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并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基于物的价值、未来现金流及期末余值的资产属性,为企业提供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这一底层逻辑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基于融资方的信用来识别、评估、管理风险的经营模式,创造了围绕“物”的价值来定义、定价、管理风险的独有模式,打开了金融有力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另一扇窗”。
此外,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永恒主题的背景下,融资租赁因远离泡沫化与高杠杆,在反哺产业的初心中告别了高收益率,也换来了风险的相对可控。一方面,“实、重、深”的经营特点决定,租赁业务基于设备价值和未来现金流,围绕租赁物安排的交易结构,资金用途清晰明确,可避免“脱实向虚”,防止“资金空转”。因持有及运营设备的需要,从业人员通常也具备更高的行业专业性和风险认知度。另一方面,“新、轻、活”的经营特点决定,融资租赁可以通过灵活的租期设计、专业的资产管理及经营,有效平滑周期风险,对冲资本约束和降低杠杆倍数。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杠杆倍数长期保持在7倍以下,为落实“去杠杆”这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期的重点任务”提供了新的思路。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目前,国家层面的融资租赁政策以规范性政策为主,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经营、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允许在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等内容。在行业监管层面上,明确租赁物的范围和准确定义“固定资产”,是融资租赁目前监管的关键。2023年10月颁布的《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便从这一点出发,同时提出租赁物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体现了监管的价值导向。
目前,多个省市包括浙江、上海、北京、吉林、重庆、湖南与山东等,在“十四五”时期发布了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明确了发展目标等内容,2024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提出推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融物”的经营优势,强化省属国有融资租赁企业带头作用,为需求主体提供设备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金融服务。2024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提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资质均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商务部外资司或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商务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投资人、注册资本等方面都需要符合监管要求,存在一定的监管壁垒。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到“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一行两会”迈入“一行一总局一会”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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