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大宗交易成交679.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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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月04月25日

(原标题:中国银行大宗交易成交679.20万元)

中国银行大宗交易成交679.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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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4月25日大宗交易平台出现一笔成交,成交量120.00万股,成交金额679.20万元,大宗交易成交价为5.66元。该笔交易的买方营业部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卖方营业部为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进一步统计,近3个月内该股累计发生7笔大宗交易,合计成交金额为6647.39万元。

证券时报•数据宝统计显示,中国银行今日收盘价为5.66元,下跌0.88%,日换手率为0.13%,成交额为15.70亿元,全天主力资金净流出1.28亿元,近5日该股累计上涨1.74%,近5日资金合计净流出1.66亿元。

两融数据显示,该股最新融资余额为11.62亿元,近5日增加2793.11万元,增幅为2.46%。(数据宝)

4月25日中国银行大宗交易一览

成交量
(万股)
成交金额
(万元)
成交价格
(元)
相对当日
收盘折溢价
(%)
买方营业部 卖方营业部
120.00 679.20 5.66 0.0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注:本文系新闻报道,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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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拟调整新能源车险自主定价系数 系数范围看齐燃油车

监管拟调整新能源车险自主定价系数 系数范围看齐燃油车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促进新能源车险降本增效,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已于近日下发《关于推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监管局、各财险公司、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征求意见稿》从优化新能源车险供给机制,提升行业新能源车险经营水平等方面作出细化部署,与此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提升新能源车险经营水平提出要求。其中提出,扩大新能源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范围。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丰富新能源商业车险产品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据悉,为优化新能源车险供给机制,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扩大新能源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范围。为提升市场经营主体的定价能力,《征求意见稿》提出新能源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按照[0.5~1.5]执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为增强财产保险公司的定价自主权,原银保监会早在2023年就将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由[0.65~1.35]扩大为[0.5~1.5]。由此可以看出,新能源商业车险的自主定价系数范围已经向燃油车看齐。 二是丰富新能源商业车险产品。为支持行业优化新能源商业车险保障责任,有序增加产品供给,《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贴合市场需求,研究推出“基础+变动”组合保险产品,为兼职运营网约车的新能源车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三是优化调整新能源商业车险基准费率。为发挥行业纯风险保费在定价中的基准作用,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和调整的常态化机制。《征求意见稿》支持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定期测算并适时调整新能源商业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优化新车型的定价标准,提升定价精准度。 四是建立新能源车险兜底保障机制。为有效解决部分车辆投保难问题,实现愿保尽保,《征求意见稿》将推动行业研究建立高风险车辆兜底保障机制。据悉,保交所正在和监管讨论方案,研究设置行业机制,为高风险新能源车提供兜底保障,从而改善保险公司承保意愿。 “调整自主定价系数可以让保司有更多的定价权,毕竟不能让保司‘赔本赚吆喝’。”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据悉,由于无法精准识别私家车和营运车,以及当前新能源车险的数据积累不够,保司在新能源车险的定价方面不够精确,导致新能源车险的赔付和成本高于燃油车。如今,新能源车险的自主系数得到调整,这意味着新能源车的保费定价会逐步拉开差距,也将更具有个性化和差异化。 积极探索风险减量服务 为提升保险业新能源车险经营水平,《征求意见稿》鼓励行业经营主体探索新能源汽车风险减量服务创新,加强新能源汽车专业研究能力,提高新能源车险经营数智化水平。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支持行业开展新能源汽车零整比、安全指数等研究,定期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加强跨行业交流合作,为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优化和改进产品设计提供建议参考,推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维修成本。 在提高新能源车险经营数智化水平方面,《征求意见稿》鼓励行业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区块链、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加快数字化、线上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步伐,提高对新能源车的风险识别和精算定价能力,通过技术创新和优化业务流程实现降本增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行业经营主体以风险减量管理为切入点,持续完善服务体系。在电池检测、充电桩服务、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设备安装、车队托管和安全驾驶服务等方面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加快健全新能源车险业务生态。 风险减量,指利用科技等手段,通过主动介入被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而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实现社会风险、行业风险总量的减少。2023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要求保司加强全局谋划、战略布局,根据公司自身条件稳妥有序开展风险减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先试先行,逐步夯实财险业风险减量服务基础,引领带动其他公司逐步参与风险减量服务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保司也在积极探索风险减量服务,头部险企在该方面的动作更是频繁。中国人保在2023年业绩发布会上表示,当前的风险减量工作主要集中在保前和保中两大阶段。下一步会把整个的保险模式做成保险+风险减量、服务+科技的商业模式。 最晚将于6月1日前实施 为统筹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策实施的时间,以及各方主体的责任。 在政策实施时间上,《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各监管局应根据辖区内车险市场情况,稳妥确定辖区内扩大新能源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的实施时间和自主定价系数的回溯监管标准,并向金融监管总局备案,实施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4年6月1日。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监管局发挥引导作用,指导财产保险公司合理设定各地区新能源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均值和手续费率上限。 聚焦到保司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
人身险公司一季度实现净利润近600亿元 投资收益率仍是“胜负手”

