但至少可以解决部分问题。 在人类刑罚历史上,对于那些曾犯罪的人,国家不仅会削鼻断臂,甚至还会在脸上刻字以示羞辱。这种野蛮的做法早已被现代法治所废弃。可让当事人终身背负违法记录,并持续地对其进行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又何尝不是一种更隐蔽的“墨刑”?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法律应该给人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应一旦有错就将其终身禁锢在数字监狱中。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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