人身险公司一季度实现净利润近600亿元 投资收益率仍是“胜负手”

随着保险公司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陆续发布,人身险行业经营情况逐渐清晰。《证券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统计,76家人身险公司一季度共实现净利润599.45亿元,同比增长约7%。其中,36家盈利,40家亏损。同时,行业的马太效应较为明显,大型人身险公司经营情况较好,而中小险企面临较大压力。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从承保端来看,一季度,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略降,赔付支出则大幅增长;从投资端来看,一季度仍然承压,但业界对今年后期投资机会的预期较为乐观。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赔付支出大幅增长 具体来看,一季度,36家人身险公司共取得净利润713.16亿元。其中,平安人寿和中国人寿净利润皆超200亿元,太保寿险净利润约95.9亿元、新华保险净利润约45.9亿元、中邮人寿净利润约27.5亿元,此外,阳光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和人保健康的净利润皆超过10亿元。这9家公司净利润之和占36家人身险公司净利润之和的94.4%。而从亏损险企看,40家人身险公司共亏损约113.71亿元。其中,亏损额在10亿元以上的公司从去年同期的2家增加至4家。 从保险公司的承保端来看,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一季度,人身险公司共取得原保险保费收入约1.66万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5.1%。而去年同期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速为8.86%。中华联合保险集团研究所首席保险研究员邱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一季度,保费收入增长较快有一个特殊背景,即当时行业预期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即将下调,因此险企加大了销售力度,而有意愿的保险消费者也加快了“上车”步伐。剔除这一因素的影响,今年人身险公司保费增长整体保持平稳。 不过,今年一季度,人身险公司赔付支出同比大幅增长79.4%。而去年同期增速为7.89%。这意味着今年一季度人身险公司的赔付增速不仅远高于去年同期,也远高于保费收入的增长。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2023年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保险赔付支出有一定程度上升。由于保险赔付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2023年一季度赔付数据仍处于较低水平,去年的低基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今年的同比高增长。 投资收益承压 承保端赔付支出同比大幅增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人身险公司一季度利润表现;从投资端来看,一季度,人身险公司整体投资收益率仍然承压。记者根据公开信息统计,76家人身险公司中,一季度总投资收益率超过2%(非年化,下同)的仅4家,总投资收益率在1%至2%之间的有18家,其余险企总投资收益率皆不足1%。 从权益市场来看,一季度,A股市场先抑后扬,上证指数累计上涨2.23%;从固定收益市场看,险资面临利率下行且处在较低利率水平的投资环境。 海通证券近日发布的研报认为,保险资金配置中,定期存款、债券和非标固收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均与利率水平强相关,因此,以固收资产为基本盘的配置结构决定了险企经营对利率环境的高敏感性。近年来,险资持续加大债券类资产配置,并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主,但在利率下行过程中,险企新增资产及到期再配置资产的固收资产投资收益率显著承压,从而导致净投资收益率的中枢水平趋势向下。 陈辉表示,人身险经营的关键在于“承保+投资+服务”的协调发展。目前,投资业绩仍然是决定保险公司经营质量的“胜负手”。在利率持续走低的环境下,保险公司近两年投资收益下滑速度快于其负债端成本的压降(如下调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下调万能险结算利率等)速度,因此,面临一定盈利压力。未来,人身险公司需摒弃规模情节,寻求保费和利润的协调增长,实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发展。 投资收益的关键作用在部分险企身上也有表现。例如,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一季度实现“扭亏为盈”的10家人身险公司中,有9家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同比增长。其中,中英人寿投资收益率达2.92%,去年同期则为负0.18%;长生人寿的投资收益率同比提升1.8个百分点至2.42%。 尽管一季度投资收益整体承压,不过对今年全年的投资机会,保险行业预期乐观。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进行的调查,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固定收益投资信心指数已经连续两个季度上涨,权益投资信心指数连续三个季度上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整体来看,今年的投资机会要大于去年。不过,在新会计准则实施的背景下,权益投资的变动对险企利润的影响加大,为此,险企可能进一步加大高股息蓝筹股的配置力度,降低权益组合的波动性。 翻译 搜索 复制 【作者:冷翠华】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
3家养老险公司披露企业年金投资“成绩单” 一季度末组合资产净值合计约5321亿元

3家养老险公司披露企业年金投资“成绩单” 一季度末组合资产净值合计约5321亿元

养老险公司一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情况正陆续披露中。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截至6月11日,已有3家养老险公司披露了2024年一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具体来看,平安养老、长江养老、人保养老一季度末企业年金基金的组合资产净值分别为2909.7亿元、1353.8亿元、1057.3亿元,合计约5321亿元;一季度投资收益分别为26.72亿元、13.22亿元、6.67亿元,合计为46.61亿元。 合计投资收益达46.61亿元 从上述3家养老险公司来看,截至一季度末,这3家险企管理企业年金组合数合计为1076个,同比增长8.2%,组合资产净值合计约5321亿元,同比增长13.8%。从投资收益来看,3家养老险公司一季度合计投资收益达46.61亿元,同比下降33.5%。 从收益率看,3家养老险公司披露的三类计划(单一计划、组合计划、其他计划)一季度加权平均收益率普遍徘徊在1%左右。在各类计划中,固收类组合收益率表现整体优于含权益类组合。其中,一季度加权收益率最高的组合为平安养老其他计划下的固定收益类组合,加权平均收益率达1.19%。此外,平安养老单一计划下含权益类组合、长江养老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下的固定收益类组合加权平均收益率均达到或超过1%,分别为1%、1.09%和1.10%。 记者注意到,2024年一季度,3家养老险公司投资组合收益率分布在1%以内的数量为531只,占比51.4%;收益率分布在1%至2%之间的数量为397只,占比38.4%。而去年一季度,上述3家险企投资组合收益率分布在1%以内的数量为153只,占比16%;分布在1%至2%之间的数量为704只,占比73.5%。 受访专家表示,一季度3家险企企业年金不同组合收益率表现与债券市场、权益市场的表现相符,一季度债券市场走强,固收类组合表现较优,而权益市场的波动导致部分险企含权益类组合收益率为负。整体而言,企业年金为长期资金,中长周期投资收益率表现可能更能反映其投资水平。 “这一投资组合收益率水平反映出养老险公司获取稳定且较高的投资回报变得较为困难。”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原副主任、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表示,目前,养老险公司在管理投资企业年金业务时,既存在机遇,也面临多种风险挑战,包括优质高收益率资产难寻;市场波动对投资策略及风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等。 不过,李文中也表示,投资者在关注短期业绩表现的同时,也应更加关注长期投资收益率表现,以观察险企中长期投资能力。 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目前,部分头部保险资管公司和养老险公司均可以管理企业年金。在业内人士看来,未来保险机构应发挥管理“耐心资本”的优势,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以持续提升管理企业年金的能力。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年金投资属于超长期投资,需要的是可以穿越周期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这也是保险机构在企业年金投资领域需要发挥自身优势的差异化竞争点。毕竟,保险机构的出身和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其更擅长于对“耐心资本”的管理。因此,拉长资产久期降低再投资风险,加仓低估值高分红的绩优股等策略,符合企业年金的长期投资需要。 李文中也认为,保险机构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的优势包括三方面。一是更专注于养老金管理和企业年金业务,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二是依托强大的精算能力,能够精准评估风险,设计出符合不同企业需求的年金计划,并提供长期的财务规划和风险管理策略,确保投资计划的可持续性;三是能够更好地平衡风险与收益。因此,未来保险机构应继续强化在这些领域的优势。 翻译 搜索 复制 【作者:苏向杲 见习记者 杨笑寒】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

(原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 违法记录消除还应更进一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6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全文公布。二审稿相较一审稿在立法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尤其是对一审稿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例如“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条文,以及授权公安机关采集违法行为人和被侵害者生物信息的条文,甚至是“侮辱谩骂警察”的条文,二审稿几乎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一审稿中所体现出的部门立法倾向,二审稿同样进行了一定纠偏。 但从整体来看,二审稿还有可以改善修改的空间,例如处罚圈的明显扩大、处罚幅度的明显提高、程序约束机制的明显松弛,二审稿并未完全予以纠正。而实践中呼声很高的有关治安违法记录的消除问题,二审稿同样没有涉及。 治安违法记录就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客观记录。我国的犯罪附随效果至今都相当严苛,只要是受刑人员,无论其所犯之罪是重罪还是轻罪,不仅会有行业进入、资格受限、利益减损的惩罚,其犯罪附随效果甚至会殃及其亲属家人。 与犯罪记录一样,虽然目前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证券投资经纪法》等为数不多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对违法前科者的资格限制和行业禁入,但违法记录的影响却远超人们想象。实践中,除了会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入学、就业、入党、参军、晋升外,有无违法记录甚至还会被作为能否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能否悬挂退役军人光荣牌、能否参选村干部、能否进入专家库的前提。与其影响程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关违法记录的记载、在错登时当事人是否可要求更正,甚至是为了摆脱持久的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有违法记录者可否要求行政机关彻底删除这些违法记录,在法律上都几无规范可循。 从法律明确规定来看,治安违法记录的存在主要是作为行政处罚的量罚基准和刑事制裁的酌定情节。对于前者,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考虑处罚基准时,必须考虑当事人此前六个月是否已有违法行为;对于后者,例如《刑法》第153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意味着此前是否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会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上述明确的规定外,违法记录更重要的功能是对有前科者的特别预防,即这些人因此前有过违法行为,所以相比其他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要对其予以特别标注和特别盯防。这种特别预防的目的首先是公共安全和社会防卫,其次也是通过在常规处罚之外,再对其施加资格限定和行为禁止的惩罚,使违法行为人记住教训,进而达到“小过不生,大罪不至”的治理效果。但这种为个人终身贴上违法标签,也意味着将其永久地推向了社会对立面,同样会对其社会复归造成严重障碍。 因为注意到这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违法记录封存问题,“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所谓封存,是通过控制和限缩违法记录的查询机制,通过禁止查询、披露和使用,来间接达到违法前科消灭的效果。 但一审稿的这条规定又存在明显局限:首先,规定仍旧允许“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但“有关单位”范围不明,很容易在实践中被不当扩大;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违法记录的封存仅限于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而言,其仍旧可能要终身背负违法标签。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类违法案件大概是800万起,这也说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饱受违法记录之苦。所以,从法律上的权利保护角度,我们呼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接下来的修改中能对人数如此庞大的人群的呼声有所回应。如果彻底清除目前还较为困难,那至少可以在法律中规定限制查询,即学校、用人单位等部门只有在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时,才可对当事人的违法记录予以查询,而不是随便就让当事人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种方式虽然是权宜之计,但至少可以解决部分问题。 在人类刑罚历史上,对于那些曾犯罪的人,国家不仅会削鼻断臂,甚至还会在脸上刻字以示羞辱。这种野蛮的做法早已被现代法治所废弃。可让当事人终身背负违法记录,并持续地对其进行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视,又何尝不是一种更隐蔽的“墨刑”?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法律应该给人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应一旦有错就将其终身禁锢在数字监狱中。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两上市险企本周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 总计派发现金红利近220亿

两上市险企本周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 总计派发现金红利近220亿

近日,中国人寿、中国太保相继发布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并将现金派发日定于本周。具体来看,中国人寿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54亿元(含税,下同),中国太保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98.13亿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受访专家表示,上市险企稳定、较高的分红比例给股东提供了可预见的现金流,有利于上市险企管理市值,并间接推动上市险企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市险企要通过优化分红措施,平衡好回报投资者和实现自身发展的关系。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红率均超30% 具体来看,中国人寿2023年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显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约282.65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54亿元,现金红利派发日定为7月11日。 中国太保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显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约96.20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2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98.13亿元,现金红利派发日定为7月12日。 除中国人寿、中国太保确定了分红派息实施日之外,目前,五家上市险企已公布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中国平安拟派发2023年末期股息每股现金1.5元,全年股息为每股现金2.43元,同比增长0.4%,2023年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440.02亿元;中国人保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8.99亿元;新华保险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约26.52亿元。 从分红率来看,五家上市险企2023年合计派发现金红利预计超755.20亿元,平均分红率达45.63%。其中,中国人寿分红率最高,达57.6%。 就此,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优秀的上市公司,为了及时和投资人分享经营业绩,给股东提供可预见的现金流,同时也为公司自身发展提供资本补充来源,一般倾向于维持稳定的分红比例。从行业的惯例操作看,30%是诸多优秀上市公司采用的分红比例,且有些公司还将分红比例写入公司章程。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险企设置分红比例时,需要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资金状况、风控指标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要通过优化分红政策,平衡好回报投资者和实现自身发展的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分红派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过,上市险企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显示,分红对险企的偿付能力影响整体较小。例如,中国人寿的公告显示,截至去年底,中国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8.19%,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8.54%,本次利润分配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约2.71个百分点,利润分配后,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仍保持较高水平,符合监管要求。 中国人保集团总裁赵鹏此前在2023年度业绩发布会上也表示,公司偿付能力足以支撑未来业务发展和长期稳定分红。分红对偿付能力影响较小,2023年度分红约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4个百分点。 4家上市险企推进中期分红 新“国九条”提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为积极响应新“国九条”及监管政策导向,新华保险、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四家上市险企均已表态推进或已执行中期分红。 对上市险企而言,增加分红频次在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同时,也会对其经营、融资等方面带来影响。周瑾表示,增加中期分红,对于上市险企的当期偿付能力和现金流来说有一定影响,同时,这会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在股价和再融资方面又将获得正向回馈。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资本支撑,也需要持续融资补充来实现规模增长,因此,维持稳定的分红比例和制定有节奏的融资计划,有利于险企做好资本规划和现金流预测。 田利辉认为,增加分红频次对于险企和投资者主要有三方面影响:一是可以平滑投资者现金流,提升获得感;二是能够体现险企对股东回报的重视,增加管理层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信心;三是有望吸引增量资金进入保险股板块,有利于提升其在资本市场的表现。 翻译 搜索 复制 【作者:冷翠华   见习记者 杨笑寒】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